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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心理测试(测谎)在公安、检察、安全系统被广为运用,且颇见成效。当前,民事、经济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案件审理引入心理测试(测谎)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自2009年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正式开始开展心理测试技术应用至今,通过检法合作已累计为全市政法部门办案提供心理测试技术支持256件次,共计协助宁波两级法院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审理可能涉及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疑难案件70件151人,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第一手案例和资料,从已测试案件的反馈情况看,总体效果良好,尤其是在证据缺乏或证据均势的案件中。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实践探索为分析样本,从实践角度分析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心理测试的基本样态,有助于在民事诉讼中进一步理性运用这门技术。
一、心理测试在宁波市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基本现状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一直力求扩展心理测试技术应用的新途径,从2014年开始,创新提出法檢联合的理念,以市检察院和市中级法院的名义联合正式发布《关于在我市民商事案件审理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实施细则(试行)》,旨在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心理测试,给法官审理民商事案件提供识别证据真伪的参考。通过该项机制创新,严格规范管理,很好地促进了心理测试技术在民事、经济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心理测试的实践价值、证据价值已被一些成功案例所证实。据目前得到法院反馈的43件案例来看,2件原告撤诉,9件达成调解,其余32件均按心测结果进行了判决,其中13件为终审判决,17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息诉服判未上诉,2件当事人上诉后维持原判,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实践来看,心理测试的应用现状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一)心理测试的案件类型多样
心理测试的案件类型主要有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书证是否真实”或“标的物是否给付”。
(二)启动心理测试的方式多样
我市两级法院的启动方式既有当事人申请也有法院建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后法院启动心理测试或是法院主动建议并经当事人同意后启动。但均以当事人自愿接受测试为前提,不存在法院依职权启动。如一方当事人拒绝测试,则对同意测试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测试,从已测的12起该类案件看,拒绝测试的当事人最终都接受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测试结果,效果良好。
(三)启动心理测试的诉讼阶段多样
多个审判阶段均可启动心理测试。有的在一审程序中启动心理测试,有的在二审程序中启动测谎,还有在重审程序中启动的。
(四)心理测试对象身份多样。
心理测试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但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对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测谎。
(五)对心理测试结论的应用方式多样。
有的法院认可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直接写进《判决书》;有的法院不将心理测试结果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但作为证明事实的依据并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有的法院借助心理测试结论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有的法院利用心理测试结论印证通过经验法则所认定的事实,还有的利用心理测试结论对案件进行调解。
二、存在的问题
心理测试作为一门应用科学,从目前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办案实践来看,其实践价值、证据价值已被一些成功案例所证实。随着该技术应用案例的增加,法官为追求个案的实体公正和办案的社会效果而采取心理测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的观念已逐步成为主流,但整体应用仍在探索,还有一些有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一)规范管理不足
测试实践中将心测技术作为“吓人的手段”,采用不规范的测试方法,只戴皮电一个传感器,没有完整的测前谈话,不做激励测试,对图谱不作评分等怪相层出不穷。机构人员资质、环境设备、委托受理、规则方法、测试标准、心测文书严格管理实施等尚存在各种问题,不加以改进则必将引起各方面对这项技术的否定和质疑,需要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以规范心测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心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从量子物理学到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各个领域都存在着一条普遍的常识,即观察者本身会影响观察结果。国外有研究证实,心理测试结果在“友善测试”和“不友善测试”的测试条件下是不同的。 可见对心测人员的选择和培养极为重要,心测人员的素质对测试结果的影响显而易见。但我国由于心理测试技术起步较晚,缺乏完善的培训认证体系,规章制度等原因,导致心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三)反馈机制不足
