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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醉酒人签订合同纠纷的不断涌现,而醉酒人缔约能力问题在中国民法中未予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私权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此,文章在比较分析西方各国对醉酒人缔约能力规定的基础上,在中国现行的民法体系框架内,针对醉酒中慢性醉酒和急性醉酒不同特征、对醉酒者的缔约能力做不同的设计,建立和完善醉酒者缔约能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