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黄光裕事件”看中国资本市场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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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权力的原罪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那中国的落马富豪现象还将持续不断地上演。
  
  11月下旬,“黄光裕被拘查”的消息在家电业、零售业以及整个资本市场掀起一阵巨浪风波。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正式宣布,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接受警方调查。
  作为内地首富、国美电器掌门人,黄光裕已经不是第一次被调查了。2006年,黄俊钦、黄光裕兄弟就曾因其早年间一批总额13亿元的违法违规贷款,被有关部门调查过。此次事发,初步确认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先后两次被调查,一个财富榜样的是是非非难免引人深思:中国的富豪们到底怎么了?资本市场为何越来越成为埋葬富豪的“坟场”?富豪在資本市场的频频落马,究竟的个人原因,还是规范监督的缺位,抑或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原罪”?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刘新华和稽查局局长刘洪涛披露,“2008年3月28日和4月28日,证监会分别对三联商社和中关村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立案稽查。调查发现,在涉及上市公司重组、资产置换等活动中,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
  除香港上市公司国美电器外,鹏润投资是黄光裕(持股100%)最为重要的运作平台。透过旗下的鹏泰投资,鹏润投资持有中关村29.58%的股权(第一大股东)。鹏润地产亦为鹏润投资旗下主业之一。国美近400家未上市门店,皆在鹏润旗下。
  据消息人士透露,黄光裕涉嫌的案件还有:在国美海外上市期间以及并购永乐期间多次行贿;其名下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偷漏税;对*ST金泰股价进行操纵;通过地下钱庄秘密流动转移资产。据了解,警方已经掌握其涉嫌与700亿元左右的可疑资金有关。相关人士称,黄光裕案涉及面广且深,牵扯官员及境外公司等多达七起案件。
  虽然,黄光裕经济犯罪的事实还有待有关部门的认定,其经济犯罪的细节现在公众也还不得而知,但贵为中国内地“首富”,却因公司重组、资产置换中的猫腻而受到拘查的举措,就足以让人为之警醒了。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设股票市场以来,就伴随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并购重组本身是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随着内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日趋活跃,并购重组所伴生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也屡见不鲜。
  实际上,从既往的德隆系、格林柯尔、农凯系等案例来看,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通过IPO、借壳等方式实现上市,从实业大鳄转向资本大鳄,然后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占款,甚至实施“左手倒右手”的资本游戏,从上市公司套现,通过注资、收购、套现的资本游戏,转而投入到产业实体。在实业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左右逢源,造就了一个个巨富。
  黄光裕起家靠的是家电连锁,但稍有产业常识的人,绝对不会相信家电销售的赢利能让他在短期内成为中国首富。“黄光裕很像当年德隆系的唐万新、格林柯尔系的顾雏军,已经不是在好好做实业了,而是利用零售产业获得充裕的现金流,做资本运作。”这是黄光裕事件发生以来,不少市场人士的共同评价,黄光裕把自己送上了资本的不归路。
  资本市场的诱惑力实在是太大了。当年国美香港上市,黄光裕身家一夜之间上涨40倍。随后黄光裕展示了其高超的财技,先后通过配售等方式,将自己股权从70%多降低到50%,套现上百亿港元用于收购重组。从2006年至今,黄光裕先是收购永乐电器和大中电器,继而运作收购三联商社,随后入主中关村。黄光裕也在五年之间三摘首富桂冠。
  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黄光裕靠资本市场成为首富,最终也栽倒在资本市场上。
  
  中国富豪的新“坟场”
  
