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看点一:预防的学与做
授课人 陈正云(最高检预防厅副厅长):预防工作的认识论、方法论和实践论(节选)
内部的侦防一体是专业化的素材来源,只有侦防一体化,检察院的内部特色才能保持,预防工作所需要的案件信息营养才有供给,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工作就没有特色。我们的工作要区别于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主要在于案件,通过大量案件来看因果联系,来看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之间的关系,然后举一反三,进而推进国家和社会进步,是这样的一个逻辑。与普法部门、党内监督等相区别。所以,要看到我们各项工作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这是预防工作的职权基础。我们工作的科学原理是犯罪学原理,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之间的关系,然后提出治理犯罪的对策和建议。这样一条内在的逻辑。我们生存的职权基础和理论基础和其他工作是不一样的,要保证这两个的实现,就要靠侦防一体化,就要通过大量案件。
如今侦防一体化,各个地方的落实情况不一样,有的好,有的相对差。这次我们的行动都是直接从基层找鲜活的案例,而不是直接去网上找案例,这样找得不好的话会出问题。
另外,和大家说一个观点,我们开展警示教育、犯罪分析,看到大部分警示教育的材料,用的语言文字都是很文学色彩、随意,将警示教育的文字风格用来写犯罪分析。其实犯罪分析应该有两种分类:一种是讲犯罪的危害,警示性的犯罪分析;另一种是作为决策完善的犯罪分析,反映漏洞和问题,是报给决策机关,为决策机关服务的。但我们这次的犯罪分析,大部分都写成警示教育性的,对完善决策的价值并不大。现在我们的典型犯罪案例分析,这方面就有欠缺,往往偏重于警示教育的犯罪分析,而忽视完善决策的犯罪分析。因为这个很难,要了解很深很透,才能提出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所以,犯罪分析就相当于办案中的侦查终结报告,这也是很重要的,检察建议就相当于公诉部门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相当于对我们检察建议整改落实采纳反馈的报告。预防工作要做得更扎实些。我们现在工作很不认真,犯罪分析潦草,检察建议只发出去,并不跟着落实,没有质量。所以,侦防一体化一定要重视,它是保证预防调查、犯罪分析、检察建议具有针对性、高质量的一个重要的资源支撑,否则很难弄。但需要一再强调,案件不局限于本院,也可以是其他院办的案子,甚至其他省。举例: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向青海省卫生厅发检察建议针对南宁市检察院查处某案件的问题。因为公权力的职责和流程是基本相似的,所以其他省容易出问题的部门本省也容易发生,可以利用别的省份所发的检察建议来提前预防本省的问题,而不要等出现问题之后再去发检察建议。不像其他的刑事犯罪,可比性较低,而职务犯罪具有相似性,容易发生腐败犯罪的环节、风险因素也是相似甚至是相同的。所以说,侦防一体化是动态的、开放性的,全国的案件都可以用。
学员 魏晓燕(酒泉市院预防处处长):真抓实干,使预防工作更有生命力
4月13日至4月17日,我带领全市七个基层院预防业务骨干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预防业务培训班,短短的五天时间,课程内容安排得非常紧凑,让参加培训的我们受益匪浅。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最高检预防厅陈正云副厅长讲授的内容。陈厅长讲授的内容是“预防工作的认识论、方法论和实践论”,乍一听,似乎是哲学理论,本以为会很深奥、难懂,但在陈厅长娓娓道来之后,才发现原来预防工作也蕴含了丰富的哲理。“认识的自觉决定行动的积极,认识的态度决定行动的力度”,“方向决定成败,方法影响质量”,“计划性和科学性是前提,细节和落实是关键”,这些高度凝练的话语,细细琢磨,每一句都是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仿佛一盏盏明灯,指明了预防人迷茫中前进的方向。
十八大以来,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一名预防人而言,既感到自豪,又倍感压力。党中央反腐倡廉的一系列部署、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任务、“四个全面”的整体推进都对预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时期,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方面,預防工作已不单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工作职能,更重要的是预防职务犯罪不断向社会化拓展、在社会各个层面形成工作合力,成为一种机制,并转化为社会群体及个人的自觉行动。因此,作为一名预防人员,必须要清醒的认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勤于思考、勤于学习,不断积累各种知识,提高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将预防工作理论运用到实践中,使检察建议、犯罪分析、调查报告更规范、精准,对策建议更可行,预防效果更显著,从而使预防工作更具生命力。
学员 李丹恺(陇南市宕昌县院预防科科长):
这次预防业务培训课程涵盖较广,讲授成员规格高,讲授内容针对性强。尤其是听了陈正云厅长的课,深受启发,对今后的预防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一是从认识论上探究。分析“四个全面”中的各自定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本质就是让人们养成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习惯,预防工作体现的价值就是人文关怀。二是从方法论上探究。预防工作专业化和职能化的体现和要求就是预防工作程序化、层级化、标准化和防止任意化。检察建议就是预防部门的“起诉书”、预防调查是“立案书”、犯罪分析是“侦结报告”,而发案单位的反馈书就是“法院判决书”。专业化带动社会化、社会化检验专业化、一体化是专业化的内部支撑、法治化是社会化的外部保障,所以机制创设和平台搭建要有效连接、深度结合、及时转化。
