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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增值税转型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管理经验较少、国企改革刚刚起步和当时的通货膨胀等原因,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的弊病——重复征税、扭曲价格机制、不利于公平竞争越来越明显。转型势在必行,但给财政会带来较大的减收压力。所以要谨慎、小心,分地域、分行业、分设备新旧逐渐实现转型是稳妥之举。
[关键词] 增值税 转型
增值税,是1954年在法国首先实行的,在其后二、三十年的时间里,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我国从1994年起,在工业、商贸、进口环节和加工、修理修配等环节普遍实行了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核心内容是减除税基中的已经征过税的价值以避免重复课税,因此,确定增值税“法定增值额”的办法十分关键。根据扣除方法不同,增值税大致上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
一、生产型增值税及其弊病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计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的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种计税基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固定资产所占比重高的企业,重复征税就越重。它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却可以保证收入。我国即采用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在1994年之所以选择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当时我国曾从考虑确保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在确定各个税种的税制时都力求尽可能扩大税基、维持高税率,而生产型增值税恰恰是三类增值税中税基最宽的类型。其次,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有企业改革刚刚起步,国企还未真正分开,自负盈亏的意识较弱。为防止企业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争资产、上项目,导致资产设备的投资效益下降,采取了生产型增值税。最后,当时我国一直存在通货膨胀,而过度的固定资产投资又会加剧通货膨胀。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是加大固定资产购入成本,通过抑制固定资产投资盲目扩张,从而压制通货膨胀,实现宏观平衡。另外,当时选择相对简单的生产型增值税,也考虑到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参差不齐和管理经验的不丰富。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竞争的进一步激烈,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病表现得越来越突出:
首先,固定资产购进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进入成本,导致进项税额抵扣不彻底,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这一点与增值税实施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也不利于固定资产比重较高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这是生产型增值税的最大弊病。固定资产的更新,决定了一个企业直至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且,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也更迅速、频繁,且价值不菲。要想跟上先进水平,就得适时更新设备,也就需要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而生产型增值税恰恰阻碍了设备的更新。为了短期的“较大的税基”,不惜以降低整个社会的生产发展速度和水平为代价,这确实有点“舍本逐末”。
其次,对价格的形成产生扭曲。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最终售价相同,其增值税税负是相同的。但是,由于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导致产品成本中所含税金由于生产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出现差异,这样,同种产品即使售价相同,其最终的总税负也不一定是相同的。这就使产品价格形成的正常机制受到破坏,从而对价格形成产生扭曲。
最后,不利于我国商品与进口产品进行竞争。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本国部分产品重复征税;而对进口产品因其出口国几乎给予出口退税,我国即使补征增值税,也不存在重复征税。这就导致进口产品税负比本国产品的实际税负低,不利于我国商品与进口产品进行竞争。这种对本国产品的“非国民待遇”是不公平的。
取消生产型增值税已迫在眉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大家的共识。增值税转型是指将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4]156号通知,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此为标志,增值税转型的试点正式启动。
二、消费型增值税的优点及其可行性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计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看,这种计税基数相当于消费资料价值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这样既缩小了税基,又避免了重复征税,降低了厂商税收负担,但会减少财政收入。任何事物都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对它的取舍要以其两面孰强来判断。消费型增值税是最易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它可以将外购货物的已纳税额一次全部扣除,既便于操作,又便于管理,所以是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实行消费型的约占90%多,而实行生产型的国家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
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改革增值税税制,实现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这是一项重要的财税改革举措,微观上看,将大大降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可以鼓励生产者的投资热情,为企业扩大投资、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提供动力;宏观上看,可促进基础产业和高新产业的发展,加快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对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由于较之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和税负较重,所以实行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变,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客观上也实现了减税。
