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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社会关注。
山东省妇联密切关注解释三的实施对妇女权益的影响,2011年10月18日特地邀请解释三的起草人之一、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吴晓芳法官举行了专题公益讲座。近日,我刊记者孙玮专门采访了山东省妇联主席翟黎明。翟黎明主席表示,新解不是恋爱准则,它的出台主要针对近年来出了问题的家庭,是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实践的依据,总体看是符合婚姻法基本精神的。
记者孙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有人说,它会防止“傍大款、分财产”式的寄生行为,有利于女性自立、自强;有人说,这样的解释,现实中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当婚姻遭遇险滩时,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女性会面临“扫地出门”的风险。我们该如何理解这部司法解释呢?
翟黎明主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目前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新解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不仅包含了法律关系,同时也融入了人身关系和伦理关系,使得《新婚姻法》更加完善、公平。
记者孙玮:新解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房产问题,它第一次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于子女名下的,规定为夫妻一方财产。这个规定合理吗?
翟黎明主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子的登记户主是谁,房子就归谁。这是物权法上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把这一点提出来,实际上也是对《物权法》的一个肯定。另外,父母买房给儿女,也可以看成是一种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是有选择受赠人是谁的权利的。
记者孙玮:这项解释一出,有些女性陷入了一种恐慌状态,认为新解中的规定让自己的地位更加弱势了,对于这一点,您是怎么看的呢?
翟黎明主席:现在社会上存在着很多闪婚闪离的现象,目前一些年轻人结婚离婚非常随意,一旦离婚,父母用一生积蓄购买的房屋有一半就属于“外人”了,对于出资购房一方的父母显然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一解释的出台,也让女性对于婚姻的选择更加谨慎、稳妥起来,能引导女性自立、自强。
记者孙玮:现在有人说,新解一发布,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成了高危人群。新解针对这个群体吗?
翟黎明主席:这一解释的针对群体是离婚群体,只有离婚才会涉及到房产等分割问题。家庭主妇、全职太太在不涉及离婚的时候,是不存在什么危险与否的。即使涉及到离婚,她们也是有权利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记者孙玮:社会上最大的议论就是:今后女孩找老公,不但对方要有房子,还要在结婚之前把女方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势必会给男女的婚恋战添加一些火荮味,对感情原本就脆弱的女性造成更大的伤害。我们对这种现象,应该如何应对呢?
翟黎明主席:男女之间的结合,还是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上。如果两人感情深厚,是不会为了房产证上的名字归属而影响到婚姻的。换句话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是一部保护妇女感情不受伤害的法律文件,它的发布,让更多的妇女从以前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老传统中醒悟过来。嫁给有钱人不一定幸福,有钱人的财产只是其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也分割不到。、幸福生活要靠夫妻一起创造。明确这一点,女性就会提早做好心理准备,把离婚所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
记者孙玮:现在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婆婆买房儿媳妇没份儿。这种说法正确吗?
翟黎明主席: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婆婆买房儿媳妇没份儿”,要看购房出资方的具体情形。现在房价不断升高,买房困难,“80后”买房更是难上加难。为了让子女能够安家立业,很多父母不惜拿出全部积蓄买下一套房。而现在“80后”离婚率高,闪婚闪离现象居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并将产权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的前提下,该房产才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换句话说,这条新规的出台,保护了老人家一辈子的血汗钱。
记者孙玮:新解提出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权利,可是很多男性认为这一点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翟黎明主席:早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而没有提男性生育权,这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有关。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新解对生育权的再次确认,正是权衡了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问题。
随着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尤其是知识女性自愿不育者有增多的趋势,男性自愿不育者也可能增多。因此,男女双方应在婚前就生育问题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以避免婚后的所谓“生育权”纠纷和甚至分道扬镳的后果。总之,夫妻发生生育纠纷时将决定权赋予女性主体,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媒体不应再强化“丈夫生育权应受法律保护”或“妻子不能剥夺丈夫生育权”之类的偏颇观点。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不仅事关个人幸福,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产生重大的影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婚姻家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离婚率上升,违法婚姻增多,家庭暴力时有发生。由于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的原因,以及妇女的特点,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夫对妻的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伤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极易导致家庭破裂,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我们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衷心希望有关部门保护离婚案件中妇女儿童的权益,也真诚希望广大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以自己的勤劳智慧创建自己的幸福人生。
山东省妇联密切关注解释三的实施对妇女权益的影响,2011年10月18日特地邀请解释三的起草人之一、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吴晓芳法官举行了专题公益讲座。近日,我刊记者孙玮专门采访了山东省妇联主席翟黎明。翟黎明主席表示,新解不是恋爱准则,它的出台主要针对近年来出了问题的家庭,是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实践的依据,总体看是符合婚姻法基本精神的。
记者孙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有人说,它会防止“傍大款、分财产”式的寄生行为,有利于女性自立、自强;有人说,这样的解释,现实中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当婚姻遭遇险滩时,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女性会面临“扫地出门”的风险。我们该如何理解这部司法解释呢?
