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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民往往和特殊的职业有关。数百年来,乐户被视为“贱民”之一种,不得与一般平民削籍和通婚,与平民同列。《苟子·王霸》:“大有天下,小有一国,必自为之然后可,则劳苦耗额莫甚焉;如是,则虽臧获不肯与天子易业。”唐朝皇甫枚《三水小牍·王知古》:“臧获有不如意者,立杀之。”清钱泳《履园丛话·谭诗·以诗存人》:“古者奴婢皆有罪者为之,谓之臧获。”范文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