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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550-1868(2015)02
【摘 要】目的:对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状况进行分析,力图为互联网药品销售健康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方法:通过文献研究和调查研究,探讨药品互联网销售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结果:互联网药品销售存在著大量虚假广告信息,部分网络药店销售假药现象严重。结论:应加强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管,规范药品广告,加强政府部门的协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购药环境,为人们提供安全可靠的药品及服务。
【关键词】药品;互联网销售;问题;监管
进入21世纪,全球的信息化进程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整个世界逐渐进入了网络经济时代。网络购物的产生,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药品作为特殊商品,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网上售药的开通,又给了人们更广阔的购药空间。然而,由于网上售药的隐蔽性,脱离于现实流通监管环节之外,销售方身份不明,产品来源不明,药品质量与合法性得不到保证,存在着很大风险。轻则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重则贻误病情危害生命。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究。
1 我国药品互联网销售的发展现状
1.1 药品互联网销售的优点
网购药品就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实现购药的过程。其突出表现形式就是商家与患者互不见面,通过网络使药品信息和钱款以电子的形式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所以,网络购药具有以下特点:药品的信息更加深入全面、减少了药品的销售成本、节约了患者的时间和体力、消除了消费者与商家的面对面冲突、降低了商户的经营成本等等,充分体现了网络购药的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特点。
1.2 药品互联网销售的不足
网络购物虽然可以克服实体交易环境对消费者的障碍,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购物机会和便利,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公开性,就使得网络购物的模式与传统实体购物环境的经验模式有所不同。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一般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网上售药的开通,又给了人们更广阔的购药空间。从2005年至今仅有27家网上药店获批,但实际上目前全国有非法药店上万家,它们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但由于其多以电话订购或在线订购方式销售,拒绝消费者上门购买,所以消费者上当受骗后往往无从投诉[1]。
2 药品互联网销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1 药品互联网销售“非法容易合法难”
网络药品销售企业需要经过卫生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才能申领合法的牌照,而大多数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通过审核,但医药电子商务巨大的发展前景引诱他们私自购买服务器,“注册”非法网上药店;从经营情况看,非法网上药店比合法药店明显“滋润”。合法网上药店要有合格的仓库,要有专业药师,不能销售处方药,而非法药店几乎没有什么成本,加之其销售的是假劣药品,往往几元钱的东西卖到几百元。
2.2 药品互联网销售隐蔽性强,导致难以“见光死”
2008年国家药监局先后分五次发布了销售假药网站,每次公布的虚假药品网站数目20个到40个不等;2009年国家药监局则先后分三次公布假药网站名单,共公布虚假药品网站48个;2010年5月份公布虚假药品销售网站30个,违法网站被依法移送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2]。但在今年公布的30个网站中仅有8家网站的无法打开,其它22家网站则依然打着国际尖端科技的幌子在经营。
2.3 网络药店发展迅速,监管难以全面顾及
新医改出台实施基础药物“零差率”以来,国家发改委酝酿出台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对部分药品实施出厂价格专项调查等一系列措施,意欲挤压药品流通环节的利润空间,降低药品价格。从网上药房批准的数量我们不难看出这一趋势,2005年国家药监局在北京首次开放网上药店审批,批准了一家网络药店,其后曾因为相关管理办法不成熟,于2006年一度暂停了审批工作,直到2006年年底才又重新恢复,06和07年各批准了两家,到08年批准了16家,09年批准19家,2010年则批准了27家[3]。网络药房大量增加使得监管难度越来越大。
3 改善药品互联网销售现状的建议
3.1 加强法律监督
必须严格按照按《暂行规定》要求,从事药品网上交易的企业必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过审查验收合格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另外要把《暂行规定》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责任追究模式转变为以刑事、民事、经济与行政责任并重的模式,以提升法律监管的效能。同时要尽快完善药品网络销售法律体系,为查处网络药品非法销售行为提供坚强的法律依据。
3.2 加强行政监管
3.2.1 政府自身要加强监管力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针对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网上销售处方药或者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同时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4]。
3.3 建立网络信用机制,实行网络信用评级
建议由第三方机构根据网络发布广告的真实可靠情况进行评级,并定期在互联网上发布评级结果。对于评级高的网站,颁给星级标志,允许网站将标志放置首页位置;也可以采取扩大网站流量、减免相关上缴费用等措施给予一定物质利益奖励。相反,将级别低的网站拉入网站黑名单,实行严密监控,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马上封闭网站域名,取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同时星级高的网站还存在一个优势,就是得到了网民的信赖[5]。网民对该网站发布信息的药品点击查看的可能性就增加,因而网络广告的效果也会相应增加,也就会促使更多的医药企业选择星级高的网站发布药品信息,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利益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黄文伟.特殊商品网络广告发布前的行政审查制度[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 27(9):82-83.
[2] 许关煜.网络时代的制药工业[J].上海医药,2008,21(8):11-13.
[3] 况国成.药房电子商务数字化建设将走向何方[J].医商网刊,2010,89(6):16-19.
[4] 沈鸿刚,吴新荣.医院药库管理中值得注意的问题[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10,20(7): 443.
[5] 田丽娟.我国不合理用药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J].中国药房,2005,16(16):1204-1206.
