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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中国成立已经53载,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明显加速,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特别是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的法制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当我们为此欣喜时,当下人权问题的不断出现,给了我们些许阴霾。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然而国内时常出现一些无视人权的案件,特别是拆迁与城管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现象,凸显了我国当前人权重视的不足。这不仅为我国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亦为国际社会所诟病,也时常为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所利用。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于是笔者希望对当前的人权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作初步探讨,为以后的研究做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人权 生命权 生存权 财产权 人权保护
1人权的定义
有的学者将人权与基本权利混淆看待,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基本权利具有法定化的特征,是一种实定权利,而人权则是一种自然权利,这样基本权利具有比人权硬度大的特征。有的人认为我国宪法既然规定了基本权利,那么也就不用再繁琐的去规定人权,正是由于这种混淆,使得人权的保护在2004年之前无宪可依,但是由于对人权的宣传与重视程度不够,因而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之后,对于人权的保护力度,仍然没有提高到一个应有的水平之上。
什么是人权?要研究人权问题,那么无疑要给人权做一个科学的定义。
"人权按照其字面意思理解就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力。人权是抽象权力﹑道德权利,人权概念的出现与自然权利观念有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认为按照人的自然属性,人必然享有的某些权力,否则人将不成其为人"。
"人权不过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道德上、政治上、法律上的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力'、'人作为人的权力'"。
"人权是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力,每个人因为他或她是社会成员而享有或有资格享有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合法的、有效的、具有正当理由的"。
可见,人权来源于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作为人的最低限度,并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不断的丰富发展。经过三代人权理论的发展,当代社会,人权已不仅仅是要求国家社会他人对于自身的尊重,而更侧重于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积极地尊重与保护。
20世纪80年代个体权力获得了在发达国家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然而我认为人权的内涵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有区别的。而这种区别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中西方文化与意识形态的差异。但是西方国家以此对于我国人权问题的种种指责,无疑是不合实际的,下面将就这些问题做以论述。
2生命权与生存权的定位
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本质上看它们都是对于人的存在的重要保障,因此现实当中常常会有生存权与生命权的种种冲突。正如西方国家指责的我国计划生育问题,到底何种权力应当被放到首位,更应为人们所尊重,笔者认为可以以《德国空中安全法》为例做以阐述。
美国9.11之后,德国通过了《空中安全法》授权军方可击落被劫持或有攻击意图的民用飞机,以防恐怖分子的空袭活动。此后,2006年2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决,此前由政府制定的可以击落恐怖分子劫持的民航机的航空安全法为违法,因而无效。联邦法院给出的解释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是不可以被量化的,因为无法衡量少数人与多数人生命价值的大小,所以政府不能在上述情况下私自的决定牺牲少数人的生命。那么究竟什么是生命权呢?
"生命权系个人保有一个自然人的各种生理、心理特征的存在和延续的权力。生命权是人之作为人的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力,生命权是所有人权的基础,如果生命权没有保障,其他权力将无从谈起"。
《中国人权状况》指出:"中国人民所享有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权利"。"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古老国度,从古至今,集体的权力一直被人们所尊崇,这与西方极度膨胀的个人权利是有所区别的,而权利的发展不光是一个政治经济宗教问题,更与历史传统息息相关。"中国人对于生命的定位,无论是宗教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或是以上因素的各种混合之因素,都是基于一个重要的基石之上,即群体的生命高于个人的生命"。 而我们所说的"群体的生命权",在笔者看来便可以被看做是生存权。从法理角度上看,生命权与生存权孰轻孰重,无疑是很难定位的。然而从人的本性上来说,当一个人的生命可以拯救多个人的生命的时候,我们却自然而然的赞扬这种行为,而这种价值认可,便充分的反映了人们在面临这种艰难选择时所作出的决定。
生命权是生存权的基础,只有个体生命的延续才能有共同的生存;另一方面,生存权又是生命权的重要保障,正如人的社会性所体现的,人是无法脱离社会而独自生活的, 只有在群体当中,个人的生命价值才能得到体现。
3生命权与财产权的矛盾
美国1789年国会通过1791年各州议会批准生效的头十条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第五条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的概念,但是间接规定的生命不被剥夺,被视为开创规定生命权的先河。
