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需有边界且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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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个总目标的表述,清晰地告诉我们必须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放在首要位置,而且要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定位为改革总目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反腐败是我国民主法治治理体系的重要链条
  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本质上是公权力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而反腐败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则是其基础性标志。如果一个国家在反腐败方面屡战屡败,腐败现象“愈演愈烈”,那么“国将不国”,更谈不上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展现。在世界范围内,腐败主要指权力腐败,当前我国发展正面临一系列的矛盾和挑战,其中公权力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屡禁不止以及随之而来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异常严峻是最突出的矛盾和挑战之一。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一路高歌猛进,效果显著,“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话语。但必须看到腐败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十分复杂,涉及许多深层次问题,还要清醒地看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反复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当代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优势如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一样,在于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中国历史上民主科学法治传统太少,历史的包袱太重,因此,我们在取得反腐败丰硕成果和巨大成绩的同时也要不断总结经验,有些问题还需要沉下心来反思。对于处在社会急速转型,正走向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中国而言,反腐败不是单兵推进的工作,它是我国民主法治治理体系的重要链条;从宏观层面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公权力来自于权利所有者的赋予
  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告诉我们:在民主制度下,公权力,包括政府权力的产生完全是出于人民利益的需要。“权为民所赋”这句话的含义就是说权力来自于权利者的赋予,公权力之所以能存在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支持和信任。而且,任何情况下,“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公权力存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因此,公权力的工具性质,决定了它是必须被控制,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其作用也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我们的政府应该是有限型政府,它所行使的权力范围是有边界的。
  当然,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和民众利益需求的多样性还决定了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地有所作为,现代行政法治需要的是一个崇尚服务理念、致力于社会治理并能取得最佳效果的政府,“最好服务、最优管理、最高效率”应当成为治理型政府的目标。《决定》要求政府“积极施政”“善治”,既適应了当前全球范围内正在兴起的公共行政改革潮流的需要,也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享”的人权保障的最终需求和目的。同时,我们不仅需要廉洁政府,而且需要有为政府。《决定》中要求我们必须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建立并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权力和责任形影相随
  当下中国,权力腐败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体系性和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对于权力腐败的惩治必须具有体系性、前瞻性和全方位性。“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本质上就是要把一切公权力纳入科学运行、依法运行的轨道上。在人治型社会,公权力具有任意性,是掌权者手中专横的工具;而在法治型社会,权力的本质则是责任,执掌行政权力的政府必定是责任型政府。
  现代民主政治应该是典型的责任政治,权力与责任如影随形,权利与救济相伴而生——这既是法治国家的真实图景,也是检验是否“主权在民”的标尺。只有负起责任的政府才能真正获得人民的信任和合作,真正激发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今后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必须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我国的公权力除了政府行政权这一最典型、最直接的表现外,还有立法权、司法权、决策权、监督权等各种形式,它们都应该体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对应性。
  如何理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腐败主要是指权力的腐败,因此腐败寄生在权力链条之中,这就决定了反腐败的艰巨性,也就是说必须有比腐败的权力更强大、更周密的权力体系才能遏制腐败、消除腐败。可见,反腐败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力,具有其特殊性,它必须强大,必须具有威慑力,但不管怎样,它同样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为此必须加深理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含义。这个制度最根本、最主要的就是宪法和法律。反腐败的权力是人民手中一把最犀利、最明快的利剑,运用这把利剑必须依靠宪法和法律,依靠公开化、具体化、程序化的制度建设。就当前而言,反腐败体系要着重解决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党纪党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党纪处理机构与国家反贪、反腐机关的关系,党员干部“双规”程序与国家刑事法律程序之间的衔接关系,政策策略与法律法规的吻合关系,反贪工作特需的保密性与政务信息公开的关系,保护举报人权利、反贪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权利与保护被审查人法定权利的关系,办成铁案与防止冤假错案的关系,“打老虎”与“打苍蝇”的关系,惩治贪官与教育干部、保护干部以及教育群众的关系,提高民众反腐信心与增强公众反腐持久动力的关系,等等。总的来说,这是解决消除人治与坚持法治的问题,是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落实和贯彻到反腐败领域的问题。《决定》已经提出了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并且要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等重要举措,这是我们反腐的正确方向。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有赖于公权力科学有效的推动和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推动,同时政府本身应该是首当其冲的变革对象和优化对象。也许这正是中国走向现代化之路所面临的两难问题和双重任务。一个宪法和法律框架下的权力有边界又积极有为、造福人民的政府是全社会所期待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积极含义就是有效预防权力可能被滥用,把滥用权力已经造成人民利益损害的权力者绳之以法,同时让为民造福、为民谋利的权力循着科学、法治的轨道顺畅运行。
  (作者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文科特聘教授)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4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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