在当前被称为“投资过热”的经济形势下进行增值税转型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是可行的。在市场经济下,经济周期是客观规律。在某一时期,“投资过热”是旁观者的看法。对投资者来说,投资有它的必要性,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者的合法的、正常的、理智的经济行为,无所谓“冷”、“热”。如果人为调整太强硬,就有可能扭曲价值规律、供求平衡。税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为每个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是调节经济周期的手段。况且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不应过多体现鼓励或限制,应表现出一种“任尔东西南北风”的稳定性。就这一点而言,选择在什么背景下进行转型改革似乎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能力进行转型改革。税收的作用之一是进行宏观调控,然而税收制度应该调节经济的长期增长,经济波动不应该左右税制改革的方向(中央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WTO的优惠政策即将到期,为适应更激烈的竞争,也为增值税的管理积累丰富的经验,应尽快转型。从实践经验看,1994年选择增值税类型时就考虑到投资过热而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现今在生产型增值税的环境中又出现“投资过热”。这说明增值税的类型对投资过热的影响作用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明显。所以,当生产型增值税给经济发展带来明显不利、阻碍时,就应及时进行转型。
从1994年税制全面改革以来,增值税始终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在多数年份,其收入额占到了全部税收的50%左右,一旦转型,受冲击最大的将是国家财政。转型,对收入确实有影响。但是改革不可能不付出代价,不能面面俱到,什么利益都不想损失。为了建立更加合理的征税环境,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更上一个台阶,为了更大的经济效益,一定时期的减收不可避免,关键是减收是否值得。从长远看,由于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投资,鼓励了新技术的使用,促进了基础产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增长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导致国民收入总体水平的提高,带来更大规模的收入。从另一角度讲,和十多年前相比,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实力大大增强。2004年,工商税收完成25718亿元,同比增长25.7%,增收5256亿元,增值税增幅都超过了20%,这有利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开。加之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将形成新的增长点,最终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增收和减收相抵,可以减少增值税转型给财政带来的压力,具备了增值税转型的条件。
三、解决转型减收的对策
据有关专家预测,实施增值税全面转型,国家财政要承担的改革成本是转型后每年减收1000亿元左右。对于这个不小的数字,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专家提出的对应思路是调整税收结构,包括清理优惠政策和考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做到有增有减。增值税转型是减税政策,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增值税转型后,基本排除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一些原先具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就可以取消,既扩大了税基,又优化了税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防止偷漏税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是增税政策,相关政策一起出台,有增有减,有利于减少转型带来的负担。这些对策都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转型带来的压力,毋庸置疑。笔者有意从转型的方式方法上发表以下见解:
任何改革都没有现成的套路可拷贝,所以增值税的改革与其他改革一样——逐步推进,不宜一刀切似的全面在全国铺开。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税制改革要分步推进是非常正确的。
笔者认为逐步推进应从以下三点着手:
地域范围上,从试点开始,按照西部、中部、东部的次序逐步推进。这样做,可以给予落后的西部、正在崛起的中部以一定的政策照顾,也可以缓解财政压力,又可以缩小不同区域间的发展差异。
可抵税设备的范围上,可规定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从规定时间之日后新增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之前购人的设备则一律不允许追溯扣税,以保持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严谨和可操作性。
行业范围上,从设备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开始,因为这类行业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大,率先转型可使重复征税的现象尽进早避免。从另一个角度讲,按行业先后推进增值税转型,相当于将消费型增值税当作产业在政策来用,所以将行业从“资本密集”扩展到“发展缓慢”,即将制约经济发展的电力、能源等行业也划入首先转型的范围中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给经济发展打好基础。
有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似有不妥。有人认为增值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课征的流转税,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销项与进项环环相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分阶段按照产业或地区序列逐步推开的改革思路,是人为设置产业、区域等差异,势必导致抵扣链条的复杂和混乱,不仅会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扭曲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还会滋生各种形式的避税、骗税行为,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他们提倡在所有行业同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没有必要人为设置产业序列来实现结构调整的目标,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本身就是受益最大者。笔者认为,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前提——为什么要分行业、分地区推进增值税转型?就是因为全方位的转型造成的减收对财政的压力太大,对资本密集型行业较集中的地区甚至还要借助于转移支付缓解。逐步转型能使财政有个适应的过程,是个较稳妥的办法,纵然有不足之处,也只能尽量控制,使其负效应减至最小,一旦在全行业实现了增值税转型,各种消极影响和不法之举自然销匿。
总之,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它的优越性而备受青睐,但给财政带来的压力也不容忽视。所以在转型中就应即认识到它的必要性,尽量加快转型步伐,又要谨慎小心,考虑社会生产的有序进行和财政的承受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其谚李永杓:《增值税转型试点难产》,http://finance.sina.com.cn,2004年06月10日
