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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重新理解史料的基础上对商鞅"罚赋"、"初为赋"和"算赋"等颇多争议的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考辨。文中提出:商鞅"罚赋",即初次变法所规定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实际上并非仅指某一种具体赋敛,而应当是包括当时秦人家庭的所有赋税形式。所谓"初为赋",则应是商鞅随着秦国土地制度的改革所进行的一次重大赋税改革。就内容来说,它既不单纯是指口赋,也不单指田赋,更不单纯是指军赋,而可能是包括了上述三种赋敛及其他赋税。至于商鞅创设的"算赋",也并非是所谓口赋,而应当属于军赋,是一种对妇女所专门征收的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