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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文物考古工作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考古遗址被发掘出来,位于山东的春秋古墓遗址因相继出土大量文物而进入公众视野。面对文物资源的稀缺性及贵重性,加强出土文物保护便显得特别重要。本文试探究如何更为有效地保护古墓出土文物。
[关键词]春秋古墓;出土文物;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G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18—0101—02
近年来,国家考古研究工作者相继在山东沂水县发掘出大量春秋古墓,如刘家店子春秋墓遗址、沂水古墓遗址等,在这些古墓群中考古专家发掘出大量珍贵文物。这些古墓遗址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由于发掘技术和工具所限制,许多古墓没有得到完全发掘,因而它们的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一、古墓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发掘过程中的保护问题
古墓保护涉及多个环节、牵涉多个部门,有关部门往往重视古墓的开发,大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却忽视了古墓的保护工作。由于古墓在发掘之前隐蔽性较强,人为破坏基本不存在,再加上古墓本身的防护措施十分完善,自然破坏也极其轻微。可一旦进行发掘,这两个平衡条件便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古墓的保护也随之出现危机。一是因为古墓发掘工作的机械破坏,其表面泥土和覆盖的遮掩措施大多数被破坏,在古墓发掘未完成之前由于天气、气候等原因,古墓往往受现有的天气條件影响而出现泥土松垮、内部结构破坏、文物变形等状况。二是现今信息传播的高速度性和高范围性使得盗墓者有了可趁之机,他们听到古墓发掘的消息后,纷纷在古墓周围蹲点,寻找时机偷盗文物。
(二)发掘后的保护问题
古墓发掘后考古工作者便将相关设备统统移走,使得古墓处于一种零保护状态。相关部门只是在古墓发掘处竖一块牌子并附上举报电话就匆匆了事,这样盗墓者往往有恃无恐,更加猖獗地偷盗文物。另外,古墓群大多紧紧相连在一起,在发掘过程中由于技术限制,隐藏比较深的古墓没有被人为地发掘,在开发已经发掘了的古墓时,由于机器的高破坏性可能将深处的古墓破坏。最后,古墓一经发掘,相关部门为了积攥研究经费便大范围开放成为旅游景点,观光的人们只要购买门票便可进入遗址四处游玩。个别游客在遗址里乱写乱刻,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文物安全。
二、造成当前古墓失去正常保护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盗掘
在当今收藏业极具市场价值的前景下,文物可谓蕴藏着巨大经济利益,不少人都希望从中获利,他们将希望寄托在通过挖掘古墓实现一夜暴富。有了明确的动机,盗墓者的作案工具也随着盗墓的需要不断更新,他们的盗墓装备由过去的洛阳铲发展到炸药爆破,有的还装备深层探测、卫星定位、夜视仪等,手段越来越先进,方式越来越隐秘,破坏越来越巨大。不仅如此,一些聪明的盗墓团伙开始将熟悉考古工作的人拉下水,许以金钱,让他们为盗墓团伙出谋划策,盗取国家文物。
(二)我国古墓保护战线长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上至远古时期下至清朝,在中国社会的各个时期均有文物沉积下来,朝代的频繁更迭、人们文化价值取向的不同以及中国广袤的疆域都不同程度地拉长了我国古墓保护的战线。纵观我国的古墓保护历史不难发现,我国地域广大,古墓散落野外,古墓保护战线长,在保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许多管理漏洞。对于一些地方古墓而言,保护经常出现空挡,而且雇用的看护人员因待遇较低,积极性不高,不肯花费大力气来保护古墓文物。在新时期,随着考古技术的大力发展,许多新发现的古墓一一被考古部门发掘出来,众多的古墓群让相关部门几乎没有余力去采取妥善的防御措施。或许对于中国当前的文物保护现状而言,文物多并不一定就是件好事,人们普遍喜新厌旧到头来只会拉长古墓保护的战线。
(三)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
当前社会环境对于人们的心态起到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许多大谈特谈文物的节目时有播出,它们的着眼点不在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而在于值多少钱,价格怎么样,这样重视金钱价值的欣赏方式便勾起了人们对于文物的无限占有欲望。再加上摸金、探宝小说一版再版,铺叙盗墓情节,讲授盗墓经验等,这些都在客观上刺激了不法分子的贪欲之心,不利于珍惜、守护历史文物的社会风气的养成。“盗墓黑势力不比文物保护力量小”,有专家指出,社会环境给人们带来消极影响甚至“逼迫”一些人知法犯法,这些都是文化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古墓保护策略
(一)法律保护
法律是国家的强制实施力,它可以严格地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防止危害事件的发生。目前,主要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诸如《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等均是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制定的,不但不能和近年来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而且内容规定滞后,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文物保护的要求。许多专业的偷盗专家经常钻法律的空子偷盗文物,这极大地挑战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目前的古墓保护主要依托的法律是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但是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普遍较低,多为条例、办法甚至是暂行办法,面对严峻的古墓保护形势,这些法律效力较低的条例和办法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切实可行地制订更为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刻不容缓。
