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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上尽管已有转让不破许可规则,但仍缺乏体系化的分析与合理化的论证。就在先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在知识产权转让后继续使用知识产权客体的问题,在立法价值层面,应以维护在先许可交易秩序为取向来构建转让不破许可规则,使在先被许可人有权继续其使用行为。规则的实现路径依据是否以在先许可的公示为前提可分为权利继受保护规则和登记对抗制度。对比我国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立法缺陷,比较法上提供了根据许可使用权权利性质来确定转让不破许可实现路径和适用原理的制度经验。受此启发,我国应在明确专有和非专有使用权分别具有物权性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