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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最主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要对商标使用进行管理,以保障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商标法》第44条第4款体现了这两个立法目的,但是实践中却往往只强调对商标的管理和限制而忽略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应该紧密结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更为全面地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进行解读:充分尊重权利人的商标权,重视“责令限期改正”,而非直接撤销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