  过去人们常说“穷生奸计,富长善心”。一般说来个人财富的增长并不意味着犯罪可能性的增加。但如果从犯罪的领域看,有些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确实是在拥有一定的财富之后才可能发生。如金融领域的一些犯罪,有关房地产、基建及一些需要审批的项目的行贿犯罪。而最近几年影响力最大的经济犯罪,则要数那些资本市场的操纵者了。
  这几年,资本市场曾经最显赫的大佬,如德隆系的唐万新、华晨系的仰融、农凯系的周正毅、格林柯尔系的顾雏军、斯威特系的严晓群、鸿仪系的鄢彩虹、涌金系的魏东,要不被抓,要不外逃,要不自杀,资本市场似乎成了富豪们的新“坟场”。
  其实这并不意外。由于机制设计和制度方面的漏洞,中国资本市场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暴利的机会,IPO、借壳上市、重组收购、关联交易等等之中充满潜规则,内幕交易、做庄、老鼠仓等等泛滥成灾,公然践踏规则而逍遥法外者众,被抓的寥寥无几——例如“老鼠仓”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被查处的只有唐建、王黎敏两人。但出来混终归是要还的,只不过看谁倒霉。
  这一切仿佛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宿命——早在18年前中国股市创立之初便已注定。中国股市本来就是为国企解困而成立的,为了达到股市为国企改革服务的目标,就有动机纵容各种伪装上市和股票操纵行为,因为很多国企无法达到上市的标准;同样,如果市场没有操纵,国企上市也就无法卖到一个好价钱,正是审批制造成的“股票供应短缺”,使得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能够以远远高于成熟市场的价格发行。与此同时,由于国有股、法人股原始成本极低,且大多数处于控股地位,从而使大股东恶意圈钱成为这种制度的必然结果。同股不同权、股票高溢价发行其实就是资本市场的“原罪”。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这一“原罪”也为一些其他性质企业所享有。以2001年5月在上交所上市的用友软件为例,当时的发行价为每股36.68元,发行量为2500万股,流通股股东投入资金为9.17亿元。而流通股发行之前,该公司的非流通股为7500万股,公司净资产为8384.45万元,每股净资产为1.118元。发行完成后,该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由发行前的1.118元增加到9.71元。也就是说,原股东的1.118元一夜之间变成了9.71元,请问有什么生意可以在一夜之间净赚9倍?这就是许多公司削尖了脑袋都要上市的缘由,许多罪恶也因此衍生出来。
  如果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高也就罢了,但18年的历史表明,沪深股市上所有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并不比社会平均水平高,根本没有理由溢价发行股票。
  更为糟糕的是,这些企业一旦成为上市公司,就得到了一种不断向个人股东索取的权利。而个人股东则不断面临配股、发行新股的压力。这个配股价、新股认购价一般是高于每一股的账面净资产、低于股票市场价。于是,个人股东要么听任自己的股份被稀释,要么继续掏钱。
  而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上市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对参与股市操作有了直接的利益冲动,可以利用其控股权、利用其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有利条件,操纵市场,从事内幕交易,股票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其炒作的工具。
  当然,对黄光裕们而言,他们之所以敢去和法律界限相搏,除了资本市场的诱惑外,还在于他们对财富的那种强烈的饥渴感。对黄光裕这种“有三分把握就敢去做”的企业家,如果市场上的暴利机会大量存在,要求他做一个苦心的“经营家”就未免是奢谈。一个饥渴的人是不会在乎条条框框的限制的,他们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甘愿铤而走险。试问,中国的第一代民营企业家们,哪一个又没有原罪?像黄光裕,真正的问题在于“原罪”时代的习惯,一直持续到了“去原罪化”的21世纪,已经由被迫的求生行为,变成了主动的暴利追求。有一句话叫“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那些胆大妄为的人,通过钻改革开放政策不很完善的漏洞,而成为先富起来的人,继而更加胆大妄为,个人财富越聚越多;那些循规蹈矩的人,永远无法成为先富起来的人,永远只能望富兴叹。
  在“企业家精神”和“赌徒心态”之间界定一个清晰的界限是很困难的,二者更多是一种平衡的艺术。那些取得持久成功的企业家,无一不是审时度势、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平衡点的人。管理自我欲望永远都是人们所面临的极大难题,这也是企业家的心魔所在。对财富的饥渴何时是个尽头?怎样做到内心欲望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这绝对不是简单地喊一声“惩罚原罪”或呼吁“苦心經营”就能解决的。在这个社会结构急剧变化、财富地图不断改写的时代,可以肯定,还有更多的企业家,因为无法平衡对财富的饥渴感而铤而走险,最终亮起红灯。
  
  另一种“原罪”
  
  对于黄光裕涉嫌操纵股价一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越表示,操纵股价一旦属实,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这是很严重的犯罪。出现企业家操作证券、证券欺诈现象等诸多问题,并不是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是因为企业和企业家的违法成本太低,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法律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资本市场是一个快速暴富的场所,也是隐藏最深的陷阱。一些企业家,搞了半辈子实业,突然发现资本市场来钱可以这么快,于是开始走上不归之路。但在同时,人们也再一次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层提出强烈的质问:为什么没有有效的阻止非常明显的、手法并不高明的市场操纵行为?为什么许多企业家会去选择铤而走险?难道不是因为他们觉得有漏洞可钻,而且风险同时也不高?中国的资本市场监管制度是不是有效的?是不是能够让实业家们有贼心而没有贼胆去做违规事情?曾经,人们天真地以为国外的企业家们在资本市场比较守法,不贪婪,不去违规。后来才发现正是美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严格程度之高让这些人望而退步!
  所以,专家们发出呼吁: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体制很值得去推敲。关于黄氏控制的企业在短期创造出30多个涨停的记录的事件,追问一下,当时监管层就没有发现问题?!如果对资本市场监管严密,即便黄光裕是“千手观音”也没有涉嫌操纵市场的机会。其实,很多时候,最该反思的或是制度的制定者,或是制度的实施者。对于富豪落马现象,有人就指出:这源于“权力溺爱纵容下的野蛮生长”。假如黄光裕被调查证实参与操纵市场,那么,是不是也是权力溺爱或者纵容呢?
  与此同时,黄光裕事件也折射出另外一个问题——富豪们的原罪与官员的腐败密切相关。所谓原罪,其实是源于权力的腐败。黄光裕事件,难道与接受黄光裕贿赂的官员一点关系都没有?黄光裕之所以行贿,就是为了好办事。因为,官和商之间不太可能有“自由交易”的发生。商不太可能迫官,除非有把柄,大多情况下只能选择贿官。
  实际上,原罪本身不是人性的问题,更不是民企和民营企业家们的专利,而是体制的问题,权力不被圈养起来,官员当然违法犯罪,商人也被逼行贿。由黄光裕事件来看,仅仅将矛头指向黄光裕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不正确的。一些官员试图利用民企原罪论来背负一切罪恶,只是为了掩饰自己的腐败行为,事件背后的官吏腐败,以及更深层次的原罪就会被忽略。这样,腐败的官员就永远逃脱了被架在阳光下的审判。既然原罪的根源在官不在商,因此只有治理好了官员,驯服了权力,官商勾结才不会发生。反过来,如果官员腐败的问题解决不好,民企的富豪们就是达到了圣洁程度的“原善”也会被逼行贿。因此说,黄光裕们如果有原罪,那根源一定是权力的原罪。如果权力的原罪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那中国的落马富豪现象还将持续不断地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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