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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围绕一起信用卡套现犯罪案件,从司法会计应用角度针对持卡人与商家或中介公司合作套现这种新型犯罪形式进行分析,希望对今后相关案件的司法会计工作起到一点借鉴作用。
关键词:司法会计;信用卡套现;应用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0)9-150-002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已经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各种违法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而且案件隐蔽性越来越强,这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来说都是巨大的挑战,作为检察系统一名司法会计工作人员,笔者从近期工作中接触到的一起信用卡套现犯罪案件中得到了一些启示,因此本文将围绕本起信用卡套现犯罪案件,结合当前信用卡套现这种新型犯罪形式,从司法会计概念及目前应用范围人手,对司法会计在此类案件中应用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今后相关案件的司法会计工作起到一点借鉴作用。
一、结合案例分析当前信用卡套现案件主要形式及特点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银行卡发卡总量为15亿张,2007年银行卡消费额占同期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1.9%,可见,中国的信用卡市场显示出蓬勃发展的势头,信用卡付款已经成为许多人认可的一种支付方式,但同时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以及信用卡套现等犯罪也随着信用卡市场的迅猛发展而不断发酵,严重扰乱和侵犯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本文主要针对信用卡套现犯罪中持卡人与商家或中介公司合作套现这种犯罪形式加以研究。
1 案件情况简要介绍
某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从事以下业务:一种是先由该公司垫还客户正常刷卡消费后至还款日无力归还的资金,再由客户在该公司所使用的POS机刷卡以归还公司所垫资金,并收取所垫资金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另一种是由客户在该公司所使用的POS机虚构交易直接刷卡,由公司提取现金交由客户,并收取所垫资金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 信用卡套现含义及当前信用卡套现案件主要形式
简单地说,“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根据参与主体不同,“信用卡套现”可以分为持卡人个人行为、持卡人与商家或中介公司合作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套现等两种形式,持卡人个人行为套现受有限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以及银行其他相关规定制约,个人套现规模较小,而后者规模大手段更加隐秘,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本文主要是针对后者中商家或中介公司的犯罪行为进行研究。
结合上述案例中涉案公司的业务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当前持卡人与商家或中介公司合作的信用卡套现案件主要采用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以及现金退货等形式。
3 当前信用卡套现案件主要特点
随着人们支付习惯的改变,信用卡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手段,一些不法商家开始利用信用卡寻找赚钱新方式,诸如本文上述的信用卡套现案件应运而生,这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3.1 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上述涉案公司在非法经营过程中,为防止银联发现其非正常的POS机刷卡业务,其在替客户垫还资金后,刷客户信用卡收款时,一般采取刷卡金额大于或小于垫还资金,差额用现金结算的方式;或者采取将需要套取的现金数额拆分,分别在几台不同的POS机上用客户的银行卡刷出,这样使其非法经营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难被发现。
3.2 财务管理极其不规范。案件中涉及的此类企业,一般只做资金流水账,并不记录刷卡套现业务,不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更不会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这为此类案件涉案金额的确定设置了障碍。
3.3 涉及大量POS机及银行卡。为实现公司非法经营的持续性,仅靠几台POS机刷卡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此类案件一般涉及大量POS机,而且为了便于取现,利用公司账户会受到较多限制,因此必须将POS机刷卡收入与个人卡联系起来,同时又涉及大量客户,这样必然又涉及大量的银行卡,要将这些交易之间的关系理清楚,工作量确实是相当大的。
3.4 与商户正常业务相交织。用于套现的POS机,除了用于套现外,有的还被用于正常业务,加之财务管理极其不规范,并不记录刷卡套现业务,这给确定涉案金额增加了极大困难。
二、司法会计的概念及司法会计应用的主要内容
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数量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是我国检察机关特有的技术门类,它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国民经济迅猛发展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大幅增长的诉讼要求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应该说自从在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以来在职务犯罪侦查、公诉、民事检察以及庭审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我国所开展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
1 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检查是指在诉讼中,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依法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它既是司法会计活动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诉讼中出现最多的一种司法会计活动,其目的是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财产状况方面的诉讼证据。
2 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依据,从而查明财务会计事实。