看点二:教学课外音
于瀛(白银市院预防处处长):
2015年4月,甘肃省院预防处安排我就白银市检察机关开展“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的一些做法给全省预防业务培训班学员做专题培训。本次培训可能是时间紧的原因,没有安排学员讨论和交流这个环节。但在整体上,我认为课程设置上比较科学合理的,对此谈一些自己的感受和见解。
一是课程设置合理。好的课程设置应当是每一堂课的设置都恰到好处,课程之间衔接紧密,前后贯通。在知识的深度和难度的把握上既能突出重点,又能突破难点,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结合紧密。对本次培训班日程安排,我感觉省院预防处做了精心的准备。既有预防前沿理论,又有预防实务;既有职业道德教育,又有具体业务操作;既有高层领导授课,又有基层干警进行工作交流。每堂预防理论课在整个培训中对下一堂预防实务课程起到的引领作用表现的较好,这样的设置才会获得预期的培训教学效果。 二是促进学员思考。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应当能够引导和促进学员进行积极的思考,才能实现培训中学员持续学习欲望的目标。培训课程设置过多,学员来不及归纳思考,就会“贪多嚼不烂”,失去学习的兴趣。课程设置不连贯,前后两堂课之间缺乏联系,学员没有时间对内容融会贯通,只能“囫囵吞枣”,也达不到培训的目的。省院在课程安排上,注重课程设置前后衔接,有意识地启发、引导学员思考,不断调整思维的时间和深度,增强了学习效果。如在讲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理论研究”后,紧接着就讲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操作培训”,理论与实践结合比较紧密,促使学员主动去理解难点和重点,对理论的认识也就更加深刻。
三是符合学习特点。预防业务培训班的学员大部分来自基层,直接工作在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线。对他们来说,在渴望掌握到最新的预防理论和形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把最新的理论成果应用到工作实践中,不断促进预防工作实务水平的提高。本次培训班在课程安排上,较好地把握住了理论与实务比例设置的尺度,提高了学员的兴趣和教学的效果。如在与预防业务工作有关的12堂理论与实务的课程设置中,预防实务课设置了八堂课,既让学员从中更明确的了解每项预防业务的相关理论与重点、难点,又在教学中安排了相关的实务讲解与巩固,保证了培训教学质量。
张建军(嘉峪关市院预防处副处长):
对于一名市院预防部门的负责人来说,我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认真、虚心、诚恳地接受培训,努力做到学以致用、以学促用、学用相长。
五天的学习培训留给我深刻印象的是白银市院预防处于瀛处长对我省开展的“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工作的经验介绍。于处长用翔实准确的数据细致的讲述了白银市院开展“保促”专项行动中的成功经验,客观分析了开展专项行动面临的困难,从白银市“三农”现状入手,介绍白银市院迎难而上,探索推行“五个一”工作模式(即“一志”、“一账”、“一则”、“一卡”、“一档”),尤其是在全省率先推动建成了全市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值得各地检察机关学习和借鉴。白银市院“保促”工作取得的成效,折射出一个朴素的道理,“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
“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学习培训使我们充分认识到自己工作的短板。下一步,嘉峪关市院预防处将积极借鉴白银市院“保促”专项行动的经验,不断拓展检察机关服务“三农”发展的渠道,在精准上做文章、在机制上求突破。
编辑:冯晓淑 [email protected]
刘雁君 [email protected]
课件分享
授课人 高继明(甘肃省院副检察长):甘肃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与探索(节选)
基于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在丰富和完善现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结合甘肃省的预防工作实际,我们对构建预防职务犯罪新模式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第一,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约谈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约谈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能,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促使其自觉防范和抵制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近年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内推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三项约谈制度。