由于委托测试的都是疑难案件,往往涉及上诉、重审、二审等,获得相关法院的反馈信息周期较长,《实施细则》下发至今测试的案件仅有30件反馈了运用情况。无法及时获得反馈,不利于心测人员技术能力水平的提升。
三、如何改进心理测试技术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
(一)法检联合,探索心测的机制创新
针对当前规范管理存在不足的现状,建议法检联合,探索心理测试机制创新,对心理测试的目的、机构、人员、对象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规范,保证测试合乎科学原理、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
(二)全方位提高测谎结论的准确性
心理测试技术自诞生以来,一直面临着对其准确性的质疑。科学地看待这门技术,必须了解其本质是从被测人哪里获取信息,仅是信息提供者,不是决策者。从“心理信息探查”着眼,该技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正由于检测的是人的生理心理反应,这项技术必然具有短暂性和模糊性,可重复性较差,甚至被某些科学团体视为“不精确科学(inexact science)”。 针对这项技术的特点,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着重从建立心理测试协作机制、加强业务交流与学习、规范改进心理测试的操作程序、提高心理测试计分方法、对分数的解释水平以及将心理测试结果与其他信息相结合等几个方面的举措切实提升测试人员素质和测试的技术水平。 (三)立足实践,探索特定的测试方法
由于在民商事案件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与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有着不同特点,我们探索确定了实际工作中针对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一些特定的操作规程、测试结构、测试方法和测试问题。
1.对被测人的测前状态进行认真分析是测试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要提升心理测试的信度和效度,需要逐步建立起更加科学规范的操作机制。首先应从选取测试对象开始,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具体分为生理状态评估和心理信息受干扰情况,对生理状态的评估相对简单,一般通过激励测试或测前谈话即可判别,心理信息狀态则需要更加深入耐心的评估。
2.对当事人双方测试可取得最佳效果。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常常出现事件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法官无法判明的情形,这种案件的测试技术被称为界定良好的“一对一捉对测试”,测试条件完整,事件信息清晰,当事人范围固定,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测试效果良好。
3.以双方争议的事实焦点为测试主题,而不直接涉及法律问题,并通过编写相对应的测试题目,分别询问。为更好地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理清证据链条、逻辑关系,一方面充分阅卷,另一方面加强与案件主审法官的交流沟通,先拟定测试方法和测试题目初稿,逐步修改,正式上机测试前和主审法官最后确定。
4.测试方法以准绳问题测试法为主,一般采用拉斯金多目标测试法(RMGQT)以减少假阳性的影响,满足心理测试较高的信度和效度要求。具体到准绳设计,在遵循其准绳设计的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和民商事案件的性质,开发了一些非标准的准绳问题,实践应用效果良好。另一方面,客观评估被测人的人格特质,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进行可能性准绳和引导性准绳的开发。如案件中有可用的具体情节,也可编制一些POT,以辅助、支持CQT(MGQT)结论。唯有综合运用各种测试方法,理清相关问题的逻辑关系,才能克服测试结果往往只能说明局部现象,而缺乏诉讼活动中突出需要的证据链条效应的问题。
5.应用心理学知识调整被测人的心理状态。心理测试技术检测的是人的心理,即案件事实在当事人记忆中和心理上留下的痕迹,其关键在于在上机测试前,将被测人的状态和对问题的认知调整到一个恰当的状态。民事案件的被测人往往因案情的相关事实而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接受测试必然需要回忆陈述相关事实,常常导致被测人处于不正常的认知状态、情绪状态和行为状态,失声痛哭甚至有自杀的念头都屡见不鲜,这就要求心测技术人员把握测试的主导权,恰当运用倾听、提问等直接有效的方法,建立和谐气氛,使被测人消除敌对情绪,释放被压抑的情感,让测试步入正轨。
6.采用量化的评图技术,并通过对被测人认知、情感、意志行动等心理状态的量化评价,对被测人面部表情、言语表情、身段表情等的完整记录与评价,意即结合心理测试提供的信息与被测人的整体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获取更全面科学的心理信息,就能将假阳性或假阴性的影响程度降至最低。
四、发展方向
心理测试起源于欧洲,但兴盛于美国。能屡屡冲上法庭,获得一种展示,无疑是推动其兴盛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专家证人出庭已经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在民事诉讼领域,将心理测试结论引入法庭质证已有先例。2009年8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双方心理测试的结论被引入法庭质证,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心理测试作为一项直接对人的鉴识技术,其科学性、专业性无疑要求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应当出现专家证人,也就相应地对心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些不应成为阻碍这项技术的障碍,相信随着心理测试技术的不断拓展和更新,理论探讨的日趋深入,程序操作的日臻完善,这项科技含量较大的技术手段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将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罗云飞:《论民事诉讼中的测谎》,载《当代法学》2012年4期。
