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党员的党内监督权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行使边界,对新形势下规范党员有效行使党内监督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的历史证明,党内监督是预防权力腐败、防止政权变质、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重要手段。只有持续深化党内监督,保障党员党内监督权有效行使,才能破解党内长期存在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问题,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
增强党内监督权的行使自觉
党章规定,党员有“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有“有根据地批评”的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保障党员监督权利。历史和实践表明,党员的党内监督权越是得到充分保障和有效行使,党的领导力、战斗力就越强,党的肌体就越健康。相反,党内监督权缺位或不当使用,就会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条例》规定党内监督权,是对党章中党员相关权利和义务的细化。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党员要将正确行使党内监督权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开展党内监督,是党员同党内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的表现,也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的重要手段。《条例》指出,党的任何组织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合法行使党内监督权,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分别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认真严肃对待党员检举控告和反映的问题,充分保障检举控告人的权益。
把好党内监督权的行使原则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认真行使党内监督权。《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这表明,在党内监督面前党员一律平等,每个党员和党组织都要自觉接受监督。同时,每个党员行使监督权时,必须对自己的监督行为负责,防止监督异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一方面,党内监督要面向党内生活的各方面、全领域,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暗门、不留盲区,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全覆盖。反之,如果有监督不到或者不能监督的禁区、“特区”存在,党内监督就会打折扣。另一方面,在党内,所有党员一律平等地享有一切应该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该履行的义务,绝不允许有超越党内法规的特权。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和党组织存在。
监督不是目的,监督是为了促使党组织、党员干部更好地担当尽责,切实把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作为党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行使、珍惜重视党内监督权。一方面,要对自身监督行为负责。党内监督权姓“公”不姓“私”,对每个对象或事件的监督,都要本着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的原则,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如实反映和报告情况。另一方面,要对同志和组织负责。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必须对监督对象进行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贯穿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明确党内监督权的行使标准
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党内监督必须依规依纪进行。《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全体党员在行使党内监督权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组织原则及程序,坚持义务与权利、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统一,绝不能凭空捏造,无中生有。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和思想作风的重要内容。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行使党内监督权的基本要求。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要杜绝监督中的形式主义,避免只看表象而不去分析事件的本质,只顾轰轰烈烈监督,忽视扎扎实实调研。杜绝监督中的主观主义,避免只从个人主观感情、愿望、意志出发,从狭隘的个人经验或本本出发,思想僵化,教条化,盲目下结论,捕风捉影,人云亦云。
党员必须严格在党内法规的框架内行使党内监督权。一方面,全体党员要加强对党内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为党员依规依纪行使党内监督权提供了最直接的党内法规依据,要严格执行。另一方面,监督手段要合规合法。党员行使监督权的同时要尊重被监督党员的权利,严禁采取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开展监督。
我们党是靠严明的组织原则和严密的组织程序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同样也需要恪守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一方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与实行正确的集中相统一,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避免“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等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遵守组织程序。是否遵守组织程序是检验党内监督权行使规范与否、党员组织性纪律性强不强的试金石。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决不能随意对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该请示的要認真请示,该汇报的要及时汇报,决不能违背组织程序、超越权限办事。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李佳婧
增强党内监督权的行使自觉
党章规定,党员有“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有“有根据地批评”的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保障党员监督权利。历史和实践表明,党员的党内监督权越是得到充分保障和有效行使,党的领导力、战斗力就越强,党的肌体就越健康。相反,党内监督权缺位或不当使用,就会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条例》规定党内监督权,是对党章中党员相关权利和义务的细化。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党员要将正确行使党内监督权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开展党内监督,是党员同党内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的表现,也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的重要手段。《条例》指出,党的任何组织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合法行使党内监督权,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分别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认真严肃对待党员检举控告和反映的问题,充分保障检举控告人的权益。
把好党内监督权的行使原则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认真行使党内监督权。《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这表明,在党内监督面前党员一律平等,每个党员和党组织都要自觉接受监督。同时,每个党员行使监督权时,必须对自己的监督行为负责,防止监督异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一方面,党内监督要面向党内生活的各方面、全领域,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暗门、不留盲区,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全覆盖。反之,如果有监督不到或者不能监督的禁区、“特区”存在,党内监督就会打折扣。另一方面,在党内,所有党员一律平等地享有一切应该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该履行的义务,绝不允许有超越党内法规的特权。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和党组织存在。
监督不是目的,监督是为了促使党组织、党员干部更好地担当尽责,切实把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作为党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行使、珍惜重视党内监督权。一方面,要对自身监督行为负责。党内监督权姓“公”不姓“私”,对每个对象或事件的监督,都要本着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的原则,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如实反映和报告情况。另一方面,要对同志和组织负责。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必须对监督对象进行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贯穿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明确党内监督权的行使标准
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党内监督必须依规依纪进行。《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全体党员在行使党内监督权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组织原则及程序,坚持义务与权利、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统一,绝不能凭空捏造,无中生有。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和思想作风的重要内容。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行使党内监督权的基本要求。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要杜绝监督中的形式主义,避免只看表象而不去分析事件的本质,只顾轰轰烈烈监督,忽视扎扎实实调研。杜绝监督中的主观主义,避免只从个人主观感情、愿望、意志出发,从狭隘的个人经验或本本出发,思想僵化,教条化,盲目下结论,捕风捉影,人云亦云。
党员必须严格在党内法规的框架内行使党内监督权。一方面,全体党员要加强对党内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为党员依规依纪行使党内监督权提供了最直接的党内法规依据,要严格执行。另一方面,监督手段要合规合法。党员行使监督权的同时要尊重被监督党员的权利,严禁采取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开展监督。
我们党是靠严明的组织原则和严密的组织程序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同样也需要恪守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一方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与实行正确的集中相统一,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避免“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等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遵守组织程序。是否遵守组织程序是检验党内监督权行使规范与否、党员组织性纪律性强不强的试金石。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决不能随意对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该请示的要認真请示,该汇报的要及时汇报,决不能违背组织程序、超越权限办事。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