3 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检验是指检察机关技术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查、验证的技术活动,它包括司法会计检查中的技术检验活动和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技术检验活动两种情形。
4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指检察机关运用证据审查的原理和方法,对文书证据进行审查、评判的一项司法会计工作,其目的是判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内容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司法会计在信用卡套现案件中的应用
信用卡套现案件显然属于新形势下的新形式案件,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实施,才弥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以及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以上资金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以上资金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以上法条规定,涉案金额成为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司法会计在协助办理此类信用卡套现案件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收集固定证明犯罪的会计证据。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大量商户多台Pos机的银联交易明细记录、多名涉案人员多家银行的多个账号的交易明细记录,单纯依靠侦查部门收集,难免出现遗漏资料或者花大力气收集了无效资料的情形,有了司法会计介入配合侦查部门初查,能够以专业知识评判哪些资料与案件更具相关性,从而提高证据收集效率,大大缩短办案时间,同时能够尽快固定证据,防止涉案企业毁损财务会计资料。
2 分析提供证明犯罪的诉讼依据。协助侦查部门将有用的交易明细记录收集齐,只是司法会计介入此类案件的第一步,之后分析材料的工作更加繁琐而复杂。如在上述案例中,司法会计必须通过整理涉案公司使用过的商户POS机交易明细与刷卡所套取的资金情3况、虚增业务量的商户POS机交易情况与入账情况、消费撤单情况以及该公司使用过的入账卡交易情况等,弄清楚该涉案公司资金来源及去向,从而确定涉案POS机数量及商户名称、客户数量、次数、金额及支付的套现金额、非法经营期间收取的手续费以及涉案公司的经营成果情况,为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提供司法会计鉴定书等证据资料。
3 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它能够在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等工作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线索,起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作用。如在上述案例中,司法会计在整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时,通过将该涉案公司刷卡套现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资金去向相比较,发现存在一部分由业务员(负责客户来源以及操作POS机刷卡付现业务)持有实际未支出的款项,且金额较大,明显存在业务员涉嫌职务侵占的现象,为侦查部门提供了进一步侦查的方向。
关键词:司法会计;信用卡套现;应用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0)9-150-002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已经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各种违法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而且案件隐蔽性越来越强,这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来说都是巨大的挑战,作为检察系统一名司法会计工作人员,笔者从近期工作中接触到的一起信用卡套现犯罪案件中得到了一些启示,因此本文将围绕本起信用卡套现犯罪案件,结合当前信用卡套现这种新型犯罪形式,从司法会计概念及目前应用范围人手,对司法会计在此类案件中应用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今后相关案件的司法会计工作起到一点借鉴作用。
一、结合案例分析当前信用卡套现案件主要形式及特点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银行卡发卡总量为15亿张,2007年银行卡消费额占同期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1.9%,可见,中国的信用卡市场显示出蓬勃发展的势头,信用卡付款已经成为许多人认可的一种支付方式,但同时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以及信用卡套现等犯罪也随着信用卡市场的迅猛发展而不断发酵,严重扰乱和侵犯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本文主要针对信用卡套现犯罪中持卡人与商家或中介公司合作套现这种犯罪形式加以研究。
1 案件情况简要介绍
某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从事以下业务:一种是先由该公司垫还客户正常刷卡消费后至还款日无力归还的资金,再由客户在该公司所使用的POS机刷卡以归还公司所垫资金,并收取所垫资金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另一种是由客户在该公司所使用的POS机虚构交易直接刷卡,由公司提取现金交由客户,并收取所垫资金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 信用卡套现含义及当前信用卡套现案件主要形式
简单地说,“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根据参与主体不同,“信用卡套现”可以分为持卡人个人行为、持卡人与商家或中介公司合作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套现等两种形式,持卡人个人行为套现受有限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以及银行其他相关规定制约,个人套现规模较小,而后者规模大手段更加隐秘,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本文主要是针对后者中商家或中介公司的犯罪行为进行研究。
结合上述案例中涉案公司的业务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当前持卡人与商家或中介公司合作的信用卡套现案件主要采用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以及现金退货等形式。
3 当前信用卡套现案件主要特点