与生命权一样,财产权也是人权中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中,对于财产权的保护,被视为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基础。回顾整个人权历史,各国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往往尤先于生命权,尽管各国将生命权视为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然而宪法实践中,生命权往往被摆在财产权的后头。在现实中的矛盾便是,当二者冲突之时,生命权往往面临无宪可依的窘境。
这并不是说财产权不重要,而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主次问题。 "法律上财产权的界定反映了国家主导的人权发展模式和展现了新的社会力量或政治利益"。 在财产权与生命权之间切忌重表忘本,本末倒置。
4我国的人权保护机制
传统宪法认为,生命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它要求国家消极的不作为。究其原因:美国宪法规定了生命权的消极性质。因而以后各国的宪法无不遵循先例。然而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完善,生命权的积极权利性质的本质慢慢的显现出来,当今生命权不仅要求国家的消极尊重,还寻求着国家的积极保护。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不断完善当前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将人权入宪,并且提高到一个应有的高度,特别是人权中生命权入宪,显得尤为重要。众所周知,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死刑案件,无不是由于对于生命权的侵犯所引起。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于死刑适用理论的改变,及对生命权侵犯方式的日趋增多,刑法在其保护方面难免有所纰漏,因而应当建立合适的法律解释机制,以应对社会的发展中突发的问题。如在拆迁暴力执法过程中的对于生命权侵犯的法律定位问题,是过失杀人还是处于对于生命无视的故意杀人,以及有关领导的问责机制等问题。
在司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将依法办事喊在口头上,更应当司法人员的心里。司法是保证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若司法得不到公正的执行与充分的信任,则社会的公平便不能真正的实现。
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我国对于宪法的审查存在弊端,"自己监督自己"的模式被人所诟病,因而建立合理的违宪审查机制是实现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今年是我国宪法实施三十周年,希望借着宪法的春风,我国人权保护的法律更加完善,同时也希望我国人权保护工作获得真正的跨越。
参考文献:
[1]韩大元 《宪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版
[2]徐显明 《法理学教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
[3]路易斯.亨金《权力的时代》信春鹰译 知识出版社1997版
[4]张爱宁 《国际人权法专论》 法律出版社2006版
[5]毛汉光 《中国人权史》 广西师范出版社
[6]白桂梅 《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 北京大学出版社
[7]韩大元主编 《比较宪法》 人大出版社2008版
关键词:人权 生命权 生存权 财产权 人权保护
1人权的定义
有的学者将人权与基本权利混淆看待,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基本权利具有法定化的特征,是一种实定权利,而人权则是一种自然权利,这样基本权利具有比人权硬度大的特征。有的人认为我国宪法既然规定了基本权利,那么也就不用再繁琐的去规定人权,正是由于这种混淆,使得人权的保护在2004年之前无宪可依,但是由于对人权的宣传与重视程度不够,因而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之后,对于人权的保护力度,仍然没有提高到一个应有的水平之上。
什么是人权?要研究人权问题,那么无疑要给人权做一个科学的定义。
"人权按照其字面意思理解就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力。人权是抽象权力﹑道德权利,人权概念的出现与自然权利观念有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认为按照人的自然属性,人必然享有的某些权力,否则人将不成其为人"。
"人权不过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道德上、政治上、法律上的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力'、'人作为人的权力'"。
"人权是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力,每个人因为他或她是社会成员而享有或有资格享有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合法的、有效的、具有正当理由的"。
可见,人权来源于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作为人的最低限度,并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不断的丰富发展。经过三代人权理论的发展,当代社会,人权已不仅仅是要求国家社会他人对于自身的尊重,而更侧重于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积极地尊重与保护。
20世纪80年代个体权力获得了在发达国家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然而我认为人权的内涵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有区别的。而这种区别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中西方文化与意识形态的差异。但是西方国家以此对于我国人权问题的种种指责,无疑是不合实际的,下面将就这些问题做以论述。
2生命权与生存权的定位
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本质上看它们都是对于人的存在的重要保障,因此现实当中常常会有生存权与生命权的种种冲突。正如西方国家指责的我国计划生育问题,到底何种权力应当被放到首位,更应为人们所尊重,笔者认为可以以《德国空中安全法》为例做以阐述。
美国9.11之后,德国通过了《空中安全法》授权军方可击落被劫持或有攻击意图的民用飞机,以防恐怖分子的空袭活动。此后,2006年2月15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决,此前由政府制定的可以击落恐怖分子劫持的民航机的航空安全法为违法,因而无效。联邦法院给出的解释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是不可以被量化的,因为无法衡量少数人与多数人生命价值的大小,所以政府不能在上述情况下私自的决定牺牲少数人的生命。那么究竟什么是生命权呢?
