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回放】
刘强是一名私企高管,收入很高;王丽是一名公务员,也有一份稳定的收入。结婚一年后,两人拥有了一个漂亮活泼的女儿,生活十分幸福。但自从2009年刘强因工作变动去了外地,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也完全变了样。2010年,刘强在外面有了“情况”,回家越来越少,后来干脆长期不回来,连孩子也不闻不问。
王丽要求他拿些钱出来养孩子,他却振振有辞:“我们又没离婚,你的工资也是共同财产,你拿我们的共同财产养孩子好了。你要我出抚养费,那你就提离婚啊,反正也不是我要离婚的。”就这样,一拖就是三年,刘强在此期间没拿一分钱回家。
王丽既不想主动提出离婚,又不堪承受独自抚养孩子的生活压力。她找到律师咨询:“不离婚也能追讨孩子的抚养费吗?”
【律师解答】
律师告诉王丽,答案是肯定的。
过去,对于婚内抚养费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那么双方的财产都还是共有的。虽然一方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另一方用来抚养孩子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仍属于双方共同承担了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对于婚内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很多法院不予受理。
但在现实当中,一方抛妻(夫)弃子(女),另一方含辛茹苦独自支撑这个家,不仅损害了抚养孩子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孩子的抚养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孩子的生活和抚养水平。因此更多的观点认为,离婚不是给付抚养费的前置条件。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尤其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对于婚内追讨抚养费,法院应予支持。
2011年8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给这个争议了很久的问题做出了结论,婚内主张孩子抚养费从此变得有法可依。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王丽完全可以用孩子的名义提起婚内抚养费诉讼,自己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刘强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维护孩子和王丽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也提醒王丽们,在依法维权时,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起诉前要充分做好相关证据收集工作,证明双方分居并且孩子由自己独自抚养的事实、对方的收入水平、孩子的实际抚养需要和费用支出等相关情况。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作为原告方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婚内抚养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分居协议,对方承认分居及孩子抚养情况、或者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录音、短信以及书面信函等,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的调解笔录或证明材料,知情者的证人证言,对方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纳税凭证、单位收入证明等,用于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各项抚养需要的发票、收据等支出凭证。如果证据不足,纵使有理也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至于QQ聊天记录、微博留言和私信、微信等聊天记录以及电子邮件等证据,在理论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注意,因为该类证据需要证明相应账号和当事人的身份对应关系,如果对方在法庭上不承认是自己使用该账号,则很难认定“发言者”的主体身份。因此,如果仅有这些证据,就需要慎重,必要时应当对证据通过公证进行保全,并且尽可能收集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二、关于婚内抚养费的具体标准,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参照离婚扶养费的标准,结合孩子的现实抚养需要和已经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并考虑到双方收入对比情况(也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在控制权上的不均衡性),确定诉讼请求。
至于离婚抚养费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婚内抚养费诉讼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及时维护孩子的抚养费权益,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激化夫妻矛盾,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因此,如果还有挽回夫妻感情的愿望和可能,则不宜盲目提起诉讼,而应努力通过沟通协商或者请求有关部门帮助调解寻求解决。
如果双方都愿意离婚,也可以通过提起离婚诉讼解决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当然,如果出于种种原因,比如已经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经营需要、实际生活困难等原因暂时不愿离婚,又迫切需要追索孩子抚养费用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起婚内抚养费诉讼,依法维护孩子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陆艾涢)
刘强是一名私企高管,收入很高;王丽是一名公务员,也有一份稳定的收入。结婚一年后,两人拥有了一个漂亮活泼的女儿,生活十分幸福。但自从2009年刘强因工作变动去了外地,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也完全变了样。2010年,刘强在外面有了“情况”,回家越来越少,后来干脆长期不回来,连孩子也不闻不问。
王丽要求他拿些钱出来养孩子,他却振振有辞:“我们又没离婚,你的工资也是共同财产,你拿我们的共同财产养孩子好了。你要我出抚养费,那你就提离婚啊,反正也不是我要离婚的。”就这样,一拖就是三年,刘强在此期间没拿一分钱回家。
王丽既不想主动提出离婚,又不堪承受独自抚养孩子的生活压力。她找到律师咨询:“不离婚也能追讨孩子的抚养费吗?”
【律师解答】
律师告诉王丽,答案是肯定的。
过去,对于婚内抚养费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那么双方的财产都还是共有的。虽然一方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另一方用来抚养孩子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仍属于双方共同承担了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对于婚内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很多法院不予受理。
但在现实当中,一方抛妻(夫)弃子(女),另一方含辛茹苦独自支撑这个家,不仅损害了抚养孩子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孩子的抚养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孩子的生活和抚养水平。因此更多的观点认为,离婚不是给付抚养费的前置条件。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尤其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对于婚内追讨抚养费,法院应予支持。
2011年8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给这个争议了很久的问题做出了结论,婚内主张孩子抚养费从此变得有法可依。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王丽完全可以用孩子的名义提起婚内抚养费诉讼,自己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刘强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维护孩子和王丽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也提醒王丽们,在依法维权时,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起诉前要充分做好相关证据收集工作,证明双方分居并且孩子由自己独自抚养的事实、对方的收入水平、孩子的实际抚养需要和费用支出等相关情况。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作为原告方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婚内抚养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分居协议,对方承认分居及孩子抚养情况、或者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录音、短信以及书面信函等,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的调解笔录或证明材料,知情者的证人证言,对方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纳税凭证、单位收入证明等,用于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各项抚养需要的发票、收据等支出凭证。如果证据不足,纵使有理也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至于QQ聊天记录、微博留言和私信、微信等聊天记录以及电子邮件等证据,在理论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注意,因为该类证据需要证明相应账号和当事人的身份对应关系,如果对方在法庭上不承认是自己使用该账号,则很难认定“发言者”的主体身份。因此,如果仅有这些证据,就需要慎重,必要时应当对证据通过公证进行保全,并且尽可能收集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二、关于婚内抚养费的具体标准,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参照离婚扶养费的标准,结合孩子的现实抚养需要和已经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并考虑到双方收入对比情况(也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在控制权上的不均衡性),确定诉讼请求。
至于离婚抚养费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婚内抚养费诉讼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及时维护孩子的抚养费权益,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激化夫妻矛盾,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因此,如果还有挽回夫妻感情的愿望和可能,则不宜盲目提起诉讼,而应努力通过沟通协商或者请求有关部门帮助调解寻求解决。
如果双方都愿意离婚,也可以通过提起离婚诉讼解决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当然,如果出于种种原因,比如已经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经营需要、实际生活困难等原因暂时不愿离婚,又迫切需要追索孩子抚养费用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起婚内抚养费诉讼,依法维护孩子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陆艾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