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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的修改,既有其特定的经济改革背景,又有立法机关对于多年授权立法实践的“自我反省”。在这次修改中,授权立法的法律文本有了较大的变化,旧《立法法》构建的授权立法的框架也有所突破。授权立法经过多年的实践,有了长足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许多背离法治的教训。新《立法法》对于授权立法的重新设计,对授权不明确、无期限以及“变通规定权”等问题的修订,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