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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这要求有发达的金融与之相适应。但中国目前尚处于发展金融阶段,要完成升级性的金融发展而向发达金融阶段,需要创新来推动。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电子金融业务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相关措施,旨在为电子金融更好的发展做出具有推动作用的贡献。
【关键词】 电子金融 特点 问题 措施
引言
融创新通过金融要素的重组与作出创造性变革,可以不断创立更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为先进的组织管理形式、更为全面和优良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由此推动金融不断向前发展。因此,中国未来的金融发展应该有效利用和充分发挥创新的动力作用,使之能最大限度地推动金融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1 我国电子金融业务存在的问题
1.1 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我国负债类业务创新是以四大国有银行为导向和主体,有较浓的计划特征,推出的产品主要以满足国有企业融资需求为主。
1.2 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完善
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的监管还不到位、不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的许多方面还不规范,自我约束性不强,经常出现违规行为。我国金融法规仍不健全,金融创新的监管手段仍很落后,还没有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正常轨道,所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创新就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1.3 与业务创新战略相匹配的规划不足
配套运行机制与资源安排有待完善部分分行业务创新目标与发展策略不清晰,未能在总行业务创新战略基础上有效确立自身的新产品以及业务的规划和计划。业务创新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分行层面新的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能尚不清晰,上下级及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与信息传达、反馈机制有待规范,业务创新牵头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与推动作用仍需强化。人力资源配置与新业务发展规模不匹配。目前新的产品及组合推广人员的数量与业务发展的规模不相适应,客户经理与服务人员的素质也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落后于业务创新的发展。提供给专业人才的薪酬待遇市场竞争力不高,影响研发队伍的稳定性;产品精细化管理不足,新的业务品种营销业绩难以科学地还原到网点和个人;业绩考核以产品线为主,对关联产品的考核缺乏科学的权衡协调机制。
1.4 业务设计评审机制不足,未体现区域差异与品牌效应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沿海地区和内陆内区的金融创新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我国的银行一般都實行总分行制,金融产品和服务一般是由总行向下一级一级推出,导致很多在经济发达地区很普通的业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推广难度很大。创新的电子金融产品服务成为传统金融产品的辅助品,严重弱化了创新的初衷。没有体现区域化和特有的品牌效应。
2 对于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
2.1 改革和完善电子金融的监管体制
监管是一个互动的行为,同时完善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各国的管理当局要改革和完善电子金融的监管体制,不能仅仅停留在依靠强制性的条件规则,更应该承担起自身在发展电子金融方面的责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金融信息沟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由监管职能向服务职能拓展。同时被监管者也不能完全被动的接受而缺乏自主性,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能动性,根据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预防风险。此外,我们还要从机构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对其进行监管,形成双层监管机制,用两道金融防线来防范金融风险。在英国,电子银行就是通过内部监控和外部监控两方面进行风险监控。内部监控由风险部、合规部、内审部、软件风险控制组成,其监管对象是电子银行本身的系统;外部监控则由监控机构、外部作用机构及其他机构构成,从整体上控制各项监管的执行情况。内外结合,双管齐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致力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
2.2 协调发展统一的电子金融服务体系
2.2.1 统一操作平台和数据库
对各金融机构新开发研制的业务程序,尽量要求使用统一的操作平台和应用程序数据库,为纵向业务程序的推广和使用以及便于操作、易于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横向业务的联络和信息共享减少中间环节和不同业务系统间的冲突,从而实现资源共享。此外,对各金融机构正在使用的各种电子化服务系统进行协调和改造,建立中间数据转换接口,逐步实现相互间数据的信息共享。
2.2.2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为防范和解决电子金融服务工作中的安全问题,确保金融服务工作在电子化条件下安全、高效地开展,建立统一协调的风险防范机制尤为重要。加强商业银行资本风险管理。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该达到8%。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应付商业风险的最后屏障,因而必须予取予以保障。建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首先应该加强资本金的管理;建立商业银行同倍风险控制体系;实施监管的市场化,引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法;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设计。
2.3 加快建设制度和法规
2.3.1 有关管理部门应认真分析目前电子金融服务工作中存在的诸多法规问题,要在征求计算机专家意见,并认真分析借鉴国外金融电子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后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电子金融服务系统法规性问题做出预测,从而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金融电子化安全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2.3.2 今后在开发新的金融业务种类时,采取“试点一规范一推广”的模式制定金融领域的计算机安全规章,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制度的滞后现象。
2.3.3 要善于根据我国金融电子化发展的不同阶段状况,及时完善和修改已有的金融电子化法规。我国在2005年4月1日实施了《电子签名法》,核心内容就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确定了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而作为对电子签名法的细化,2005年4月1日同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也指出,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必须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CA提供。
2.4 应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
2.4.1 应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不得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违反法律法规,变相逃避金融监管。
2.4.2 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恶性竞争。
2.4.3 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积极开展自主创新,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同时也要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护自主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4.4 应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不得为了抢占市场而不计成本、不顾风险地盲目创新。
2.4.5 是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全面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
结语
