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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下發,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進入落地實施階段。近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針對納稅人關注的熱點問題,發佈《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100問》,我們將分「增值稅政策」「企業所得稅政策」「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三個部分陸續為大家發佈。
【增值稅政策】(接上期)
20. 在預繳地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下同)時,預繳稅款可否退還?
答: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21. 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選擇?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22. 納稅期限變更需要什麼資料和流程?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23. 2019年以後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無時間要求?
答:無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24. 營改增和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轉登記不限制納稅人所屬行業,符合條件的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可以辦理轉登記;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辦理轉登記。
25. 轉登記中的累計銷售額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6.納稅人在2019年3月份從按月申報改為按季申報,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對享受增值稅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有什麼影響?
答:納稅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如果在3月份申請從按月申報變更為按季申報,將從4月份的稅款所屬期生效,二季度(4~6月份)的納稅申報在7月申報期辦理。如果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繼續免征增值稅。但納稅人此次變更納稅期限後,至2019年12月31日不得再變更納稅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變更納稅期限的實際申請時間不同,其變更後納稅期限的生效時間不同:如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變更後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申請變更的當季內仍按變更前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自下季度起按變更後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
如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如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的,在申請變更的當季仍按月申報納稅,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稅標準,自下季度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
27. 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從2019年3月1日起成為了一般納稅人,那麼一季度如何申報,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答:納稅人需要在4月份征期內辦理兩項申報業務:一是辦理3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二是辦理1~2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可以按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來確定是否享受免稅政策。對於納稅人在季度中間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核定為按季的,納稅人對應屬期申報銷售額均統一以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標準來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28.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勞務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納稅人,如果2019年辦理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佈)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專案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29.2018年9月註冊成立的公司,10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截至目前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期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出12個月(4個季度)的應稅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轉登記政策。
30.一家商貿企業,2018年已經辦理過一次轉登記,後來由於業務量擴大,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還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可以。部分納稅人在2018年先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又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內,只要符合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條件,仍可以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只允許辦理一次。
31.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曾經達到500萬元,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若在2019年申請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銷售額未達500萬元,還可以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這裏可辦理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既包括原增值稅納稅人,也包括營改增納稅人。所以,如果納稅人符合以上條件,都是可以辦理轉登記的。
32.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中的「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其中,「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不包括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33.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後,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提高?
答:為了進一步便利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34.月銷售額不超10萬元的未使用稅控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可以。對於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原則上不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推行範圍。
35.月銷售未超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否不再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答: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後,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不再使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
36.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如何顯示?
答: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欄次顯示為適用的徵收率。
37.一名創業大學生開辦了一個提供科技研發服務的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達到10萬元,是否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為了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促進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稅務總局持續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範圍。目前已經將住宿業,鑒證諮詢業,建築業,工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等八個行業納入試點行業範圍。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發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屬於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符合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用並自行開具專用發票。(未完待續)
【增值稅政策】(接上期)
20. 在預繳地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下同)時,預繳稅款可否退還?
答: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21. 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選擇?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22. 納稅期限變更需要什麼資料和流程?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23. 2019年以後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無時間要求?
答:無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24. 營改增和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轉登記不限制納稅人所屬行業,符合條件的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可以辦理轉登記;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辦理轉登記。
25. 轉登記中的累計銷售額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6.納稅人在2019年3月份從按月申報改為按季申報,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對享受增值稅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有什麼影響?
答:納稅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如果在3月份申請從按月申報變更為按季申報,將從4月份的稅款所屬期生效,二季度(4~6月份)的納稅申報在7月申報期辦理。如果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繼續免征增值稅。但納稅人此次變更納稅期限後,至2019年12月31日不得再變更納稅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變更納稅期限的實際申請時間不同,其變更後納稅期限的生效時間不同:如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變更後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申請變更的當季內仍按變更前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自下季度起按變更後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
如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如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的,在申請變更的當季仍按月申報納稅,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稅標準,自下季度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
27. 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從2019年3月1日起成為了一般納稅人,那麼一季度如何申報,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答:納稅人需要在4月份征期內辦理兩項申報業務:一是辦理3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二是辦理1~2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可以按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來確定是否享受免稅政策。對於納稅人在季度中間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核定為按季的,納稅人對應屬期申報銷售額均統一以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標準來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28.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勞務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納稅人,如果2019年辦理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佈)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專案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29.2018年9月註冊成立的公司,10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截至目前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期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出12個月(4個季度)的應稅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轉登記政策。
30.一家商貿企業,2018年已經辦理過一次轉登記,後來由於業務量擴大,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還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可以。部分納稅人在2018年先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又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內,只要符合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條件,仍可以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只允許辦理一次。
31.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曾經達到500萬元,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若在2019年申請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銷售額未達500萬元,還可以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這裏可辦理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既包括原增值稅納稅人,也包括營改增納稅人。所以,如果納稅人符合以上條件,都是可以辦理轉登記的。
32.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中的「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其中,「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不包括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33.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後,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提高?
答:為了進一步便利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34.月銷售額不超10萬元的未使用稅控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可以。對於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原則上不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推行範圍。
35.月銷售未超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否不再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答: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後,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不再使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
36.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如何顯示?
答: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欄次顯示為適用的徵收率。
37.一名創業大學生開辦了一個提供科技研發服務的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達到10萬元,是否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為了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促進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稅務總局持續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範圍。目前已經將住宿業,鑒證諮詢業,建築業,工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等八個行業納入試點行業範圍。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發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屬於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符合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用並自行開具專用發票。(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