[2]白景明:怎样看增值税转型.中宣部《时事报告》,新华网2004~01~06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 增值税 转型
增值税,是1954年在法国首先实行的,在其后二、三十年的时间里,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我国从1994年起,在工业、商贸、进口环节和加工、修理修配等环节普遍实行了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核心内容是减除税基中的已经征过税的价值以避免重复课税,因此,确定增值税“法定增值额”的办法十分关键。根据扣除方法不同,增值税大致上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
一、生产型增值税及其弊病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计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的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种计税基数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固定资产所占比重高的企业,重复征税就越重。它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却可以保证收入。我国即采用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在1994年之所以选择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当时我国曾从考虑确保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在确定各个税种的税制时都力求尽可能扩大税基、维持高税率,而生产型增值税恰恰是三类增值税中税基最宽的类型。其次,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有企业改革刚刚起步,国企还未真正分开,自负盈亏的意识较弱。为防止企业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争资产、上项目,导致资产设备的投资效益下降,采取了生产型增值税。最后,当时我国一直存在通货膨胀,而过度的固定资产投资又会加剧通货膨胀。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是加大固定资产购入成本,通过抑制固定资产投资盲目扩张,从而压制通货膨胀,实现宏观平衡。另外,当时选择相对简单的生产型增值税,也考虑到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参差不齐和管理经验的不丰富。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竞争的进一步激烈,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病表现得越来越突出:
首先,固定资产购进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进入成本,导致进项税额抵扣不彻底,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这一点与增值税实施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也不利于固定资产比重较高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这是生产型增值税的最大弊病。固定资产的更新,决定了一个企业直至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且,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也更迅速、频繁,且价值不菲。要想跟上先进水平,就得适时更新设备,也就需要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而生产型增值税恰恰阻碍了设备的更新。为了短期的“较大的税基”,不惜以降低整个社会的生产发展速度和水平为代价,这确实有点“舍本逐末”。
其次,对价格的形成产生扭曲。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最终售价相同,其增值税税负是相同的。但是,由于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导致产品成本中所含税金由于生产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出现差异,这样,同种产品即使售价相同,其最终的总税负也不一定是相同的。这就使产品价格形成的正常机制受到破坏,从而对价格形成产生扭曲。
最后,不利于我国商品与进口产品进行竞争。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本国部分产品重复征税;而对进口产品因其出口国几乎给予出口退税,我国即使补征增值税,也不存在重复征税。这就导致进口产品税负比本国产品的实际税负低,不利于我国商品与进口产品进行竞争。这种对本国产品的“非国民待遇”是不公平的。
取消生产型增值税已迫在眉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大家的共识。增值税转型是指将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4]156号通知,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此为标志,增值税转型的试点正式启动。
二、消费型增值税的优点及其可行性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计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看,这种计税基数相当于消费资料价值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这样既缩小了税基,又避免了重复征税,降低了厂商税收负担,但会减少财政收入。任何事物都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对它的取舍要以其两面孰强来判断。消费型增值税是最易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它可以将外购货物的已纳税额一次全部扣除,既便于操作,又便于管理,所以是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实行消费型的约占90%多,而实行生产型的国家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
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改革增值税税制,实现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这是一项重要的财税改革举措,微观上看,将大大降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可以鼓励生产者的投资热情,为企业扩大投资、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提供动力;宏观上看,可促进基础产业和高新产业的发展,加快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对我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由于较之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和税负较重,所以实行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变,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客观上也实现了减税。
