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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论准则》是社会学研究的元指导准则和认知工具,特别是其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社会事实的提出与操作化的定义、对以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的限定以及对社会事实研究的应用。对迪尔凯姆的实证主义方法论作一些简要的分析、评述及思考。
关键词:迪尔凯姆;社会事实;实证主义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1-0255-02
收稿日期:2011-09-29
作者简介:孙运宏(1985-),男,江苏连云港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社会学研究。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成果的代表作之一,首次以专著的形式详细研究讨论了社会学属于自身的方法。该书以六章的篇幅谈论了三个主要问题:其一,什么是社会事实;其二,社会事实的特征如何;其三,如何研究社会事实。本文就迪尔凯姆的实证主义方法论作一些简要的分析、评述及思考。
一、什么是社会事实
1.社会事实的提出。孔德把社会视为自然的一部分,认为社会现象就是服从于自然规律的自然事实,所以把“社会现象”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而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中的确存在着与自然界相同的事实,但不是自然事实在社会中的呈现,而是社会所特有的事实,由于不能把它们与有机体现象混为一谈,因为有机体现象由表象和动作构成;也不能把他们与仅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并依靠个人意识而存在的心理现象混为一谈。只能用“社会的”一词来修饰它,即可名之为社会事实。
2.社会事实的定义。首先,迪尔凯姆认为法律体系、道德规范、社会习俗以及传统文化是存在于社会中的、超越个人意识的、具有明显的感觉方式和行为方式的社会现象,他通过对这些现象的细致考察,对社会事实作出了初步的概括,即这类事实由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有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其次,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与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表现是有区别的,构成社会事实的,是团体的信仰、倾向和习俗这类东西,至于以集体形式表现在个人身上的那些状态,则是另外一种东西。像结婚、自杀、多生育或少生育等是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表现,无法分离。统计学则提供了一种合理的方法,他们在统计上是用比率的形式出现的。最后,迪尔凯姆根据这些特点给社会事实作了如下定义: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
二、社会事实的特征
1.外在性特征。外在性是迪尔凯姆所主张的社会事实的首要特性。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必须是外在的,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中,诸如法律、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现象都是独立地客观地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的,一经产生就不依赖于个体而存在。同时,个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中也可以看出有一种集体的成分存在,它们构成了社会的集体意识的部分,独立于个人意识之外。
2.强制性特征。迪尔凯姆看到在社会事实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一种所谓的强制性的关系。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居民之所以聚居城里而不散居乡间,那是因为有一种舆论和集体压力在驱使人们这样集中。强制性特征与外部性特征不可分割。外部性为人们行为提供环境,而强制性则是描述这种环境和人们行为之间关系的概括。
3.普遍性特征。迪尔凯姆所指的普遍性并不是来自大量个体的事实的总和,而是来自一种集体的属性,集体于此是一个最小且不可分的单位。只有建立在社会生活整体上的,如集体的信仰等,使人们不得不产生同样的思想和行动的现象,才属于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通过对个人的强制来实现自身,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但同时,迪尔凯姆也强调,不能用现象的普遍性来确定社会学上的现象的特点。一种思想可以一再出现于个人的意识之中,一种动作可以反复发生于个人的意识之中,但并不能因此就说这种思想和这种动作就是社会事实。
三、如何研究社会事实
1.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迪尔凯姆认为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应是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研究。社会事实是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物,因此社会学能够而且必须以自然科学那种客观态度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结果。第一,在科学研究中排除成见,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排除自己的情感因素、道德判断、先入为主的观念和世俗成见的干扰,保持价值中立原则。因为预断观念(或通俗观念)妨碍我们客观的观察社会现象,所以必须祛除它。第二,迪尔凯姆认为在研究前,必须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界定。他强调观察的重要性,认为不能仅凭自己的想象来对社会现象下定义,而是通过观察了解事物的外部特征。同时他认为应从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现象入手,根据现象共有的外在特征给该现象下明确的操作性定义,从而使描述现象的语言具有科学性。第三,客观地观察事物的外部特征,必须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尽量采用具有足够客观性的感性材料,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这就要求社会学家在研究某一类社会事实时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对一些不能直接观察的集体表象,迪尔凯姆认为可以通过统计的方法,以弥补直接观察的不足。
