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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矛盾出现后,运用股东除名决议进行解决是一个重要途径,为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时公司以强制性的手段“开除”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虽然规定了“股东除名决议”,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比较完备的制度,存在程序内容不明、股东善后处置程序等问题.本文将从以上两个方面对股东除名决议的程序构建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