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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由于并非遗嘱人自己书写,法律规定了比自书遗嘱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不但要求内容明确和形式具体合法,还要求至少有两个见证人,因此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所立遗嘱无效。北京海淀法院的法官介绍,从该院以往审理的有关代书遗嘱纠纷案的情况看,有一大半的案件最终被认定为遗嘱无效。
代书人找不着
王重与前妻生有王春和王文两个子女,后与现任妻子李君生下女儿王广。2008年王重病重住院期间,由王广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将王重名下的两套房屋全部归王广继承。王广专门请来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王重在立遗嘱人处签了名字,见证人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
王重去世后,三子女因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王春和王文将王广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该为代书遗嘱。虽然此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但是代书人即打印者为打印店工作人员,法庭经调查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且并没在立遗嘱的现场,无法确定其代书人的身份。最终,法院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王重的三个子女与李君平均分配其遗产。
没有见证人
北京人王钢去世后,其大女儿日前持父亲的代书遗嘱,将自己的四个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王钢的房产。王钢的其他四子女大为吃惊,认为父亲不可能立这样的遗嘱。原来,王钢老人因积劳成疾瘫痪在床,其生活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据其他四个子女称,大姐沉迷于炒股,不怎么来照看父亲,是由他们照看老人直至去世的。
法院认为,王钢大女儿所持的遗嘱的主文及日期为他人代写,王钢仅在遗嘱下方签名。这份遗嘱并无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执笔人签名,王钢大女儿所称的代书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此外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由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王钢的遗产。
利害关系人见证
韩老先生一直和女儿韩女士一起生活,儿子韩先生时常来探望。韩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子女为了房产打官司。韩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是由韩老先生的女婿陈先生代书的,明确韩老先生名下的房产归他的女儿,下方有韩老先生的签名,韩老先生的妹妹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名,遗嘱上还写上了日期。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即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虽然其他方面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
见证人事后签字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平时自己一个人住,直到病重后,由儿子照顾自己。因为老人的存款问题,姐弟四人闹起了纠纷。之后,刘老先生考虑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房产。于是,他请来好友老张,由老张代写了一份遗嘱: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找来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请他们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打起了官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及两个见证人都签了字,可是从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
代书遗嘱由于为他人所代写,极易違背立遗嘱人的意思。因此,法律规定了更为苛刻的有效条件,在立代书遗嘱时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二是由一人代书,代书人最好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三是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录像。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摘自《北京晚报》)
代书人找不着
王重与前妻生有王春和王文两个子女,后与现任妻子李君生下女儿王广。2008年王重病重住院期间,由王广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将王重名下的两套房屋全部归王广继承。王广专门请来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王重在立遗嘱人处签了名字,见证人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字。
王重去世后,三子女因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王春和王文将王广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该为代书遗嘱。虽然此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但是代书人即打印者为打印店工作人员,法庭经调查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且并没在立遗嘱的现场,无法确定其代书人的身份。最终,法院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王重的三个子女与李君平均分配其遗产。
没有见证人
北京人王钢去世后,其大女儿日前持父亲的代书遗嘱,将自己的四个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王钢的房产。王钢的其他四子女大为吃惊,认为父亲不可能立这样的遗嘱。原来,王钢老人因积劳成疾瘫痪在床,其生活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据其他四个子女称,大姐沉迷于炒股,不怎么来照看父亲,是由他们照看老人直至去世的。
法院认为,王钢大女儿所持的遗嘱的主文及日期为他人代写,王钢仅在遗嘱下方签名。这份遗嘱并无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执笔人签名,王钢大女儿所称的代书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此外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由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王钢的遗产。
利害关系人见证
韩老先生一直和女儿韩女士一起生活,儿子韩先生时常来探望。韩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子女为了房产打官司。韩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是由韩老先生的女婿陈先生代书的,明确韩老先生名下的房产归他的女儿,下方有韩老先生的签名,韩老先生的妹妹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名,遗嘱上还写上了日期。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即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虽然其他方面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
见证人事后签字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平时自己一个人住,直到病重后,由儿子照顾自己。因为老人的存款问题,姐弟四人闹起了纠纷。之后,刘老先生考虑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房产。于是,他请来好友老张,由老张代写了一份遗嘱: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找来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请他们也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打起了官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及两个见证人都签了字,可是从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
代书遗嘱由于为他人所代写,极易違背立遗嘱人的意思。因此,法律规定了更为苛刻的有效条件,在立代书遗嘱时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二是由一人代书,代书人最好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三是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录像。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摘自《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