总而言之,单一金融品种的竞争日益消失,传统的金融分工趋于模糊,金融竞争将在金融市场的全纵深同时展开,表现出高度的集成性和全球性,金融竞争呈现为全方位体系竞争和全球性竞争,因此,必须建立与现代电子金融服务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系统,改善金融业的监控与预警体系,保障电子金融系统安全、有效地运行。
【关键词】 电子金融 特点 问题 措施
引言
融创新通过金融要素的重组与作出创造性变革,可以不断创立更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为先进的组织管理形式、更为全面和优良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由此推动金融不断向前发展。因此,中国未来的金融发展应该有效利用和充分发挥创新的动力作用,使之能最大限度地推动金融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1 我国电子金融业务存在的问题
1.1 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我国负债类业务创新是以四大国有银行为导向和主体,有较浓的计划特征,推出的产品主要以满足国有企业融资需求为主。
1.2 金融创新的监管不完善
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的监管还不到位、不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的许多方面还不规范,自我约束性不强,经常出现违规行为。我国金融法规仍不健全,金融创新的监管手段仍很落后,还没有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正常轨道,所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创新就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1.3 与业务创新战略相匹配的规划不足
配套运行机制与资源安排有待完善部分分行业务创新目标与发展策略不清晰,未能在总行业务创新战略基础上有效确立自身的新产品以及业务的规划和计划。业务创新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分行层面新的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能尚不清晰,上下级及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与信息传达、反馈机制有待规范,业务创新牵头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与推动作用仍需强化。人力资源配置与新业务发展规模不匹配。目前新的产品及组合推广人员的数量与业务发展的规模不相适应,客户经理与服务人员的素质也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落后于业务创新的发展。提供给专业人才的薪酬待遇市场竞争力不高,影响研发队伍的稳定性;产品精细化管理不足,新的业务品种营销业绩难以科学地还原到网点和个人;业绩考核以产品线为主,对关联产品的考核缺乏科学的权衡协调机制。
1.4 业务设计评审机制不足,未体现区域差异与品牌效应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沿海地区和内陆内区的金融创新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我国的银行一般都實行总分行制,金融产品和服务一般是由总行向下一级一级推出,导致很多在经济发达地区很普通的业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推广难度很大。创新的电子金融产品服务成为传统金融产品的辅助品,严重弱化了创新的初衷。没有体现区域化和特有的品牌效应。
2 对于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
2.1 改革和完善电子金融的监管体制
监管是一个互动的行为,同时完善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各国的管理当局要改革和完善电子金融的监管体制,不能仅仅停留在依靠强制性的条件规则,更应该承担起自身在发展电子金融方面的责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金融信息沟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由监管职能向服务职能拓展。同时被监管者也不能完全被动的接受而缺乏自主性,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能动性,根据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预防风险。此外,我们还要从机构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对其进行监管,形成双层监管机制,用两道金融防线来防范金融风险。在英国,电子银行就是通过内部监控和外部监控两方面进行风险监控。内部监控由风险部、合规部、内审部、软件风险控制组成,其监管对象是电子银行本身的系统;外部监控则由监控机构、外部作用机构及其他机构构成,从整体上控制各项监管的执行情况。内外结合,双管齐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致力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
2.2 协调发展统一的电子金融服务体系
2.2.1 统一操作平台和数据库
对各金融机构新开发研制的业务程序,尽量要求使用统一的操作平台和应用程序数据库,为纵向业务程序的推广和使用以及便于操作、易于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横向业务的联络和信息共享减少中间环节和不同业务系统间的冲突,从而实现资源共享。此外,对各金融机构正在使用的各种电子化服务系统进行协调和改造,建立中间数据转换接口,逐步实现相互间数据的信息共享。
2.2.2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为防范和解决电子金融服务工作中的安全问题,确保金融服务工作在电子化条件下安全、高效地开展,建立统一协调的风险防范机制尤为重要。加强商业银行资本风险管理。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该达到8%。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应付商业风险的最后屏障,因而必须予取予以保障。建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首先应该加强资本金的管理;建立商业银行同倍风险控制体系;实施监管的市场化,引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法;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设计。
2.3 加快建设制度和法规
2.3.1 有关管理部门应认真分析目前电子金融服务工作中存在的诸多法规问题,要在征求计算机专家意见,并认真分析借鉴国外金融电子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后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电子金融服务系统法规性问题做出预测,从而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金融电子化安全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2.3.2 今后在开发新的金融业务种类时,采取“试点一规范一推广”的模式制定金融领域的计算机安全规章,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制度的滞后现象。
2.3.3 要善于根据我国金融电子化发展的不同阶段状况,及时完善和修改已有的金融电子化法规。我国在2005年4月1日实施了《电子签名法》,核心内容就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确定了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而作为对电子签名法的细化,2005年4月1日同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也指出,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必须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CA提供。
2.4 应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
2.4.1 应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不得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违反法律法规,变相逃避金融监管。
2.4.2 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恶性竞争。
2.4.3 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积极开展自主创新,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同时也要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护自主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4.4 应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不得为了抢占市场而不计成本、不顾风险地盲目创新。
2.4.5 是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全面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
结语
总而言之,单一金融品种的竞争日益消失,传统的金融分工趋于模糊,金融竞争将在金融市场的全纵深同时展开,表现出高度的集成性和全球性,金融竞争呈现为全方位体系竞争和全球性竞争,因此,必须建立与现代电子金融服务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系统,改善金融业的监控与预警体系,保障电子金融系统安全、有效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