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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强了我国辩护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渊源,加上司法体制、法制制度及律师自身等多方面原因,使辩护制度不够完善,辩方力量弱小,从而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失衡。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们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树立新的法观念,增强中国民众法律文化的底蕴;法官中立,检察院专司控诉,加强辩护力度;发迹律师的管理体制,赋予律师执业的独立性;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只有如上,才能增强辩方的力量,完善辩护制度,达到控辩双方力量的基本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