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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和施行完善了财产权的正式规则,但由于阶段性和概约性特征,在许多方面尚存难题。一系列难题造成了物权冲突,主要表现在公共利益界定与公权制约、共同所有与多数规则下的妨害、集体所有与历史路径锁定等三个方面。这些冲突可能损害法律的公平合理性,因而需要在进一步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法规细则中对这些难题加以妥善处理。同时,城市规划机制应与物权立法进程相衔接,发挥在物权冲突中的协调和治理功能,从而推进城乡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