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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对中国农村社会中精神疾病人群的选举权进行探讨,试图提出完善该类人群选举权实现的对策。对精神疾病人群的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进行了比较,并在北京郊区进行了小样本问卷调查。通过分析发现,判定精神疾病人群的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有较大的区别。目前农村精神疾病人群选举权的实现存在一定的障碍,其原因有: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性、社会公众对精神疾病人群缺乏了解和精神疾病人群分类制度与选举制度衔接不良;保障农村精神疾病人群选举权具有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解决该问题的对策有:建立农村精神疾病人群病情登记制度、实行农村精神疾病人群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