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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某村实施新农村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其资金来源为农民自筹资金,工程承包人杨某提出村干部帮忙做宣传协调工作,将按建筑面积给予该村工作经费。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杨某分两次支付给该村村“两委”工作经费共计8.3万元,村干部王某等人(均为党员)将其中的5.1万元予以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