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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国家由于征收"暴利税"而引发一系列重大投资争端凸显了投资条约实践中妥善处理税收措施问题的重要性。当前,多数投资条约在处理税收措施时采取"一般例外条款"模式。为更好地平衡维护东道国税收主权、保护投资者权益及协调不同涉税条约的不同需求,应该在"一般例外条款"模式基础上建构"特定例外条款"模式。中国投资条约在处理税收措施时采取的"一般肯定模式"不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过度抑制了我国政府的政策空间,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