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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正在修改完善,并将于2020年3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编纂民法典是通过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编。分编草案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包括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补充完善了债的一般规则,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完善离婚赔偿制度,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完善债务清偿规则,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等等。草案中的很多亮点与民生密切相关,备受公众关注。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该法实施以来,在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侵权编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比如,侵权编草案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再比如,侵权编草案对于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完善。此前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太好。本次提交审议的侵权编进一步明确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了裁判尺度。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此次侵权编草案的一大亮点,它对《侵权责任法》的“环境污染责任”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其中对责任结果要件、主体要件、原因行为要件、举证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将对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治理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法研究室林潇潇博士说,《侵权责任法》將 “环境污染责任”的行为限制在环境污染行为,这一做法长期受到诟病,被许多学者认为将一些具有与环境污染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生态破坏”行为不当地排除在无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之外。草案的这一改变,旨在顺应理论界扩大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呼吁。但是,相对于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污染环境”而言,无论是“损害生态环境”还是“破坏生态”,都存在较为明显的不确定性,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例外,对“无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立法应当给予明确的规定,尤其应对相关行为模式进行较为明确的表述,否则许多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事实可能被不当地纳入概念的涵摄范围。此次侵权编草案会对这一模糊不清的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的界定。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问题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将吸收新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沈春耀说,此前一些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建议草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审议稿在第三章“夫妻关系”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夫妻在赡养双方老人这个问题上经常会有一些财产方面的约定,比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子女只有义务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而并无赡养岳父母和公公婆婆的法律义务,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在用共同财产养育老人的问题上,夫妻之间的约定法律应该承认,因此建议草案增加当事人对婚姻家庭关系协议的承认。”10月22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三次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对此提出建议。
据了解,这次婚姻家庭编还涉及民间的一些习俗问题,比如,目前在我国很多农村一直沿用结婚彩礼的风俗,有的地区多则五六十万,少则二三十万,这样往往导致一个农村家庭举全家之力还要借债才行,可是有的小夫妻生活了几年甚至一年半载就离婚,彩礼究竟该不该退、该退多少,这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基层法院这类案子层出不穷,家事法官们裁判时没有统一的评判考量标准,群众对此反映较大。
对于婚前彩礼问题,孙宪忠提出,应当增加“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对婚姻家庭关系依法所作的约定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约定的一般规则。他认为,这个条文看起来简单,但是内涵却很丰富,其关键就是它承认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强调可以按照约定处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该项规定还可以弥补一些法律适用上的缺陷。
继承编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草案还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加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编纂民法典是通过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编。分编草案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包括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补充完善了债的一般规则,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完善离婚赔偿制度,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完善债务清偿规则,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等等。草案中的很多亮点与民生密切相关,备受公众关注。
侵权编:扩大精神损失赔偿范围等内容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该法实施以来,在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侵权编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比如,侵权编草案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再比如,侵权编草案对于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完善。此前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太好。本次提交审议的侵权编进一步明确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了裁判尺度。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此次侵权编草案的一大亮点,它对《侵权责任法》的“环境污染责任”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其中对责任结果要件、主体要件、原因行为要件、举证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将对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治理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法研究室林潇潇博士说,《侵权责任法》將 “环境污染责任”的行为限制在环境污染行为,这一做法长期受到诟病,被许多学者认为将一些具有与环境污染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生态破坏”行为不当地排除在无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之外。草案的这一改变,旨在顺应理论界扩大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呼吁。但是,相对于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污染环境”而言,无论是“损害生态环境”还是“破坏生态”,都存在较为明显的不确定性,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例外,对“无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立法应当给予明确的规定,尤其应对相关行为模式进行较为明确的表述,否则许多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事实可能被不当地纳入概念的涵摄范围。此次侵权编草案会对这一模糊不清的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的界定。
婚姻家庭编: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等内容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问题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将吸收新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沈春耀说,此前一些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建议草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审议稿在第三章“夫妻关系”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夫妻在赡养双方老人这个问题上经常会有一些财产方面的约定,比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子女只有义务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而并无赡养岳父母和公公婆婆的法律义务,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在用共同财产养育老人的问题上,夫妻之间的约定法律应该承认,因此建议草案增加当事人对婚姻家庭关系协议的承认。”10月22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三次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对此提出建议。
据了解,这次婚姻家庭编还涉及民间的一些习俗问题,比如,目前在我国很多农村一直沿用结婚彩礼的风俗,有的地区多则五六十万,少则二三十万,这样往往导致一个农村家庭举全家之力还要借债才行,可是有的小夫妻生活了几年甚至一年半载就离婚,彩礼究竟该不该退、该退多少,这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基层法院这类案子层出不穷,家事法官们裁判时没有统一的评判考量标准,群众对此反映较大。
对于婚前彩礼问题,孙宪忠提出,应当增加“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对婚姻家庭关系依法所作的约定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约定的一般规则。他认为,这个条文看起来简单,但是内涵却很丰富,其关键就是它承认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强调可以按照约定处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该项规定还可以弥补一些法律适用上的缺陷。
继承编:完善继承人的宽恕制度等内容
继承编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草案还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加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