(二)舆论监督
近年来,文物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件极其轰动的事件:一篇新闻监督稿件保护了一个千年古县。事情大概原委是一个新闻撰稿人用自己的稿件帮助保护了一个千年古县山西省黎城县。诸如此类舆论监督事件不胜枚举,通过舆论监督可以使每个人都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并督促他们自觉地加入到保护文物的行列里。不仅如此,他们的保护意识一旦得到增强就会相互督促、相互监督,一旦发现有人偷盗文物便立马报警,使文物的损失降到最低。再者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必定是根据前人的经验和教训来一步步完善的,某些方面它的约束能力还不及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甚至能够有效地杜绝犯罪事件的发生,使得文物保护趋于完善。最后,舆论监督可以避免相关人员监守自盗情况的发生。
(三)科学的发掘方法
由于考古发掘起步比较晚,许多方法均处于一面应用一面改进中,这便给文物保护造成了很大不便。古墓发掘后由于暴露在不熟悉的环境下,土壤容易松动,藏在内部的文物难免受到破坏。再者,由于发掘者没有对古墓周边进行详细探查,使得发掘过程中损害了隐藏较深的古墓群,这种不科学的做法得不偿失,亟待改进。通过学习和交流发达国家的考古工作技术,可以弥补某些技术方面的缺陷和漏洞,进一步完善发掘技术,使得发掘过程中的损失降到最低甚至完全避免。此外,严谨的工作态度也是科学发掘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发现墓群后应该有章可循,严格地探查后再进行发掘,而不是胡乱尝试着去发掘。
(四)建立古墓文物保护试点单位
国家现阶段对古墓文物保护的力度较大,一些暂时考究得知有巨大价值的古墓文物,相关部门便不遗余力地将它们统统移近博物馆进行特殊保护,而一些暂时考究得知不重要的文物便深埋墓地失去了必要的保护。这样单纯地保护所谓重要的文物,一定程度上便是忽视了其他文物的存在价值。因此,结合当下的文物保护现状,有关部门应该尝试建立古墓文物保护试点单位,一者在逐步探求中完善对重点文物和非重点文物的同等保护,建立妥善的保护机制;二者在古墓保护领域给同行同业树立典范。建立古墓文物保护试点单位可以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让相关人员慎重地考虑当下的文物保护环境,努力采取相关措施。建立文物保护试点单位以后,各级地方政府会响应上级部门的号召、领悟相关文件精神,努力做好当地古墓文物保护工作。
[关键词]春秋古墓;出土文物;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G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18—0101—02
近年来,国家考古研究工作者相继在山东沂水县发掘出大量春秋古墓,如刘家店子春秋墓遗址、沂水古墓遗址等,在这些古墓群中考古专家发掘出大量珍贵文物。这些古墓遗址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由于发掘技术和工具所限制,许多古墓没有得到完全发掘,因而它们的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一、古墓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发掘过程中的保护问题
古墓保护涉及多个环节、牵涉多个部门,有关部门往往重视古墓的开发,大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却忽视了古墓的保护工作。由于古墓在发掘之前隐蔽性较强,人为破坏基本不存在,再加上古墓本身的防护措施十分完善,自然破坏也极其轻微。可一旦进行发掘,这两个平衡条件便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古墓的保护也随之出现危机。一是因为古墓发掘工作的机械破坏,其表面泥土和覆盖的遮掩措施大多数被破坏,在古墓发掘未完成之前由于天气、气候等原因,古墓往往受现有的天气條件影响而出现泥土松垮、内部结构破坏、文物变形等状况。二是现今信息传播的高速度性和高范围性使得盗墓者有了可趁之机,他们听到古墓发掘的消息后,纷纷在古墓周围蹲点,寻找时机偷盗文物。
(二)发掘后的保护问题
古墓发掘后考古工作者便将相关设备统统移走,使得古墓处于一种零保护状态。相关部门只是在古墓发掘处竖一块牌子并附上举报电话就匆匆了事,这样盗墓者往往有恃无恐,更加猖獗地偷盗文物。另外,古墓群大多紧紧相连在一起,在发掘过程中由于技术限制,隐藏比较深的古墓没有被人为地发掘,在开发已经发掘了的古墓时,由于机器的高破坏性可能将深处的古墓破坏。最后,古墓一经发掘,相关部门为了积攥研究经费便大范围开放成为旅游景点,观光的人们只要购买门票便可进入遗址四处游玩。个别游客在遗址里乱写乱刻,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文物安全。
二、造成当前古墓失去正常保护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盗掘
在当今收藏业极具市场价值的前景下,文物可谓蕴藏着巨大经济利益,不少人都希望从中获利,他们将希望寄托在通过挖掘古墓实现一夜暴富。有了明确的动机,盗墓者的作案工具也随着盗墓的需要不断更新,他们的盗墓装备由过去的洛阳铲发展到炸药爆破,有的还装备深层探测、卫星定位、夜视仪等,手段越来越先进,方式越来越隐秘,破坏越来越巨大。不仅如此,一些聪明的盗墓团伙开始将熟悉考古工作的人拉下水,许以金钱,让他们为盗墓团伙出谋划策,盗取国家文物。