[2]幸生:《心理测试技术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3]陈云林、孙立斌:《心证之道——心理测试技术新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一、心理测试在宁波市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基本现状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一直力求扩展心理测试技术应用的新途径,从2014年开始,创新提出法檢联合的理念,以市检察院和市中级法院的名义联合正式发布《关于在我市民商事案件审理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实施细则(试行)》,旨在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心理测试,给法官审理民商事案件提供识别证据真伪的参考。通过该项机制创新,严格规范管理,很好地促进了心理测试技术在民事、经济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心理测试的实践价值、证据价值已被一些成功案例所证实。据目前得到法院反馈的43件案例来看,2件原告撤诉,9件达成调解,其余32件均按心测结果进行了判决,其中13件为终审判决,17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息诉服判未上诉,2件当事人上诉后维持原判,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实践来看,心理测试的应用现状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一)心理测试的案件类型多样
心理测试的案件类型主要有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书证是否真实”或“标的物是否给付”。
(二)启动心理测试的方式多样
我市两级法院的启动方式既有当事人申请也有法院建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后法院启动心理测试或是法院主动建议并经当事人同意后启动。但均以当事人自愿接受测试为前提,不存在法院依职权启动。如一方当事人拒绝测试,则对同意测试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测试,从已测的12起该类案件看,拒绝测试的当事人最终都接受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测试结果,效果良好。
(三)启动心理测试的诉讼阶段多样
多个审判阶段均可启动心理测试。有的在一审程序中启动心理测试,有的在二审程序中启动测谎,还有在重审程序中启动的。
(四)心理测试对象身份多样。
心理测试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但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对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测谎。
(五)对心理测试结论的应用方式多样。
有的法院认可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直接写进《判决书》;有的法院不将心理测试结果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但作为证明事实的依据并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有的法院借助心理测试结论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有的法院利用心理测试结论印证通过经验法则所认定的事实,还有的利用心理测试结论对案件进行调解。
二、存在的问题
心理测试作为一门应用科学,从目前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办案实践来看,其实践价值、证据价值已被一些成功案例所证实。随着该技术应用案例的增加,法官为追求个案的实体公正和办案的社会效果而采取心理测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的观念已逐步成为主流,但整体应用仍在探索,还有一些有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一)规范管理不足
测试实践中将心测技术作为“吓人的手段”,采用不规范的测试方法,只戴皮电一个传感器,没有完整的测前谈话,不做激励测试,对图谱不作评分等怪相层出不穷。机构人员资质、环境设备、委托受理、规则方法、测试标准、心测文书严格管理实施等尚存在各种问题,不加以改进则必将引起各方面对这项技术的否定和质疑,需要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以规范心测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心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从量子物理学到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各个领域都存在着一条普遍的常识,即观察者本身会影响观察结果。国外有研究证实,心理测试结果在“友善测试”和“不友善测试”的测试条件下是不同的。 可见对心测人员的选择和培养极为重要,心测人员的素质对测试结果的影响显而易见。但我国由于心理测试技术起步较晚,缺乏完善的培训认证体系,规章制度等原因,导致心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三)反馈机制不足
由于委托测试的都是疑难案件,往往涉及上诉、重审、二审等,获得相关法院的反馈信息周期较长,《实施细则》下发至今测试的案件仅有30件反馈了运用情况。无法及时获得反馈,不利于心测人员技术能力水平的提升。
三、如何改进心理测试技术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
(一)法检联合,探索心测的机制创新