对被举报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举報中心对线索进行初核评估后,除对有初查必要进入初查程序的外,对认为没有初查必要,但存在履职隐患的,由举报中心移送预防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对进入初查程序的,除对经初查后进入立案侦查程序的外,对初查后未涉嫌犯罪,但存在履职不当的,由侦查部门移送预防部门,对其进行训诫督导;立案侦查后除对需要提起公诉的外,对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公诉部门移送预防部门对其责令纠错。约谈情况由预防部门及时向举报中心反馈。通过这三项制度,使举报、侦查、公诉、预防等职能有机整合,形成举报——侦查——预防——举报的小循环模式,能更好地发挥惩防一体的效能和作用。这样不仅可以把一部分公职人员从犯罪边缘拉回来,而且还教育警示更多的人和单位远离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约谈机制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一是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属性的运用。曹建明检察长在第三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查办案件职能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所以,预防工作是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职能业务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的职责和目标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主要手段就是对守法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对破坏法律和可能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追究和防范。其业务主要分为诉讼监督业务和非诉讼监督业务。其中的诉讼监督业务主要是控告、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方面。正是这些诉讼监督业务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职能基础和信息基础。预防工作就属于非诉讼监督业务,主要是通过警示教育推动思想教育,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制度建设和强化管理。预防约谈机制的建立正是基于法律监督属性,通过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对进入举报、初查、侦查范围,尚未构成犯罪,但存在职务犯罪隐患或者非规范职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提醒、纠正和防范,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
二是解决线索沉淀问题。
三是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需要。
授课人 陈正云(最高检预防厅副厅长):预防工作的认识论、方法论和实践论(节选)
内部的侦防一体是专业化的素材来源,只有侦防一体化,检察院的内部特色才能保持,预防工作所需要的案件信息营养才有供给,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工作就没有特色。我们的工作要区别于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主要在于案件,通过大量案件来看因果联系,来看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之间的关系,然后举一反三,进而推进国家和社会进步,是这样的一个逻辑。与普法部门、党内监督等相区别。所以,要看到我们各项工作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这是预防工作的职权基础。我们工作的科学原理是犯罪学原理,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之间的关系,然后提出治理犯罪的对策和建议。这样一条内在的逻辑。我们生存的职权基础和理论基础和其他工作是不一样的,要保证这两个的实现,就要靠侦防一体化,就要通过大量案件。
如今侦防一体化,各个地方的落实情况不一样,有的好,有的相对差。这次我们的行动都是直接从基层找鲜活的案例,而不是直接去网上找案例,这样找得不好的话会出问题。
另外,和大家说一个观点,我们开展警示教育、犯罪分析,看到大部分警示教育的材料,用的语言文字都是很文学色彩、随意,将警示教育的文字风格用来写犯罪分析。其实犯罪分析应该有两种分类:一种是讲犯罪的危害,警示性的犯罪分析;另一种是作为决策完善的犯罪分析,反映漏洞和问题,是报给决策机关,为决策机关服务的。但我们这次的犯罪分析,大部分都写成警示教育性的,对完善决策的价值并不大。现在我们的典型犯罪案例分析,这方面就有欠缺,往往偏重于警示教育的犯罪分析,而忽视完善决策的犯罪分析。因为这个很难,要了解很深很透,才能提出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所以,犯罪分析就相当于办案中的侦查终结报告,这也是很重要的,检察建议就相当于公诉部门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相当于对我们检察建议整改落实采纳反馈的报告。预防工作要做得更扎实些。我们现在工作很不认真,犯罪分析潦草,检察建议只发出去,并不跟着落实,没有质量。所以,侦防一体化一定要重视,它是保证预防调查、犯罪分析、检察建议具有针对性、高质量的一个重要的资源支撑,否则很难弄。但需要一再强调,案件不局限于本院,也可以是其他院办的案子,甚至其他省。举例: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向青海省卫生厅发检察建议针对南宁市检察院查处某案件的问题。因为公权力的职责和流程是基本相似的,所以其他省容易出问题的部门本省也容易发生,可以利用别的省份所发的检察建议来提前预防本省的问题,而不要等出现问题之后再去发检察建议。不像其他的刑事犯罪,可比性较低,而职务犯罪具有相似性,容易发生腐败犯罪的环节、风险因素也是相似甚至是相同的。所以说,侦防一体化是动态的、开放性的,全国的案件都可以用。
