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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责,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对严厉打击犯罪、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从立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进一步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对维护公平正义、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就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解决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1997年开展立案监督工作至今,立案监督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定难度,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范围窄、监督力度不强等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绊脚石。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目前关于刑事监督的法律规定仍然不够明确,存在监督范围过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实施监督,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已经将“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及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也纳入了监督范围,使办案人员感到在开展此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力度有待加强。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职责的部门为侦查监督科,由于该部门的主要工作为审查逮捕工作,且工作强度大,对立案监督工作难免会感到力不从心,严重阻碍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在立案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检察干警执法观念转变不到位,对立案监督工作的认识不足,不重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等问题。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但是因为审查批捕业务工作量大,人员配备少,担心认真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会影响审查逮捕工作,从而忽视立案监督工作;除此之外,也未能把立案监督摆在重要位置,存在只重视单纯审查批捕工作的倾向。同时,个别检察干警存在畏难情绪,认为立案监督是直接针对公安机关,会影响公、检两家关系,对立案监督工作缺乏信心,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
(三)立案监督缺乏必要的权威和效力。普遍存在侦查人员对监督认识存在偏差,不能正确对待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配合不密切,缺乏协作精神等问题。经常出现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迟延说明不立案理由,甚至不予说明不立案理由等现象。检察机关在发出《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如果还不立案,检察机关往往无可奈何。另外,个别侦查人员对我们行使的立案监督权有误解,有的案件虽然立了案,但消极对待,不积极侦查,使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案件不了了之,甚至撤案。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的主动性,从而削弱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力度。
(四)立案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普遍存在案件指标影响监督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问题。纯粹为了完成任务,对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缺少必要的先期调查,预期评估,往往草率通知侦查机关立案,致使监督质量不高。另外,在完成当年立案监督数量指标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由于考虑到来年的工作任务,又常常把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留到第二年,影响了办案效率。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因为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匮乏,为了完成任务,将一些自诉案件纳入监督范围,有的为了提高捕、判率,将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这样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及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对策及方法
(一)完善立案监督立法,维护立案监督的权威。
通过立法及司法解释补充、完善关于立案监督规定条款,从立法上维护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权威,以及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保证立案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应研究制订一部全国统一的,全面具体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条例及操作细则,拓宽立案监督范围,充实监督内容,将“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侦查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而立案,对不符合法定刑事立案条件而立案的现象较多,这是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重要表现。
对于通过立案进行报复陷害、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公报私仇、非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的行为,如果不及时监督纠正,既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对立案监督的立法,从立法上为解决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该立而立、不破不立、先侦后立、立而不侦、以罚代刑等诸多问题提供依据。同时在立法条例或细则中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决定书》等文书的法律效力,规定侦查机关必须执行以及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检察机关的法定期限。通过完善立法,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强化立案监督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针对检察干警和侦查人员存在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错误认识,为了促进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要强化立案监督意识,维护立案监督权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刑事监督案的重大意义,认真领会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责任感与紧迫感。首先是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跟踪监督意识。检察机关要树立立案监督工作是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的意识,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消极侦查的,要切实加强监督,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其次是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公安机关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充分认识权力必须受监督制约的思想,要认识到检察机关监督立案是有力促进公安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提高其权威的有力保障,从而自觉配合监督,积极开展侦查工作。
(三)完善立案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
一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侦案件监督规程,规定自侦部门初查后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书应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监督,切实解决自侦案件监督难的问题。建立健全由检察机关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以立案监督部门为主体,由检察长协调指挥,其他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整体推进的监督格局,明确责任,切实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有效地做好立案监督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立案监督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取消案件指标限制,对立案监督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出现差错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惩罚。如出现该通知立案而未通知立案的案件,经检查发现,查清责任,给予责任人必要的处罚。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事业感,达到提高监督质量的目的。
(四)多渠道挖掘立案监督线索,促进立案监督工作的长远发展。
一是认真审查审查逮捕、起诉案件,深挖案源线索。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一般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对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进行认真阅卷,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积极获取侦查活动情况信息,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查案件,查清犯罪嫌疑人有无遗漏罪行,查清有无遗漏罪犯,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报捕材料,对有关疑点进行补充侦查,从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跟踪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是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畅通立案监督渠道。控告申诉、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通向社会的“窗口”,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以及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受案范围,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发现案源线索,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通過立案监督得到有效保护。
