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了病人更多的权利。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病人的意愿应该得到尊重。在临床中经常遇到有些病人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自己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体现而状告医院要求赔偿;亦有些病人由于某种原因(大多数为经济原因)拒绝医生为其进行治疗。出现严重后果后,不管是哪一方的过错,即使医方没有法律责任,但仍然要按承担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案例就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