学员 魏晓燕(酒泉市院预防处处长):真抓实干,使预防工作更有生命力
4月13日至4月17日,我带领全市七个基层院预防业务骨干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预防业务培训班,短短的五天时间,课程内容安排得非常紧凑,让参加培训的我们受益匪浅。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最高检预防厅陈正云副厅长讲授的内容。陈厅长讲授的内容是“预防工作的认识论、方法论和实践论”,乍一听,似乎是哲学理论,本以为会很深奥、难懂,但在陈厅长娓娓道来之后,才发现原来预防工作也蕴含了丰富的哲理。“认识的自觉决定行动的积极,认识的态度决定行动的力度”,“方向决定成败,方法影响质量”,“计划性和科学性是前提,细节和落实是关键”,这些高度凝练的话语,细细琢磨,每一句都是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仿佛一盏盏明灯,指明了预防人迷茫中前进的方向。
十八大以来,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一名预防人而言,既感到自豪,又倍感压力。党中央反腐倡廉的一系列部署、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任务、“四个全面”的整体推进都对预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时期,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方面,預防工作已不单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工作职能,更重要的是预防职务犯罪不断向社会化拓展、在社会各个层面形成工作合力,成为一种机制,并转化为社会群体及个人的自觉行动。因此,作为一名预防人员,必须要清醒的认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勤于思考、勤于学习,不断积累各种知识,提高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将预防工作理论运用到实践中,使检察建议、犯罪分析、调查报告更规范、精准,对策建议更可行,预防效果更显著,从而使预防工作更具生命力。
学员 李丹恺(陇南市宕昌县院预防科科长):
这次预防业务培训课程涵盖较广,讲授成员规格高,讲授内容针对性强。尤其是听了陈正云厅长的课,深受启发,对今后的预防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一是从认识论上探究。分析“四个全面”中的各自定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本质就是让人们养成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习惯,预防工作体现的价值就是人文关怀。二是从方法论上探究。预防工作专业化和职能化的体现和要求就是预防工作程序化、层级化、标准化和防止任意化。检察建议就是预防部门的“起诉书”、预防调查是“立案书”、犯罪分析是“侦结报告”,而发案单位的反馈书就是“法院判决书”。专业化带动社会化、社会化检验专业化、一体化是专业化的内部支撑、法治化是社会化的外部保障,所以机制创设和平台搭建要有效连接、深度结合、及时转化。
看点二:教学课外音
于瀛(白银市院预防处处长):
2015年4月,甘肃省院预防处安排我就白银市检察机关开展“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的一些做法给全省预防业务培训班学员做专题培训。本次培训可能是时间紧的原因,没有安排学员讨论和交流这个环节。但在整体上,我认为课程设置上比较科学合理的,对此谈一些自己的感受和见解。
一是课程设置合理。好的课程设置应当是每一堂课的设置都恰到好处,课程之间衔接紧密,前后贯通。在知识的深度和难度的把握上既能突出重点,又能突破难点,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结合紧密。对本次培训班日程安排,我感觉省院预防处做了精心的准备。既有预防前沿理论,又有预防实务;既有职业道德教育,又有具体业务操作;既有高层领导授课,又有基层干警进行工作交流。每堂预防理论课在整个培训中对下一堂预防实务课程起到的引领作用表现的较好,这样的设置才会获得预期的培训教学效果。 二是促进学员思考。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应当能够引导和促进学员进行积极的思考,才能实现培训中学员持续学习欲望的目标。培训课程设置过多,学员来不及归纳思考,就会“贪多嚼不烂”,失去学习的兴趣。课程设置不连贯,前后两堂课之间缺乏联系,学员没有时间对内容融会贯通,只能“囫囵吞枣”,也达不到培训的目的。省院在课程安排上,注重课程设置前后衔接,有意识地启发、引导学员思考,不断调整思维的时间和深度,增强了学习效果。如在讲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理论研究”后,紧接着就讲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操作培训”,理论与实践结合比较紧密,促使学员主动去理解难点和重点,对理论的认识也就更加深刻。
三是符合学习特点。预防业务培训班的学员大部分来自基层,直接工作在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线。对他们来说,在渴望掌握到最新的预防理论和形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把最新的理论成果应用到工作实践中,不断促进预防工作实务水平的提高。本次培训班在课程安排上,较好地把握住了理论与实务比例设置的尺度,提高了学员的兴趣和教学的效果。如在与预防业务工作有关的12堂理论与实务的课程设置中,预防实务课设置了八堂课,既让学员从中更明确的了解每项预防业务的相关理论与重点、难点,又在教学中安排了相关的实务讲解与巩固,保证了培训教学质量。
张建军(嘉峪关市院预防处副处长):
对于一名市院预防部门的负责人来说,我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认真、虚心、诚恳地接受培训,努力做到学以致用、以学促用、学用相长。
