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商事严格责任是指在商法中,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对于交易双方之当事人,分别课以特别严格的责任。文章以案例为切入点,对商事严格责任进行了阐释。
【关键词】商法 商事严格责任 基本原则
2008年10月20日李先生和朱先生筹划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其中李先生出资160万元,占有80%的股份,朱先生出资40万元,占有20%的股份。2008年12月1日二人以A公司的名义和B公司签订了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月租金为10万元人民币。后A公司因故未成立,但是已欠B公司租金20万元。B公司要求二人支付租金24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时李先生已身无分文,朱先生认为自己只占有20%的股份,只同意支付4万元。在交涉无效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朱支付租金2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法院最后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朱先生承担公司未成立的债务。
这是一起因公司设立不成功而引起的债务纠纷案件。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成立时,成立过程中的责任和债务却不能因此而自然消失,如果债务没有人清偿,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会损害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利益,危害交易安全,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的积极性也会随之下降。有鉴于此,我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的,其发起人对因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债务也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从法律角度而言,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之间就类似于一个合伙关系,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内部虽然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是对外债务却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体现了商事交易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通过加重行为人举证责任的方式,而使行为人承担较一般过错责任更重的责任。在严格责任中,受害人并不需要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而由行为人就其没有过错的事由予以反证。[1]商法的严格责任主义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集中反映了商事关系本质特征,其基本含义是对在商事交易中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对方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制度。严格责任是在商事法律中,为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而对于交易双方当事人课以的一种责任方式,强调的是对商事活动主体行为的严格要求。
现代商事交易活动规模大且繁杂,如果只适用过错责任,容易危及交易安全,因而很多国外立法都普遍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日本《商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数人为其中的1人或者所有人的实施商行为而承担债务时,各人承担连带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规定商事合同中买方违约时, 卖方有权采取的8种补救措施,也体现了美国商事立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立法精神。再如《德国商法典》第426 条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丧失或毁损的责任仅在损害系基于“承运人即使尽最大注意仍无法避免的、并且他无法制止其后果发生”时,才得以免责。此条也是规定了承运人的严格责任。[2]这既符合承运人一般系具有丰富交易经验的商人, 对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清醒认识的特点, 还可以通过承运人的责任保险制度分担损失、而不致使其承受不当利益, 又与国际惯例一致。我国商法中也存在严格责任的规定,《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原则的的产生都其客观的条件,严格责任原则是法律追求公平价值的体现,是充分与合理保护商事主体利益的法律制度。由于商事活动特有的规律和要求,商事交易存在的风险极大,其发生后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商事立法中必须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严格责任。同时,随着商业的日益发展,社会的财富越来越集中于商人的手中,因此他们有更多的实力承受基于其营业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让他们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3]通过严格责任的承担,弥补商业风险带来的损失,鼓励交易活动,促进商业繁荣。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9.
[2] [德] 卡那利斯( Canaris).商法学(Handelsrecht)[M].贝克出版社,2000,569.
[3]王延川.商事严格责任的法理探析[J].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7):19.
作者简介:闫汝超(1988-),女,山东青岛人,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关键词】商法 商事严格责任 基本原则
2008年10月20日李先生和朱先生筹划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其中李先生出资160万元,占有80%的股份,朱先生出资40万元,占有20%的股份。2008年12月1日二人以A公司的名义和B公司签订了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月租金为10万元人民币。后A公司因故未成立,但是已欠B公司租金20万元。B公司要求二人支付租金24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时李先生已身无分文,朱先生认为自己只占有20%的股份,只同意支付4万元。在交涉无效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朱支付租金2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法院最后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朱先生承担公司未成立的债务。
这是一起因公司设立不成功而引起的债务纠纷案件。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成立时,成立过程中的责任和债务却不能因此而自然消失,如果债务没有人清偿,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会损害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利益,危害交易安全,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的积极性也会随之下降。有鉴于此,我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的,其发起人对因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债务也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从法律角度而言,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之间就类似于一个合伙关系,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内部虽然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是对外债务却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体现了商事交易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通过加重行为人举证责任的方式,而使行为人承担较一般过错责任更重的责任。在严格责任中,受害人并不需要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而由行为人就其没有过错的事由予以反证。[1]商法的严格责任主义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集中反映了商事关系本质特征,其基本含义是对在商事交易中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对方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制度。严格责任是在商事法律中,为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而对于交易双方当事人课以的一种责任方式,强调的是对商事活动主体行为的严格要求。
现代商事交易活动规模大且繁杂,如果只适用过错责任,容易危及交易安全,因而很多国外立法都普遍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日本《商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数人为其中的1人或者所有人的实施商行为而承担债务时,各人承担连带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规定商事合同中买方违约时, 卖方有权采取的8种补救措施,也体现了美国商事立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立法精神。再如《德国商法典》第426 条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丧失或毁损的责任仅在损害系基于“承运人即使尽最大注意仍无法避免的、并且他无法制止其后果发生”时,才得以免责。此条也是规定了承运人的严格责任。[2]这既符合承运人一般系具有丰富交易经验的商人, 对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清醒认识的特点, 还可以通过承运人的责任保险制度分担损失、而不致使其承受不当利益, 又与国际惯例一致。我国商法中也存在严格责任的规定,《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原则的的产生都其客观的条件,严格责任原则是法律追求公平价值的体现,是充分与合理保护商事主体利益的法律制度。由于商事活动特有的规律和要求,商事交易存在的风险极大,其发生后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商事立法中必须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严格责任。同时,随着商业的日益发展,社会的财富越来越集中于商人的手中,因此他们有更多的实力承受基于其营业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让他们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3]通过严格责任的承担,弥补商业风险带来的损失,鼓励交易活动,促进商业繁荣。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9.
[2] [德] 卡那利斯( Canaris).商法学(Handelsrecht)[M].贝克出版社,2000,569.
[3]王延川.商事严格责任的法理探析[J].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7):19.
作者简介:闫汝超(1988-),女,山东青岛人,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