2.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第一,对社会事实的完整解释必须包括因果和功能的分析。迪尔凯姆认为,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对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不仅要分别研究,而且应先研究前者,再研究后者。这种研究上的先后顺序不仅符合社会事实产生的实际过程,而且符合先因后果的逻辑。同时,他还反对历史的方法。历史的方法认为,社会现象的原因应当到过去中,即到以前的状态中寻找。而这不是真正的科学解释,因为这仅是一系列的史实,对于因果关系并无暗示。第二,社会事实必须根据别的社会事实来解释。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能够而且只能用其他社会事实加以解释。某个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行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中去寻找,所以必须禁绝任何形式的还原论。为此,他还专门批判了孔德等人的“还原论”,即用个人现象(心理现象)去解释社会现象。迪尔凯姆认为,社会是一个与个人截然不同的实在之物。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原因都是另一个社会现象,而不是一种个人心理现象。要说明一种社会现象就必须找出它的动力因,而这种动力因只能从社会环境里面而非从个人的心理行为中寻找,即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原因都是另一种社会现象。
3.研究社会事实的程序。第一步,给所要研究的社会事实下定义。迪尔凯姆认为任何科学研究都牵涉到确定一批符合同一定义的现象。因此,社会学研究者首先必须对他要研究的事物下个定义,以便使大家知道,也是使社会学家自己知道问题的所在。这是取得证据进行考证的首要的、最必不可少的条件。第二步,根据定义收集资料并依据收集到的资料对既有的有关现象的各种假设、解释进行分析批驳,这些假设或解释通常是从个人心理、经济、环境的角度上做出的。第三步,使用共变法对所研究的社会事实进行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共变法就是指间接科学实验法和控制变量法。迪尔凯姆认为,只有一个方法证明一个现象是另一个现象的原因,这就是比较它们同时出现或同时消失的情况,考察它们在不同环境下结合时表现出来的方法是否证明它们是相互依存的,应该采用间接的实验方法或比较方法。另外,他还主张恰当地使用统计方法,运用统计的方法进行比较,就能够得出社会现象运行过程中所蕴涵的逻辑。
四、对迪尔凯姆实证主义的评价
迪尔凯姆不仅提出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还把它运用到自己的研究中,《自杀论》成为实证研究的典范。他的实证研究方法使社会学从纯思辨的研究中摆脱出来,开始采用计量和统计分析的方法,推动了社会学向精确化、定量化的方向发展。此外,迪尔凯姆提出的功能因果分析和结构主义的思想,被后来的马林诺斯基、布朗、帕森斯和默顿等发扬光大,成为近现代人类学以及社会学研究的主流方法。
但是,迪尔凯姆提出的“社会事实”的概念以及由此引出的“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确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在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概念中,没有为个体留有任何地位,在社会结构和个体行动之间的二元对立中过于强调社会的作用,几乎完全忽略了个体行动。其次,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概念及其方法过于强调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的隔离,忽略了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在认识和理解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同样一个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理解。
参考文献:
[1]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 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3] 华莱士,沃尔夫.当代社会学理论[M].刘少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 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王晓燕]
关键词:迪尔凯姆;社会事实;实证主义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1-0255-02
收稿日期:2011-09-29
作者简介:孙运宏(1985-),男,江苏连云港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社会学研究。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成果的代表作之一,首次以专著的形式详细研究讨论了社会学属于自身的方法。该书以六章的篇幅谈论了三个主要问题:其一,什么是社会事实;其二,社会事实的特征如何;其三,如何研究社会事实。本文就迪尔凯姆的实证主义方法论作一些简要的分析、评述及思考。
一、什么是社会事实
1.社会事实的提出。孔德把社会视为自然的一部分,认为社会现象就是服从于自然规律的自然事实,所以把“社会现象”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而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中的确存在着与自然界相同的事实,但不是自然事实在社会中的呈现,而是社会所特有的事实,由于不能把它们与有机体现象混为一谈,因为有机体现象由表象和动作构成;也不能把他们与仅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并依靠个人意识而存在的心理现象混为一谈。只能用“社会的”一词来修饰它,即可名之为社会事实。
2.社会事实的定义。首先,迪尔凯姆认为法律体系、道德规范、社会习俗以及传统文化是存在于社会中的、超越个人意识的、具有明显的感觉方式和行为方式的社会现象,他通过对这些现象的细致考察,对社会事实作出了初步的概括,即这类事实由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有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其次,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与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表现是有区别的,构成社会事实的,是团体的信仰、倾向和习俗这类东西,至于以集体形式表现在个人身上的那些状态,则是另外一种东西。像结婚、自杀、多生育或少生育等是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表现,无法分离。统计学则提供了一种合理的方法,他们在统计上是用比率的形式出现的。最后,迪尔凯姆根据这些特点给社会事实作了如下定义: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
二、社会事实的特征
1.外在性特征。外在性是迪尔凯姆所主张的社会事实的首要特性。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必须是外在的,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中,诸如法律、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现象都是独立地客观地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之外的,一经产生就不依赖于个体而存在。同时,个人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中也可以看出有一种集体的成分存在,它们构成了社会的集体意识的部分,独立于个人意识之外。
