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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成年监护制度作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对所有成年人都可以适用,已不再是以往传统民法上仅仅对那些不幸罹患精神障碍、心智障碍者和老龄(失智)者予以保护的制度。现代文明的成年监护制度,从上世纪50年代末到今天,经历70年的连续改革,颠覆了传统民法基础理论,并不断创设新的规则,让现代的成年监护制度从里到外焕然一新,以应对人口老化少子化的社会,并将残障者的权利诉求上升为成年监护制度的另一个平行制度——协助决定制度。
市民代理(监护)人,就是由普通市民担任代理(监护)人之意。由于老年监护人的主要职务是代理,而不像儿童监护人那样需亲自照顾儿童,故本文所指的“监护人”就是“代理人”。
进入老年后,突发意外意外或疾病,治疗、手术、照顾等监护问题便成了难题。70多岁的蒋先生,老伴早逝,唯一的儿子也在国外,自己独居,平时生活只能依靠邻里帮忙照应。没想到今年春节,蒋先生突发疾病,临近手术,竟无监护人代理签字。还是邻居李阿姨听闻后,立马赶到医院替他签了字并帮助办理后续出入院手续等一系列监护人的职务范围。如此看来,老龄者的日常照护、医疗救治等需求固然重要,而找到代理(监护)人帮助自己办理订立各种服务契约的问题同样需要得到解决,如代理自己与老年公寓订立服务合同或者与医疗机构订立医疗救治合同等。
日本为应对此类问题,早已在10多年前就开始了“市民代理(监护)人”制度的探索,为我国做出了示范。值得欣慰的是,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其中第22条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提出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这说明我国政府意识到老年人的养老事务中需要其他人代理的紧迫性。这段话里面的“委托、代为办理、社会组织”等,其实就是日本已经应用和普及的“市民代理(监护)人制度”。
一直以来,日本社会都在面临严重的老年化进程带来的挑战。根据2018年日本内阁府公布的《老年社会白皮书》显示:日本社会中65岁以上人口已达到3515万人,占日本总人口的27.7%。这一比重意味着:日本可以当之无愧地被定义为“超老龄社会”。而在这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中,有近500万人罹患老年痴呆症,发病率高达15.0%,预计到2025年这一比重将上升到20%。
罹患痴呆症的老年人判断能力受到削弱,难以管理财产和人身事务,甚至不能维持日常生活,个人权益也容易遭受侵害。此时,便需要代理人代理他们订立各种服务契约,如代理本人与老年公寓订立服务合同或者与医疗机构订立医疗救治合同等。这就是应用于老年人的成年代理(监护)人制度。根据日本最高法在2019年3月公布的《成年代理(监护)人相关事项的概况》显示:过去5年,成年代理(监护)人案件的申请数量每年都维持在3.5万件左右,2018年成年代理(监护)人的利用者人数总计为218142人。然而,这些统计数据只不过是现实需求的冰山一角,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申请利用成年代理(监护)人制度的依然大有人在。根据内阁府公布的2018年版《残疾人白皮书》中披露的数据推算,包含老年痴呆症以及其他精神、智力障碍患者在内,成年代理(监护)人制度的潜在利用者人数已接近1000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利用者群体,日本的民法成年监护制度显得不合时宜。
按照原有的制度设计,承担代理(监护)人的人主要是亲属、专业人员(律师等)、社会福利协会和非营利(NPO)法人等组织。虽然亲属是担任监护人的首选,但是在现实中比例却逐年下降:例如在2000年的日本,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比例占案件的90%以上;而到了2018年,亲属监护人只占到全体案件的23.2%。随着老龄少子化、核心家庭化,亲属数量变少,家庭成员在失能时,无亲属担任监护人。为此,立法者考虑到了由亲属以外的第三人来担任代理(监护)人。在实践中这种第三方力量主要来自律师等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这些人能凭借专业技能处理复杂的代理(监护)人事务,因此社会认可度较高。2018年全年,由律师等专业人员担任代理(监护)人的案件占所有第三方代理(监护)人案件的87.9%。然而,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数量还是远远不能满足高龄长者对代理(监护)人之需求:2018年全年成年代理(监护)人利用人数已逼近22万人,而作为候补成年代理(监护)人登记在册的律师等专业人员数量仅有1.4万名左右,并且实际参与代理(监护)人活动的人员只占登记人数的66.9%。显然,在成年代理(监护)人领域的供需关系严重失衡。在此态势之下,日本政府开始从立法及政策等层面推进“市民代理(监护)人”这一项全新的制度。
市民担任代理(监护)人制度的核心优势在于可以将广大的社会资源调动起来,并嘉奖市民和社会组织的愛心善举。我国已具备参考借鉴日本这项制度的社会基础,未来的相关立法中应该予以考虑。
◎ 来源|中国养老网(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