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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①(以下简称11号公告)出台后,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为企业挂靠行了方便之门,并由此而生担忧。通过对企业集团概念的理论及相关法律文件追溯,厘清基于登记的形式企业集团的范围和“因控制而形成统一管理”这一实质的企业集团的内涵,进一步明晰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在此基础上提出公告是否与建筑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是否为挂靠行方便之门。面对11号公告出台后的争论及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取消后的新情况,亟需从税法本身的价值期许出发,重新思考企业集团作为税收政策调整特殊主体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