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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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设立是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背景下形成的一整套体系和制度,在传统社会中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保持社会良好秩序有着重要作用。随着时过境迁,其主要内容大多都与构建当今和谐社会不相符合。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对传统法律文化要全盘否定,我们应当秉持“扬弃”的态度,积极发扬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中与构建当今和谐社会相符合的内容,丢弃传统法律文化中陈旧的、过时的、与当代社会不相符合的观念。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的改变,赋予其新的时代要求,为构建和谐社会而服务。
  关键词:融合;民本思想;道德教化
  构建社会的和谐,应该包含民主、法治、诚信、有爱、和谐等因素。从古至今,法治在构建社会和谐中都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因素就是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建设依赖于法律文化的完善和繁荣,法律文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启蒙教育的重要作用。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早期的民本思想、强调了道德法律的作用,这些传统思想对构建当今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思想教育作用。因此,本文将从传统法律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冲突出发,探讨如何促进传统法律文化与构建社会和谐的融合。
  1、传统法律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对立因素
  1.1传统法律文化的统治阶级管与和谐社会的民主法制观相对立
  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禁锢人们的思想,维护君主的统治,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在历史上,“法律”相当于“刑法”,大多朝代都将“法律”作为君主治国安邦、统治臣民的主要工具。譬如在中国历史上,“商鞅变法”就是将“法律”作为君主实行独裁统治的重要工具,商鞅变法的本质是为了维护秦朝君主的独裁统治,以“法律”的形式反对人民的抗争。法律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对于臣民而言,应该无条件的服从于遵守。这与当今民主社会的原则相违背,当今社会更多的是强调民主的平等性、强调人的主观作用。而当今法律的创立更多是为了维护人民权益和规范社会道德,而并不是为了国家的独裁统治。
  1.2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观与和谐社会的法治观相对立
  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儒家思想主张“人治”,将统治者在政治上的成就看成为道德品行上的扩大,强调统治者在整个治国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历史发展中,统治者往往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利集于一身,实行对臣民的独裁统治。权利的高度集中使得“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成为一句空话,“人大于法”的法制实行使得法律完全依靠于君主的主观决定。而在当今社会中,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人的作用小于法律,人们习惯于对不合理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依靠法律对不公正的行为提出惩戒,“法不容情”的法治观念利于国家法律的实现与实施。权利的制约与平衡使得法律公平公开公正,避免了独裁统治的出现。因此传统法律的人治观与当今社会的法治观念相违背。
  1.3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与和谐社会的平等观相对立
  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纵观历史的发展进程可知,“宗法制”在传统思想中占着主流地位,直至今天也没能打破传统思想的枷锁。在传统法治中,法治的实施深受传统的等级观念影响。人们强调君臣、父子、兄弟、夫妻、长幼、贵贱、尊卑的关系,因此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大多都因等级不同而实施的准则有所不同。位高的官员大多都掌握着国家的权力,这使得“权大于法”的现象出现,滋生了权力的腐败。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也造成了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的现象。而在当今社会中,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并不会因为财富、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2、如何传统法律文化的有利思想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很多有关和谐的思想,因此,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主义过程中要合理利用,从而加快我国和谐社会主义的构建。
  2.1利用民本思想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民本思想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也是一个社会能否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在历史发展过程国,不少法学家意识到“人”维持政权的重要性,也是统治者权力的来源。因此早在周朝统治时期,就已出现了早期的民主主义思想。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们群众在对维护国家统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在君主的统治中,“以德为政、勤政为民”成为重要的指导思想。俗话说“失民心者失天下”,民是国家之本,民心所在紧系着君主和国家的统治。这与发展当代和谐社会是相符合的,国家的统治离不开人民群众,只有尊重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遵照人民的意愿,构建出一个适合生存和发展的和谐社会乃至国家,才能维护好这个国家的长远统治。人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也应该是和谐社会建成成果的享用者。无论是民国时期的“三民”思想,还是现代的民主主义思想,都体现了人民群众在国家统治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发展民本思想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安康,还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2.2利用道德教化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道德教化一直占据着重要重用。在传统法律的思想中,认为刑法的惩戒是相对有限的,从根本上来说,更应该注意道德教化的作用。在秦朝时期,统治者利用严格的刑法建立起君主统治,但好景不长,最终被人民的反抗而推翻。这就说明刑法的统治是有限的,“重教化,省刑法”才是治国的长久之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中,道德教化的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成的秩序都是依靠各方面的共同建设,倘若仅仅依靠刑法的作用,那势必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因此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2.3利用社会调节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传统社会中,道德败坏的重要体现是兴诉,而无诉是和谐社会的追求目标,传统法律思想中,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类摩擦纠纷,形成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是国家的最高追求目标。在当今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也同样的在追求这一目标。以调节的形式来解决纠纷,一方面可以促进国家对社会的稳定统治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间接的消除了社会混乱的不安分因子,利于构建一个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美好社会。因此调节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是一个几千年历史文化沉淀的文明古国,在传统法律文化的许多方面都体现了我国独有的民族特色和文化,虽然在其中不乏有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但也不缺少民主、道德教化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思想,只有摒弃阻碍现代法治发展的部分,学习吸收利于社会发展的部分,分清糟粕与精华,才能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孟岩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试论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和社会构建[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9)
  [2]杨国红 传统法律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融合[J]-中外企业家,2012(4)
  [3]金梦妮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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