【摘 要】目的:对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状况进行分析,力图为互联网药品销售健康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方法:通过文献研究和调查研究,探讨药品互联网销售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结果:互联网药品销售存在著大量虚假广告信息,部分网络药店销售假药现象严重。结论:应加强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管,规范药品广告,加强政府部门的协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购药环境,为人们提供安全可靠的药品及服务。
【关键词】药品;互联网销售;问题;监管
进入21世纪,全球的信息化进程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整个世界逐渐进入了网络经济时代。网络购物的产生,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药品作为特殊商品,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网上售药的开通,又给了人们更广阔的购药空间。然而,由于网上售药的隐蔽性,脱离于现实流通监管环节之外,销售方身份不明,产品来源不明,药品质量与合法性得不到保证,存在着很大风险。轻则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重则贻误病情危害生命。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究。
1 我国药品互联网销售的发展现状
1.1 药品互联网销售的优点
网购药品就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实现购药的过程。其突出表现形式就是商家与患者互不见面,通过网络使药品信息和钱款以电子的形式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所以,网络购药具有以下特点:药品的信息更加深入全面、减少了药品的销售成本、节约了患者的时间和体力、消除了消费者与商家的面对面冲突、降低了商户的经营成本等等,充分体现了网络购药的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特点。
1.2 药品互联网销售的不足
网络购物虽然可以克服实体交易环境对消费者的障碍,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购物机会和便利,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公开性,就使得网络购物的模式与传统实体购物环境的经验模式有所不同。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一般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网上售药的开通,又给了人们更广阔的购药空间。从2005年至今仅有27家网上药店获批,但实际上目前全国有非法药店上万家,它们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但由于其多以电话订购或在线订购方式销售,拒绝消费者上门购买,所以消费者上当受骗后往往无从投诉[1]。
2 药品互联网销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1 药品互联网销售“非法容易合法难”
网络药品销售企业需要经过卫生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才能申领合法的牌照,而大多数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通过审核,但医药电子商务巨大的发展前景引诱他们私自购买服务器,“注册”非法网上药店;从经营情况看,非法网上药店比合法药店明显“滋润”。合法网上药店要有合格的仓库,要有专业药师,不能销售处方药,而非法药店几乎没有什么成本,加之其销售的是假劣药品,往往几元钱的东西卖到几百元。
2.2 药品互联网销售隐蔽性强,导致难以“见光死”
2008年国家药监局先后分五次发布了销售假药网站,每次公布的虚假药品网站数目20个到40个不等;2009年国家药监局则先后分三次公布假药网站名单,共公布虚假药品网站48个;2010年5月份公布虚假药品销售网站30个,违法网站被依法移送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2]。但在今年公布的30个网站中仅有8家网站的无法打开,其它22家网站则依然打着国际尖端科技的幌子在经营。
2.3 网络药店发展迅速,监管难以全面顾及
新医改出台实施基础药物“零差率”以来,国家发改委酝酿出台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对部分药品实施出厂价格专项调查等一系列措施,意欲挤压药品流通环节的利润空间,降低药品价格。从网上药房批准的数量我们不难看出这一趋势,2005年国家药监局在北京首次开放网上药店审批,批准了一家网络药店,其后曾因为相关管理办法不成熟,于2006年一度暂停了审批工作,直到2006年年底才又重新恢复,06和07年各批准了两家,到08年批准了16家,09年批准19家,2010年则批准了27家[3]。网络药房大量增加使得监管难度越来越大。
3 改善药品互联网销售现状的建议
3.1 加强法律监督
必须严格按照按《暂行规定》要求,从事药品网上交易的企业必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过审查验收合格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另外要把《暂行规定》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责任追究模式转变为以刑事、民事、经济与行政责任并重的模式,以提升法律监管的效能。同时要尽快完善药品网络销售法律体系,为查处网络药品非法销售行为提供坚强的法律依据。
3.2 加强行政监管
3.2.1 政府自身要加强监管力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针对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网上销售处方药或者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同时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4]。
3.3 建立网络信用机制,实行网络信用评级
建议由第三方机构根据网络发布广告的真实可靠情况进行评级,并定期在互联网上发布评级结果。对于评级高的网站,颁给星级标志,允许网站将标志放置首页位置;也可以采取扩大网站流量、减免相关上缴费用等措施给予一定物质利益奖励。相反,将级别低的网站拉入网站黑名单,实行严密监控,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马上封闭网站域名,取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同时星级高的网站还存在一个优势,就是得到了网民的信赖[5]。网民对该网站发布信息的药品点击查看的可能性就增加,因而网络广告的效果也会相应增加,也就会促使更多的医药企业选择星级高的网站发布药品信息,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利益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黄文伟.特殊商品网络广告发布前的行政审查制度[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 27(9):82-83.
[2] 许关煜.网络时代的制药工业[J].上海医药,2008,21(8):11-13.
[3] 况国成.药房电子商务数字化建设将走向何方[J].医商网刊,2010,89(6):16-19.
[4] 沈鸿刚,吴新荣.医院药库管理中值得注意的问题[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10,20(7): 443.
[5] 田丽娟.我国不合理用药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J].中国药房,2005,16(16):120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