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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控审分离原则要求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彻底分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该原则的贯彻还不够彻底,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还存在许多与该原则精神相背离的地方。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设立司法审查机制,由独立于庭审法官的预审法官对公诉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在审判程序中严格限制法官庭外调查及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废除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