随着人们支付习惯的改变,信用卡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手段,一些不法商家开始利用信用卡寻找赚钱新方式,诸如本文上述的信用卡套现案件应运而生,这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3.1 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上述涉案公司在非法经营过程中,为防止银联发现其非正常的POS机刷卡业务,其在替客户垫还资金后,刷客户信用卡收款时,一般采取刷卡金额大于或小于垫还资金,差额用现金结算的方式;或者采取将需要套取的现金数额拆分,分别在几台不同的POS机上用客户的银行卡刷出,这样使其非法经营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难被发现。
3.2 财务管理极其不规范。案件中涉及的此类企业,一般只做资金流水账,并不记录刷卡套现业务,不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更不会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这为此类案件涉案金额的确定设置了障碍。
3.3 涉及大量POS机及银行卡。为实现公司非法经营的持续性,仅靠几台POS机刷卡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此类案件一般涉及大量POS机,而且为了便于取现,利用公司账户会受到较多限制,因此必须将POS机刷卡收入与个人卡联系起来,同时又涉及大量客户,这样必然又涉及大量的银行卡,要将这些交易之间的关系理清楚,工作量确实是相当大的。
3.4 与商户正常业务相交织。用于套现的POS机,除了用于套现外,有的还被用于正常业务,加之财务管理极其不规范,并不记录刷卡套现业务,这给确定涉案金额增加了极大困难。
二、司法会计的概念及司法会计应用的主要内容
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数量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是我国检察机关特有的技术门类,它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国民经济迅猛发展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大幅增长的诉讼要求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应该说自从在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以来在职务犯罪侦查、公诉、民事检察以及庭审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我国所开展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
1 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检查是指在诉讼中,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依法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它既是司法会计活动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诉讼中出现最多的一种司法会计活动,其目的是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财产状况方面的诉讼证据。
2 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依据,从而查明财务会计事实。
3 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检验是指检察机关技术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查、验证的技术活动,它包括司法会计检查中的技术检验活动和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技术检验活动两种情形。
4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指检察机关运用证据审查的原理和方法,对文书证据进行审查、评判的一项司法会计工作,其目的是判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内容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司法会计在信用卡套现案件中的应用
信用卡套现案件显然属于新形势下的新形式案件,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实施,才弥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以及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以上资金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以上资金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以上法条规定,涉案金额成为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司法会计在协助办理此类信用卡套现案件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收集固定证明犯罪的会计证据。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大量商户多台Pos机的银联交易明细记录、多名涉案人员多家银行的多个账号的交易明细记录,单纯依靠侦查部门收集,难免出现遗漏资料或者花大力气收集了无效资料的情形,有了司法会计介入配合侦查部门初查,能够以专业知识评判哪些资料与案件更具相关性,从而提高证据收集效率,大大缩短办案时间,同时能够尽快固定证据,防止涉案企业毁损财务会计资料。
2 分析提供证明犯罪的诉讼依据。协助侦查部门将有用的交易明细记录收集齐,只是司法会计介入此类案件的第一步,之后分析材料的工作更加繁琐而复杂。如在上述案例中,司法会计必须通过整理涉案公司使用过的商户POS机交易明细与刷卡所套取的资金情3况、虚增业务量的商户POS机交易情况与入账情况、消费撤单情况以及该公司使用过的入账卡交易情况等,弄清楚该涉案公司资金来源及去向,从而确定涉案POS机数量及商户名称、客户数量、次数、金额及支付的套现金额、非法经营期间收取的手续费以及涉案公司的经营成果情况,为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提供司法会计鉴定书等证据资料。
3 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它能够在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等工作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线索,起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作用。如在上述案例中,司法会计在整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时,通过将该涉案公司刷卡套现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资金去向相比较,发现存在一部分由业务员(负责客户来源以及操作POS机刷卡付现业务)持有实际未支出的款项,且金额较大,明显存在业务员涉嫌职务侵占的现象,为侦查部门提供了进一步侦查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