翟黎明主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目前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新解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不仅包含了法律关系,同时也融入了人身关系和伦理关系,使得《新婚姻法》更加完善、公平。
记者孙玮:新解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房产问题,它第一次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于子女名下的,规定为夫妻一方财产。这个规定合理吗?
翟黎明主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子的登记户主是谁,房子就归谁。这是物权法上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把这一点提出来,实际上也是对《物权法》的一个肯定。另外,父母买房给儿女,也可以看成是一种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是有选择受赠人是谁的权利的。
记者孙玮:这项解释一出,有些女性陷入了一种恐慌状态,认为新解中的规定让自己的地位更加弱势了,对于这一点,您是怎么看的呢?
翟黎明主席:现在社会上存在着很多闪婚闪离的现象,目前一些年轻人结婚离婚非常随意,一旦离婚,父母用一生积蓄购买的房屋有一半就属于“外人”了,对于出资购房一方的父母显然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一解释的出台,也让女性对于婚姻的选择更加谨慎、稳妥起来,能引导女性自立、自强。
记者孙玮:现在有人说,新解一发布,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成了高危人群。新解针对这个群体吗?
翟黎明主席:这一解释的针对群体是离婚群体,只有离婚才会涉及到房产等分割问题。家庭主妇、全职太太在不涉及离婚的时候,是不存在什么危险与否的。即使涉及到离婚,她们也是有权利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记者孙玮:社会上最大的议论就是:今后女孩找老公,不但对方要有房子,还要在结婚之前把女方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势必会给男女的婚恋战添加一些火荮味,对感情原本就脆弱的女性造成更大的伤害。我们对这种现象,应该如何应对呢?
翟黎明主席:男女之间的结合,还是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上。如果两人感情深厚,是不会为了房产证上的名字归属而影响到婚姻的。换句话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是一部保护妇女感情不受伤害的法律文件,它的发布,让更多的妇女从以前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老传统中醒悟过来。嫁给有钱人不一定幸福,有钱人的财产只是其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也分割不到。、幸福生活要靠夫妻一起创造。明确这一点,女性就会提早做好心理准备,把离婚所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
记者孙玮:现在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婆婆买房儿媳妇没份儿。这种说法正确吗?
翟黎明主席: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婆婆买房儿媳妇没份儿”,要看购房出资方的具体情形。现在房价不断升高,买房困难,“80后”买房更是难上加难。为了让子女能够安家立业,很多父母不惜拿出全部积蓄买下一套房。而现在“80后”离婚率高,闪婚闪离现象居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并将产权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的前提下,该房产才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换句话说,这条新规的出台,保护了老人家一辈子的血汗钱。
记者孙玮:新解提出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权利,可是很多男性认为这一点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翟黎明主席:早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而没有提男性生育权,这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有关。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新解对生育权的再次确认,正是权衡了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问题。
随着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尤其是知识女性自愿不育者有增多的趋势,男性自愿不育者也可能增多。因此,男女双方应在婚前就生育问题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以避免婚后的所谓“生育权”纠纷和甚至分道扬镳的后果。总之,夫妻发生生育纠纷时将决定权赋予女性主体,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媒体不应再强化“丈夫生育权应受法律保护”或“妻子不能剥夺丈夫生育权”之类的偏颇观点。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不仅事关个人幸福,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产生重大的影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婚姻家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离婚率上升,违法婚姻增多,家庭暴力时有发生。由于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的原因,以及妇女的特点,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夫对妻的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伤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极易导致家庭破裂,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我们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衷心希望有关部门保护离婚案件中妇女儿童的权益,也真诚希望广大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以自己的勤劳智慧创建自己的幸福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