五天的学习培训留给我深刻印象的是白银市院预防处于瀛处长对我省开展的“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工作的经验介绍。于处长用翔实准确的数据细致的讲述了白银市院开展“保促”专项行动中的成功经验,客观分析了开展专项行动面临的困难,从白银市“三农”现状入手,介绍白银市院迎难而上,探索推行“五个一”工作模式(即“一志”、“一账”、“一则”、“一卡”、“一档”),尤其是在全省率先推动建成了全市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值得各地检察机关学习和借鉴。白银市院“保促”工作取得的成效,折射出一个朴素的道理,“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
“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学习培训使我们充分认识到自己工作的短板。下一步,嘉峪关市院预防处将积极借鉴白银市院“保促”专项行动的经验,不断拓展检察机关服务“三农”发展的渠道,在精准上做文章、在机制上求突破。
编辑:冯晓淑 [email protected]
刘雁君 [email protected]
课件分享
授课人 高继明(甘肃省院副检察长):甘肃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与探索(节选)
基于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在丰富和完善现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结合甘肃省的预防工作实际,我们对构建预防职务犯罪新模式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第一,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约谈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约谈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能,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促使其自觉防范和抵制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近年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内推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三项约谈制度。对被举报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举報中心对线索进行初核评估后,除对有初查必要进入初查程序的外,对认为没有初查必要,但存在履职隐患的,由举报中心移送预防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对进入初查程序的,除对经初查后进入立案侦查程序的外,对初查后未涉嫌犯罪,但存在履职不当的,由侦查部门移送预防部门,对其进行训诫督导;立案侦查后除对需要提起公诉的外,对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公诉部门移送预防部门对其责令纠错。约谈情况由预防部门及时向举报中心反馈。通过这三项制度,使举报、侦查、公诉、预防等职能有机整合,形成举报——侦查——预防——举报的小循环模式,能更好地发挥惩防一体的效能和作用。这样不仅可以把一部分公职人员从犯罪边缘拉回来,而且还教育警示更多的人和单位远离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约谈机制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一是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属性的运用。曹建明检察长在第三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查办案件职能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所以,预防工作是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职能业务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的职责和目标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主要手段就是对守法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对破坏法律和可能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追究和防范。其业务主要分为诉讼监督业务和非诉讼监督业务。其中的诉讼监督业务主要是控告、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方面。正是这些诉讼监督业务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职能基础和信息基础。预防工作就属于非诉讼监督业务,主要是通过警示教育推动思想教育,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制度建设和强化管理。预防约谈机制的建立正是基于法律监督属性,通过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对进入举报、初查、侦查范围,尚未构成犯罪,但存在职务犯罪隐患或者非规范职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提醒、纠正和防范,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
二是解决线索沉淀问题。
三是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