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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说明》。其中明确要求,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境内应当安装系统终端,交易路径透明可追、交易数据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记录全程留痕,应当设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和交易执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