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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拟股进行定性分析确定,虚拟股股东保护存在入债模式合同路径保护和入股模式章程中心保护的二分选择,对两种路径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入股模式下虚拟股制度发展将会偏离其创设初衷,而入债能更好地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但如若单纯依靠合同路径保护对缺乏博弈能力的普通雇员有失公允,所以以虚拟股合同路径保护为中心,引入声誉资本、诚实信用原则等机制对其进行碎片化修正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