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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定义,电影作品是一种通过连续的活动影像去表达某种思想的作品形式。电影类作品的创造性体现在影像的衔接上,其他视听录制品与电影作品的根本区别在于创造性表现的类型不同。据此,电影类作品的作者就是对影像衔接的创造性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人,而制片者是发起和负责对电影作品进行首次录制的人。电影作品相关立法设计应以上述概念关系为基础进行方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