"生命权系个人保有一个自然人的各种生理、心理特征的存在和延续的权力。生命权是人之作为人的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力,生命权是所有人权的基础,如果生命权没有保障,其他权力将无从谈起"。
《中国人权状况》指出:"中国人民所享有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权利"。"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古老国度,从古至今,集体的权力一直被人们所尊崇,这与西方极度膨胀的个人权利是有所区别的,而权利的发展不光是一个政治经济宗教问题,更与历史传统息息相关。"中国人对于生命的定位,无论是宗教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或是以上因素的各种混合之因素,都是基于一个重要的基石之上,即群体的生命高于个人的生命"。 而我们所说的"群体的生命权",在笔者看来便可以被看做是生存权。从法理角度上看,生命权与生存权孰轻孰重,无疑是很难定位的。然而从人的本性上来说,当一个人的生命可以拯救多个人的生命的时候,我们却自然而然的赞扬这种行为,而这种价值认可,便充分的反映了人们在面临这种艰难选择时所作出的决定。
生命权是生存权的基础,只有个体生命的延续才能有共同的生存;另一方面,生存权又是生命权的重要保障,正如人的社会性所体现的,人是无法脱离社会而独自生活的, 只有在群体当中,个人的生命价值才能得到体现。
3生命权与财产权的矛盾
美国1789年国会通过1791年各州议会批准生效的头十条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第五条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的概念,但是间接规定的生命不被剥夺,被视为开创规定生命权的先河。
与生命权一样,财产权也是人权中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中,对于财产权的保护,被视为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基础。回顾整个人权历史,各国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往往尤先于生命权,尽管各国将生命权视为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然而宪法实践中,生命权往往被摆在财产权的后头。在现实中的矛盾便是,当二者冲突之时,生命权往往面临无宪可依的窘境。
这并不是说财产权不重要,而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主次问题。 "法律上财产权的界定反映了国家主导的人权发展模式和展现了新的社会力量或政治利益"。 在财产权与生命权之间切忌重表忘本,本末倒置。
4我国的人权保护机制
传统宪法认为,生命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它要求国家消极的不作为。究其原因:美国宪法规定了生命权的消极性质。因而以后各国的宪法无不遵循先例。然而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完善,生命权的积极权利性质的本质慢慢的显现出来,当今生命权不仅要求国家的消极尊重,还寻求着国家的积极保护。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不断完善当前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将人权入宪,并且提高到一个应有的高度,特别是人权中生命权入宪,显得尤为重要。众所周知,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死刑案件,无不是由于对于生命权的侵犯所引起。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于死刑适用理论的改变,及对生命权侵犯方式的日趋增多,刑法在其保护方面难免有所纰漏,因而应当建立合适的法律解释机制,以应对社会的发展中突发的问题。如在拆迁暴力执法过程中的对于生命权侵犯的法律定位问题,是过失杀人还是处于对于生命无视的故意杀人,以及有关领导的问责机制等问题。
在司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将依法办事喊在口头上,更应当司法人员的心里。司法是保证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若司法得不到公正的执行与充分的信任,则社会的公平便不能真正的实现。
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我国对于宪法的审查存在弊端,"自己监督自己"的模式被人所诟病,因而建立合理的违宪审查机制是实现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今年是我国宪法实施三十周年,希望借着宪法的春风,我国人权保护的法律更加完善,同时也希望我国人权保护工作获得真正的跨越。
参考文献:
[1]韩大元 《宪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版
[2]徐显明 《法理学教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
[3]路易斯.亨金《权力的时代》信春鹰译 知识出版社1997版
[4]张爱宁 《国际人权法专论》 法律出版社2006版
[5]毛汉光 《中国人权史》 广西师范出版社
[6]白桂梅 《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 北京大学出版社
[7]韩大元主编 《比较宪法》 人大出版社20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