在当前被称为“投资过热”的经济形势下进行增值税转型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是可行的。在市场经济下,经济周期是客观规律。在某一时期,“投资过热”是旁观者的看法。对投资者来说,投资有它的必要性,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者的合法的、正常的、理智的经济行为,无所谓“冷”、“热”。如果人为调整太强硬,就有可能扭曲价值规律、供求平衡。税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为每个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是调节经济周期的手段。况且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不应过多体现鼓励或限制,应表现出一种“任尔东西南北风”的稳定性。就这一点而言,选择在什么背景下进行转型改革似乎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能力进行转型改革。税收的作用之一是进行宏观调控,然而税收制度应该调节经济的长期增长,经济波动不应该左右税制改革的方向(中央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WTO的优惠政策即将到期,为适应更激烈的竞争,也为增值税的管理积累丰富的经验,应尽快转型。从实践经验看,1994年选择增值税类型时就考虑到投资过热而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现今在生产型增值税的环境中又出现“投资过热”。这说明增值税的类型对投资过热的影响作用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明显。所以,当生产型增值税给经济发展带来明显不利、阻碍时,就应及时进行转型。
从1994年税制全面改革以来,增值税始终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在多数年份,其收入额占到了全部税收的50%左右,一旦转型,受冲击最大的将是国家财政。转型,对收入确实有影响。但是改革不可能不付出代价,不能面面俱到,什么利益都不想损失。为了建立更加合理的征税环境,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更上一个台阶,为了更大的经济效益,一定时期的减收不可避免,关键是减收是否值得。从长远看,由于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投资,鼓励了新技术的使用,促进了基础产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增长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导致国民收入总体水平的提高,带来更大规模的收入。从另一角度讲,和十多年前相比,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实力大大增强。2004年,工商税收完成25718亿元,同比增长25.7%,增收5256亿元,增值税增幅都超过了20%,这有利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开。加之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将形成新的增长点,最终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增收和减收相抵,可以减少增值税转型给财政带来的压力,具备了增值税转型的条件。
三、解决转型减收的对策
据有关专家预测,实施增值税全面转型,国家财政要承担的改革成本是转型后每年减收1000亿元左右。对于这个不小的数字,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专家提出的对应思路是调整税收结构,包括清理优惠政策和考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做到有增有减。增值税转型是减税政策,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增值税转型后,基本排除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一些原先具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就可以取消,既扩大了税基,又优化了税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防止偷漏税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是增税政策,相关政策一起出台,有增有减,有利于减少转型带来的负担。这些对策都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转型带来的压力,毋庸置疑。笔者有意从转型的方式方法上发表以下见解:
任何改革都没有现成的套路可拷贝,所以增值税的改革与其他改革一样——逐步推进,不宜一刀切似的全面在全国铺开。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税制改革要分步推进是非常正确的。
笔者认为逐步推进应从以下三点着手:
地域范围上,从试点开始,按照西部、中部、东部的次序逐步推进。这样做,可以给予落后的西部、正在崛起的中部以一定的政策照顾,也可以缓解财政压力,又可以缩小不同区域间的发展差异。
可抵税设备的范围上,可规定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从规定时间之日后新增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之前购人的设备则一律不允许追溯扣税,以保持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严谨和可操作性。
行业范围上,从设备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开始,因为这类行业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大,率先转型可使重复征税的现象尽进早避免。从另一个角度讲,按行业先后推进增值税转型,相当于将消费型增值税当作产业在政策来用,所以将行业从“资本密集”扩展到“发展缓慢”,即将制约经济发展的电力、能源等行业也划入首先转型的范围中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给经济发展打好基础。
有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似有不妥。有人认为增值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课征的流转税,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销项与进项环环相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分阶段按照产业或地区序列逐步推开的改革思路,是人为设置产业、区域等差异,势必导致抵扣链条的复杂和混乱,不仅会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扭曲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还会滋生各种形式的避税、骗税行为,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他们提倡在所有行业同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没有必要人为设置产业序列来实现结构调整的目标,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本身就是受益最大者。笔者认为,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前提——为什么要分行业、分地区推进增值税转型?就是因为全方位的转型造成的减收对财政的压力太大,对资本密集型行业较集中的地区甚至还要借助于转移支付缓解。逐步转型能使财政有个适应的过程,是个较稳妥的办法,纵然有不足之处,也只能尽量控制,使其负效应减至最小,一旦在全行业实现了增值税转型,各种消极影响和不法之举自然销匿。
总之,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它的优越性而备受青睐,但给财政带来的压力也不容忽视。所以在转型中就应即认识到它的必要性,尽量加快转型步伐,又要谨慎小心,考虑社会生产的有序进行和财政的承受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其谚李永杓:《增值税转型试点难产》,http://finance.sina.com.cn,2004年06月10日
[2]白景明:怎样看增值税转型.中宣部《时事报告》,新华网2004~01~06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