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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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袭警罪,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增强了条款的平衡性与协调性,有利于实现“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应该在司法适用上对其作体系性的审视,其保护的法益是执法权,不应包括警察的人身权.并非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一律以袭警罪定罪处罚.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等内涵和外延都需要作体系性的解释.在适用袭警罪时,还需要兼顾“两高一部”所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及妨害公务罪立法目的,并充分注意袭警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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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袭警罪,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增强了条款的平衡性与协调性,有利于实现“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应该在司法适用上对其作体系性的审视,其保护的法益是执法权,不应包括警察的人身权.并非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一律以袭警罪定罪处罚.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等内涵和外延都需要作体系性的解释.在适用袭警罪时,还需要兼顾“两高一部”所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及妨害公务罪立法目的,并充分注意袭警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关系.特别是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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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之关系,应当为委托辩护优先法援辩护.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种种异常现象,被称为“占坑式法援”或“占坑式辩护”,即用法援辩护排挤委托辩护.因此,在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相关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以往的有关规定精神的背景下,以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法》的最新规定为依据,提出并论证了“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的原则,包括该原则的含义及其法理依据.在此基础上,透过多起典型案例,重点对因当事人亲属的代为委托和办案机关的通知引起同一案件中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的冲突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历次修改中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概念都一直存在,而无论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都未对该概念及其类型、行为定性、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概念具有范围、内容和时间等方面的特定性;其类型包括无主要证据、证据相互冲突、证据分布不合理、证据仅有部分证明力、证据非以法定程序收集等;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是消极行政行为、瑕疵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和侵权行政行为.因此,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将产生所设定的义务无效,所赋予的权利无效,所免除的责任无效和事实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写明了律师“查阅”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利,但就文义解释而言,该规定一方面未能化解长期以来饱受争议的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问题,另一方面刻意回避了阅卷权下的“复制”权能;由于加设了限制条件,也可能造成在普通刑事侦查案件及监察委负责调查的案件中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困难.鉴于同步录音录像于当下兼及证明过程合法性以及证据真实性的重要证据地位,应扩大适用范围,保证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开放多种方式的律师调阅途径,为转变侦查方式、规范办案行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更多可能的空间.
采用层次分析法对氢能源动力轻轨运营安全风险进行分析,从人、机、环境、管理4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入手,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并对所有权重进行排序分析.结果 表明:管理因素对氢能源动力轻轨的安全运营影响最大,其次是设施设备因素;在权重重要度排序中,氢能源有轨电车排在首位,其次是隐患整改和安全教育培训.分析结果可为制定氢能源动力轻轨安全运营的对策提供一定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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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是对安全事故等发生的原因、经过、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的综合性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判断其证据能力时,面临事故调查主体缺乏刑事调查权、事故调查程序规范化不足和事故调查报告难以归入法定证据种类等争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101条是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规范,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规范运用有重要意义.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与其所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作出区分.对事故调查报告证据能力应当严格审查,从事故调查主体中立性、调查人员专业性、调查程序正当性、调查结论可靠性等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