(二)我国古墓保护战线长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上至远古时期下至清朝,在中国社会的各个时期均有文物沉积下来,朝代的频繁更迭、人们文化价值取向的不同以及中国广袤的疆域都不同程度地拉长了我国古墓保护的战线。纵观我国的古墓保护历史不难发现,我国地域广大,古墓散落野外,古墓保护战线长,在保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许多管理漏洞。对于一些地方古墓而言,保护经常出现空挡,而且雇用的看护人员因待遇较低,积极性不高,不肯花费大力气来保护古墓文物。在新时期,随着考古技术的大力发展,许多新发现的古墓一一被考古部门发掘出来,众多的古墓群让相关部门几乎没有余力去采取妥善的防御措施。或许对于中国当前的文物保护现状而言,文物多并不一定就是件好事,人们普遍喜新厌旧到头来只会拉长古墓保护的战线。
(三)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
当前社会环境对于人们的心态起到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许多大谈特谈文物的节目时有播出,它们的着眼点不在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而在于值多少钱,价格怎么样,这样重视金钱价值的欣赏方式便勾起了人们对于文物的无限占有欲望。再加上摸金、探宝小说一版再版,铺叙盗墓情节,讲授盗墓经验等,这些都在客观上刺激了不法分子的贪欲之心,不利于珍惜、守护历史文物的社会风气的养成。“盗墓黑势力不比文物保护力量小”,有专家指出,社会环境给人们带来消极影响甚至“逼迫”一些人知法犯法,这些都是文化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古墓保护策略
(一)法律保护
法律是国家的强制实施力,它可以严格地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防止危害事件的发生。目前,主要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诸如《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等均是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制定的,不但不能和近年来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而且内容规定滞后,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文物保护的要求。许多专业的偷盗专家经常钻法律的空子偷盗文物,这极大地挑战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目前的古墓保护主要依托的法律是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但是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普遍较低,多为条例、办法甚至是暂行办法,面对严峻的古墓保护形势,这些法律效力较低的条例和办法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切实可行地制订更为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刻不容缓。
(二)舆论监督
近年来,文物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件极其轰动的事件:一篇新闻监督稿件保护了一个千年古县。事情大概原委是一个新闻撰稿人用自己的稿件帮助保护了一个千年古县山西省黎城县。诸如此类舆论监督事件不胜枚举,通过舆论监督可以使每个人都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并督促他们自觉地加入到保护文物的行列里。不仅如此,他们的保护意识一旦得到增强就会相互督促、相互监督,一旦发现有人偷盗文物便立马报警,使文物的损失降到最低。再者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必定是根据前人的经验和教训来一步步完善的,某些方面它的约束能力还不及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甚至能够有效地杜绝犯罪事件的发生,使得文物保护趋于完善。最后,舆论监督可以避免相关人员监守自盗情况的发生。
(三)科学的发掘方法
由于考古发掘起步比较晚,许多方法均处于一面应用一面改进中,这便给文物保护造成了很大不便。古墓发掘后由于暴露在不熟悉的环境下,土壤容易松动,藏在内部的文物难免受到破坏。再者,由于发掘者没有对古墓周边进行详细探查,使得发掘过程中损害了隐藏较深的古墓群,这种不科学的做法得不偿失,亟待改进。通过学习和交流发达国家的考古工作技术,可以弥补某些技术方面的缺陷和漏洞,进一步完善发掘技术,使得发掘过程中的损失降到最低甚至完全避免。此外,严谨的工作态度也是科学发掘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发现墓群后应该有章可循,严格地探查后再进行发掘,而不是胡乱尝试着去发掘。
(四)建立古墓文物保护试点单位
国家现阶段对古墓文物保护的力度较大,一些暂时考究得知有巨大价值的古墓文物,相关部门便不遗余力地将它们统统移近博物馆进行特殊保护,而一些暂时考究得知不重要的文物便深埋墓地失去了必要的保护。这样单纯地保护所谓重要的文物,一定程度上便是忽视了其他文物的存在价值。因此,结合当下的文物保护现状,有关部门应该尝试建立古墓文物保护试点单位,一者在逐步探求中完善对重点文物和非重点文物的同等保护,建立妥善的保护机制;二者在古墓保护领域给同行同业树立典范。建立古墓文物保护试点单位可以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让相关人员慎重地考虑当下的文物保护环境,努力采取相关措施。建立文物保护试点单位以后,各级地方政府会响应上级部门的号召、领悟相关文件精神,努力做好当地古墓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