2.强制性特征。迪尔凯姆看到在社会事实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一种所谓的强制性的关系。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居民之所以聚居城里而不散居乡间,那是因为有一种舆论和集体压力在驱使人们这样集中。强制性特征与外部性特征不可分割。外部性为人们行为提供环境,而强制性则是描述这种环境和人们行为之间关系的概括。
3.普遍性特征。迪尔凯姆所指的普遍性并不是来自大量个体的事实的总和,而是来自一种集体的属性,集体于此是一个最小且不可分的单位。只有建立在社会生活整体上的,如集体的信仰等,使人们不得不产生同样的思想和行动的现象,才属于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社会事实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通过对个人的强制来实现自身,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但同时,迪尔凯姆也强调,不能用现象的普遍性来确定社会学上的现象的特点。一种思想可以一再出现于个人的意识之中,一种动作可以反复发生于个人的意识之中,但并不能因此就说这种思想和这种动作就是社会事实。
三、如何研究社会事实
1.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迪尔凯姆认为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应是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研究。社会事实是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物,因此社会学能够而且必须以自然科学那种客观态度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结果。第一,在科学研究中排除成见,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排除自己的情感因素、道德判断、先入为主的观念和世俗成见的干扰,保持价值中立原则。因为预断观念(或通俗观念)妨碍我们客观的观察社会现象,所以必须祛除它。第二,迪尔凯姆认为在研究前,必须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界定。他强调观察的重要性,认为不能仅凭自己的想象来对社会现象下定义,而是通过观察了解事物的外部特征。同时他认为应从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现象入手,根据现象共有的外在特征给该现象下明确的操作性定义,从而使描述现象的语言具有科学性。第三,客观地观察事物的外部特征,必须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尽量采用具有足够客观性的感性材料,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这就要求社会学家在研究某一类社会事实时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对一些不能直接观察的集体表象,迪尔凯姆认为可以通过统计的方法,以弥补直接观察的不足。
2.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第一,对社会事实的完整解释必须包括因果和功能的分析。迪尔凯姆认为,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对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不仅要分别研究,而且应先研究前者,再研究后者。这种研究上的先后顺序不仅符合社会事实产生的实际过程,而且符合先因后果的逻辑。同时,他还反对历史的方法。历史的方法认为,社会现象的原因应当到过去中,即到以前的状态中寻找。而这不是真正的科学解释,因为这仅是一系列的史实,对于因果关系并无暗示。第二,社会事实必须根据别的社会事实来解释。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能够而且只能用其他社会事实加以解释。某个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行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中去寻找,所以必须禁绝任何形式的还原论。为此,他还专门批判了孔德等人的“还原论”,即用个人现象(心理现象)去解释社会现象。迪尔凯姆认为,社会是一个与个人截然不同的实在之物。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原因都是另一个社会现象,而不是一种个人心理现象。要说明一种社会现象就必须找出它的动力因,而这种动力因只能从社会环境里面而非从个人的心理行为中寻找,即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原因都是另一种社会现象。
3.研究社会事实的程序。第一步,给所要研究的社会事实下定义。迪尔凯姆认为任何科学研究都牵涉到确定一批符合同一定义的现象。因此,社会学研究者首先必须对他要研究的事物下个定义,以便使大家知道,也是使社会学家自己知道问题的所在。这是取得证据进行考证的首要的、最必不可少的条件。第二步,根据定义收集资料并依据收集到的资料对既有的有关现象的各种假设、解释进行分析批驳,这些假设或解释通常是从个人心理、经济、环境的角度上做出的。第三步,使用共变法对所研究的社会事实进行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共变法就是指间接科学实验法和控制变量法。迪尔凯姆认为,只有一个方法证明一个现象是另一个现象的原因,这就是比较它们同时出现或同时消失的情况,考察它们在不同环境下结合时表现出来的方法是否证明它们是相互依存的,应该采用间接的实验方法或比较方法。另外,他还主张恰当地使用统计方法,运用统计的方法进行比较,就能够得出社会现象运行过程中所蕴涵的逻辑。
四、对迪尔凯姆实证主义的评价
迪尔凯姆不仅提出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还把它运用到自己的研究中,《自杀论》成为实证研究的典范。他的实证研究方法使社会学从纯思辨的研究中摆脱出来,开始采用计量和统计分析的方法,推动了社会学向精确化、定量化的方向发展。此外,迪尔凯姆提出的功能因果分析和结构主义的思想,被后来的马林诺斯基、布朗、帕森斯和默顿等发扬光大,成为近现代人类学以及社会学研究的主流方法。
但是,迪尔凯姆提出的“社会事实”的概念以及由此引出的“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确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在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概念中,没有为个体留有任何地位,在社会结构和个体行动之间的二元对立中过于强调社会的作用,几乎完全忽略了个体行动。其次,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概念及其方法过于强调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的隔离,忽略了研究主体和研究客体在认识和理解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同样一个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理解。
参考文献:
[1]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 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3] 华莱士,沃尔夫.当代社会学理论[M].刘少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 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