针对当前规范管理存在不足的现状,建议法检联合,探索心理测试机制创新,对心理测试的目的、机构、人员、对象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规范,保证测试合乎科学原理、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
(二)全方位提高测谎结论的准确性
心理测试技术自诞生以来,一直面临着对其准确性的质疑。科学地看待这门技术,必须了解其本质是从被测人哪里获取信息,仅是信息提供者,不是决策者。从“心理信息探查”着眼,该技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正由于检测的是人的生理心理反应,这项技术必然具有短暂性和模糊性,可重复性较差,甚至被某些科学团体视为“不精确科学(inexact science)”。 针对这项技术的特点,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着重从建立心理测试协作机制、加强业务交流与学习、规范改进心理测试的操作程序、提高心理测试计分方法、对分数的解释水平以及将心理测试结果与其他信息相结合等几个方面的举措切实提升测试人员素质和测试的技术水平。 (三)立足实践,探索特定的测试方法
由于在民商事案件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与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有着不同特点,我们探索确定了实际工作中针对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一些特定的操作规程、测试结构、测试方法和测试问题。
1.对被测人的测前状态进行认真分析是测试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要提升心理测试的信度和效度,需要逐步建立起更加科学规范的操作机制。首先应从选取测试对象开始,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具体分为生理状态评估和心理信息受干扰情况,对生理状态的评估相对简单,一般通过激励测试或测前谈话即可判别,心理信息狀态则需要更加深入耐心的评估。
2.对当事人双方测试可取得最佳效果。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常常出现事件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法官无法判明的情形,这种案件的测试技术被称为界定良好的“一对一捉对测试”,测试条件完整,事件信息清晰,当事人范围固定,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测试效果良好。
3.以双方争议的事实焦点为测试主题,而不直接涉及法律问题,并通过编写相对应的测试题目,分别询问。为更好地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理清证据链条、逻辑关系,一方面充分阅卷,另一方面加强与案件主审法官的交流沟通,先拟定测试方法和测试题目初稿,逐步修改,正式上机测试前和主审法官最后确定。
4.测试方法以准绳问题测试法为主,一般采用拉斯金多目标测试法(RMGQT)以减少假阳性的影响,满足心理测试较高的信度和效度要求。具体到准绳设计,在遵循其准绳设计的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和民商事案件的性质,开发了一些非标准的准绳问题,实践应用效果良好。另一方面,客观评估被测人的人格特质,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进行可能性准绳和引导性准绳的开发。如案件中有可用的具体情节,也可编制一些POT,以辅助、支持CQT(MGQT)结论。唯有综合运用各种测试方法,理清相关问题的逻辑关系,才能克服测试结果往往只能说明局部现象,而缺乏诉讼活动中突出需要的证据链条效应的问题。
5.应用心理学知识调整被测人的心理状态。心理测试技术检测的是人的心理,即案件事实在当事人记忆中和心理上留下的痕迹,其关键在于在上机测试前,将被测人的状态和对问题的认知调整到一个恰当的状态。民事案件的被测人往往因案情的相关事实而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接受测试必然需要回忆陈述相关事实,常常导致被测人处于不正常的认知状态、情绪状态和行为状态,失声痛哭甚至有自杀的念头都屡见不鲜,这就要求心测技术人员把握测试的主导权,恰当运用倾听、提问等直接有效的方法,建立和谐气氛,使被测人消除敌对情绪,释放被压抑的情感,让测试步入正轨。
6.采用量化的评图技术,并通过对被测人认知、情感、意志行动等心理状态的量化评价,对被测人面部表情、言语表情、身段表情等的完整记录与评价,意即结合心理测试提供的信息与被测人的整体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获取更全面科学的心理信息,就能将假阳性或假阴性的影响程度降至最低。
四、发展方向
心理测试起源于欧洲,但兴盛于美国。能屡屡冲上法庭,获得一种展示,无疑是推动其兴盛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专家证人出庭已经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在民事诉讼领域,将心理测试结论引入法庭质证已有先例。2009年8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双方心理测试的结论被引入法庭质证,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心理测试作为一项直接对人的鉴识技术,其科学性、专业性无疑要求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应当出现专家证人,也就相应地对心测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些不应成为阻碍这项技术的障碍,相信随着心理测试技术的不断拓展和更新,理论探讨的日趋深入,程序操作的日臻完善,这项科技含量较大的技术手段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将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罗云飞:《论民事诉讼中的测谎》,载《当代法学》2012年4期。
[2]幸生:《心理测试技术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3]陈云林、孙立斌:《心证之道——心理测试技术新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