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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制是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基本形式,为保障公共利益,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应当赋予行政主体行政优益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等原则。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应当通过目标规则、主体规则、内容规则等实体规则,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缔结、变更或解除等程序规则的设计,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