除此之外,还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与公安机关、国土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等执法部门举行定期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从而扩大挖掘立案监督案源的信息范围,进一步推动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藤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藤县 543300)
一、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1997年开展立案监督工作至今,立案监督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定难度,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范围窄、监督力度不强等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绊脚石。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目前关于刑事监督的法律规定仍然不够明确,存在监督范围过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实施监督,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已经将“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及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也纳入了监督范围,使办案人员感到在开展此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力度有待加强。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职责的部门为侦查监督科,由于该部门的主要工作为审查逮捕工作,且工作强度大,对立案监督工作难免会感到力不从心,严重阻碍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在立案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检察干警执法观念转变不到位,对立案监督工作的认识不足,不重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等问题。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但是因为审查批捕业务工作量大,人员配备少,担心认真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会影响审查逮捕工作,从而忽视立案监督工作;除此之外,也未能把立案监督摆在重要位置,存在只重视单纯审查批捕工作的倾向。同时,个别检察干警存在畏难情绪,认为立案监督是直接针对公安机关,会影响公、检两家关系,对立案监督工作缺乏信心,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
(三)立案监督缺乏必要的权威和效力。普遍存在侦查人员对监督认识存在偏差,不能正确对待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配合不密切,缺乏协作精神等问题。经常出现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迟延说明不立案理由,甚至不予说明不立案理由等现象。检察机关在发出《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如果还不立案,检察机关往往无可奈何。另外,个别侦查人员对我们行使的立案监督权有误解,有的案件虽然立了案,但消极对待,不积极侦查,使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案件不了了之,甚至撤案。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的主动性,从而削弱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力度。
(四)立案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普遍存在案件指标影响监督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问题。纯粹为了完成任务,对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缺少必要的先期调查,预期评估,往往草率通知侦查机关立案,致使监督质量不高。另外,在完成当年立案监督数量指标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由于考虑到来年的工作任务,又常常把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留到第二年,影响了办案效率。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因为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匮乏,为了完成任务,将一些自诉案件纳入监督范围,有的为了提高捕、判率,将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这样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及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对策及方法
(一)完善立案监督立法,维护立案监督的权威。
通过立法及司法解释补充、完善关于立案监督规定条款,从立法上维护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权威,以及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保证立案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应研究制订一部全国统一的,全面具体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条例及操作细则,拓宽立案监督范围,充实监督内容,将“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侦查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而立案,对不符合法定刑事立案条件而立案的现象较多,这是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重要表现。
对于通过立案进行报复陷害、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公报私仇、非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的行为,如果不及时监督纠正,既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对立案监督的立法,从立法上为解决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该立而立、不破不立、先侦后立、立而不侦、以罚代刑等诸多问题提供依据。同时在立法条例或细则中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决定书》等文书的法律效力,规定侦查机关必须执行以及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检察机关的法定期限。通过完善立法,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强化立案监督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针对检察干警和侦查人员存在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错误认识,为了促进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要强化立案监督意识,维护立案监督权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刑事监督案的重大意义,认真领会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责任感与紧迫感。首先是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跟踪监督意识。检察机关要树立立案监督工作是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的意识,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消极侦查的,要切实加强监督,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其次是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公安机关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充分认识权力必须受监督制约的思想,要认识到检察机关监督立案是有力促进公安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提高其权威的有力保障,从而自觉配合监督,积极开展侦查工作。
(三)完善立案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
一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侦案件监督规程,规定自侦部门初查后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书应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监督,切实解决自侦案件监督难的问题。建立健全由检察机关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以立案监督部门为主体,由检察长协调指挥,其他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整体推进的监督格局,明确责任,切实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有效地做好立案监督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立案监督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取消案件指标限制,对立案监督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出现差错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惩罚。如出现该通知立案而未通知立案的案件,经检查发现,查清责任,给予责任人必要的处罚。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事业感,达到提高监督质量的目的。
(四)多渠道挖掘立案监督线索,促进立案监督工作的长远发展。
一是认真审查审查逮捕、起诉案件,深挖案源线索。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一般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对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进行认真阅卷,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积极获取侦查活动情况信息,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查案件,查清犯罪嫌疑人有无遗漏罪行,查清有无遗漏罪犯,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报捕材料,对有关疑点进行补充侦查,从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跟踪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是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畅通立案监督渠道。控告申诉、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通向社会的“窗口”,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以及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受案范围,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发现案源线索,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通過立案监督得到有效保护。
除此之外,还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与公安机关、国土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等执法部门举行定期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从而扩大挖掘立案监督案源的信息范围,进一步推动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藤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藤县 54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