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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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优秀代表——日本作为研究对象,从该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探究其特点,总结出对于我国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循环经济 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97-02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资源消耗急剧增加,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严峻的环境资源压力,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构成了制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应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相比国外发达国家,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还是相对滞后的。日本是世界上循环经济发展和立法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其以构建循环型社会为主旨,将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到战略高度,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本文对于日本循环经济的发展历程和法律体系进行深度阐述,归纳总结出其特点和值得我国借鉴之处,希望对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有所启示。
  二、日本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发展历程
  日本是一个经济大国,可是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为代价换来的,导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针对工业废物大量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现实,日本最先于1970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排放工业废物的企业责任。这与当时工业垃圾引起的污染事件屡屡发生以及末端控制的环保理念是一致的。为了加强对废物的有效处理和对废物的非法处理采取有效对策,该法在随后的几十年里被修订过几次。随着环保理念的更新,20世纪80年代日本开始从环境保护的末端治理战略,从生产和消费源头防治污染的源头治理。1993年日本国会颁布的《环境基本法》为后来的循环型社会奠定了法律基础。为了处理好每年几百万吨的垃圾,日本于1995年、1998年分别颁布了《包装容器分类回收和循环利用法》和《家用电器回收法》。这两项立法很好的把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初步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在《环境基本法》的基础上,日本相继提出了循环经济理念,并把循环经济作为构建21世纪日本发展的目标,日本于2000年12月颁布了《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这是整个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即是对以前相关立法的总结和深华,又指导着特别领域循环经济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目的是迅速建立一个限制资源消耗并使环境负担最小化的“循环社会”。在该法制定后,日本对《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可循环资源利用促进法》都予以了修订,以便体现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新理念以及与《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相协调。此后日本又在建筑废物处理、食品回收、政府采购、及报废汽车处理等特别领域分别制定了《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绿色采购法》及《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等。
  三﹑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日本已建立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也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二是综合性法律两部,即《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三是特别领域的单行性法律六部,即《包装容器分类回收和循环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绿色采购法》及《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
  (一)基本法层面
  2000年12月6日,日本制定了《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它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日本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要求政府做出计划,提出了建成“促进物质的循环,以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的循环型社会基本原则。作为理念性的基本法的立法模式,在世界循环经济立法上是首次出现,既是世界循环经济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同时也是处于日本循环经济的核心地位。
  《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的立法体例分为三章和附则,依次为总则部分、建立循环经济社会的基本计划、建立循环经济社会的基本政策和附则。
  (二)综合法层面
  1.《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原为《可循环资源利用促进法》1991年开始生效,2001年4月完成修订并更名。该法律要求行业主体将3R原则贯穿从产品的生产至回收处理的全过程,并且指定了7个类目的产品和行业具体实施3R的细则。还分别规定了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的义务,明确了本法适用和考核的对象、考核标准等。
  2.《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
  《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是1970年制定的,该法在随后的几十年里被修订过几次,最新的修订版于2001年4月生效。该法律主要是针对固体废弃物的,主要内容包括:(1)加强工业垃圾不适当处理的对策,强化垃圾管理联单系统,将没有经过充分处理而产生垃圾的企业被列入名单,负责将目前的环境状况恢复到从前的水平。(2)保证可靠的垃圾处理工作,增加颁发或撤销垃圾处理设施许可证的条件,对外围环境给予更多的关注。(3)增加公众对改善垃圾处理设施的参与,完善公众参与的法规。(4)鼓励垃圾减量,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减少垃圾,每个辖区制定垃圾处理计划。(5)强制排放大量工业垃圾的企业制定垃圾减量计划,并公布和报告计划的实施情况。
  (三)单行性法律
  日本的循环经济单行性法律包括有:(1)《包装容器分类回收和循环利用法》——建立容器与包装回收体系。(2)《家用电器回收法》——规定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3)《建筑及材料回收法》——旨在推进转块、沥青块、废木材等废物的再生利用。(4)《食品回收法》——对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的责任分担制度进行了详细而合理的设计。(5)《绿色采购法》——通过政府的示范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绿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从而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6)《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规定了汽车制造商,进口商要对氟里昂、安全气囊等进行妥善的回收处理;经销商要将回收的废旧汽车交给拆解企业和汽车制造商进行拆解回收,拆解企业要妥善处理并进行回收利用。六部单行法律从不同领域对于发展循环经济予以进一步规制。
  四﹑日本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一,先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确定今后一个历史时期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然后再逐步向各个具体领域进行推进。这种做法不但符合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是逐步深入的这个客观规律,而且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不同领域之间法规的冲突。
  第二,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民的义务与责任,鼓励每一社会个体为循环经济作出努力。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要求政府制定“促进建立循环社会的基本规划”,并定期对之进行评估,政府的其他规划应以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规划为基础。同时,《基本法》还规定了国民和企业的责任,尤其是增加了“生产者的责任”,规定由企业承担对其产品进行回收的费用,消费者则有义务与之合作。
  第三,经济刺激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日本政府制定了诸如创造性技术研究开发补助金制度、绿色技术补助优惠政策、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优惠和公司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日本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
  (一)改变观念,加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
  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我国深刻的历史教训,都告诉我们要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抛弃轻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传统观念,运用法律规范调整循环经济关系,从行动中体现出对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视。这既是日本的成功经验的启示,也是现代循环经济法制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二)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保证循环经济立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从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来看,循环经济立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一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验证。日本循环经济立法不仅仅体现了法律的前瞻性和稳定性,也体现了灵活性和变化性。如2000年制定《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以来,先后通过了约十来个法案。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适应不断变化得社会,又能保障循环经济发展成果,并形成经济与立法的良性循环。在我国迄今为止,只有《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属于循环经济立法,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更是没有形成。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大量的改革也需要立法的规制与引导,及时的出台循环经济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巩固循环经济发展成果,为循环经济的进一步推广保驾护航,与循环经济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三)健全循环经济立法体制,规范立法程序,确保循环经济法律的权威性
  日本的循环经济法规,实施的相当顺利,与其立法制度健全,程序严格,过程规范息息相关,使循环经济的立法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相反,我国目前制定的循环经济立法由于立法主体,审议过程不够严格,与行政活动不分,依附于行政部门的需要,使得我国循环经济法规的效力权威受损,难以完全实施。从日本循环经济的发展可以得出,需要健全循环经济立法制度,明确各级机关的立法权限,防止出现不当和越权立法,进一步强化权力机关在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淡化循环经济立法中行政部门色彩,确保循环经济立法程序严格规范,为循环经济法规的有利实施做好准备。
  (四)完善循环经济立法,执法与司法;强化公众参与与执法制度
  我国循环经济事前的批准制度不够完善,事后的备案制度软弱无力,撤销制度名不副实。从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内容看,实体规范较多,而程序性的规范较少,加之相关法律内容规定过于抽象,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得立法与实际需要脱节,给立法照成一定难度。这就需要借鉴日本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批准制度﹑提高备案制度在实施中的强制性﹑加大撤销制度的实施力度﹑增强循环经济立法的协调性,为循环经济执法和司法奠定良好的基础,实现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另外,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和民众广泛参与也是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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