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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毕业季和暑期,又到了学生实习的高峰,很多在校生都选择通过实习帮助自己完成身份的转变或者积累社会实践经验。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事故以及种种侵害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京实习的大学生意外死亡案件。该案引发关注和反思: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的安全和权益如何保障?受到伤害该由谁来担责?
实习大学生意外死亡
2016年,某大学大四学生小苗(化名)到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培训,和同学一起居住在该培训公司安排的房屋。该房屋所有人为秦某,房屋是其未经批准擅自找个体施工队建造的。而张某、朱某夫妇则从秦某手中租了14间房向外转租,小苗就租住在其中一间。培训结束后,小苗受学校指派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但她仍住在张某、朱某夫妇从秦某手中租下的房屋中。到了供暖季节,张某为租户提供了自采暖暖气,因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泄漏导致小苗中毒死亡。
之后,小苗的父母認为学校未确保学生安全、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谨慎为学员选择居住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为实习员工缴纳意外保险,均应负赔偿责任。遂将三方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60万余元。
校方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只能对常规的问题予以提示,不可能预见到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也表示,自己尽到了责任,在安全方面,第一堂课就是安全教育,小苗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某科技有限公司则坚持认为,自己尽到了责任,不存在过错。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除了实习期间遭遇的人身安全威胁,实习生们还有许多“难言之痛”。当学生或质疑或拒绝实习或拒绝在实习单位加班时,会面临“不予毕业”“不授学位”等威胁,也会遇到不给报酬、实习安排与专业不对口、超时工作等情况,问题可谓五花八门。
实习生权益该如何保障
“在校大学生仍然有学籍,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其实习行为不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北京市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李静认为,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应被视为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不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规定颇为模糊。
由于在校实习生不具有劳动者身份,无法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身权益。只能适用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学生实习是实现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实习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直接影响实习、实训效果,还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法律专家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实习协议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最重要的权利防线。他建议,应当在实习协议中对实习报酬、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以及遭受损害时的责任分担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关于协议的签订形式,可以由学校和实习生分别与实习单位签订,也可以由学校、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共同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在实践中以后一种方式居多。
此外,由于在校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无法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专家还建议,为最大程度保障实习生的人身安全,高校或实习单位应当为在校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保险标的是在校生在实习时或从事与实习有关的活动时因遭受到意外伤害依法应由高等学校或实习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实习大学生意外死亡
2016年,某大学大四学生小苗(化名)到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培训,和同学一起居住在该培训公司安排的房屋。该房屋所有人为秦某,房屋是其未经批准擅自找个体施工队建造的。而张某、朱某夫妇则从秦某手中租了14间房向外转租,小苗就租住在其中一间。培训结束后,小苗受学校指派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但她仍住在张某、朱某夫妇从秦某手中租下的房屋中。到了供暖季节,张某为租户提供了自采暖暖气,因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泄漏导致小苗中毒死亡。
之后,小苗的父母認为学校未确保学生安全、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谨慎为学员选择居住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为实习员工缴纳意外保险,均应负赔偿责任。遂将三方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60万余元。
校方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只能对常规的问题予以提示,不可能预见到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也表示,自己尽到了责任,在安全方面,第一堂课就是安全教育,小苗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某科技有限公司则坚持认为,自己尽到了责任,不存在过错。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除了实习期间遭遇的人身安全威胁,实习生们还有许多“难言之痛”。当学生或质疑或拒绝实习或拒绝在实习单位加班时,会面临“不予毕业”“不授学位”等威胁,也会遇到不给报酬、实习安排与专业不对口、超时工作等情况,问题可谓五花八门。
实习生权益该如何保障
“在校大学生仍然有学籍,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其实习行为不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北京市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李静认为,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应被视为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不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规定颇为模糊。
由于在校实习生不具有劳动者身份,无法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身权益。只能适用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学生实习是实现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实习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直接影响实习、实训效果,还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法律专家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实习协议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最重要的权利防线。他建议,应当在实习协议中对实习报酬、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以及遭受损害时的责任分担等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关于协议的签订形式,可以由学校和实习生分别与实习单位签订,也可以由学校、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共同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在实践中以后一种方式居多。
此外,由于在校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无法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专家还建议,为最大程度保障实习生的人身安全,高校或实习单位应当为在校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保险标的是在校生在实习时或从事与实习有关的活动时因遭受到意外伤害依法应由高等学校或实习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