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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30日,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发表谈话,指出:“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由此可见,决策层在农民土地权益上加强了政策巩固,在城市化、工业化等诸多要素中积极寻求内在平衡与新的突破。
土地私有化不可行
当前的中国农民事实上只有农地耕种权,对于土地的最终支配权几乎为零。因此客观上造成的后果便是:乡村组织强行调整或收回承包地,或者政府征用农地用于非农建设时,农民利益屡屡受到侵犯。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就土地问题突出了两点:第一,硬化农民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权,弱化集体所有权;第二,改革现有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确保农民真正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一个完整而成熟的土地制度,不仅需要农民可以享受到土地所有者的应有权利,还要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中市场的主导作用。
土地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亦是外界观察中国农村改革方向的风向标。从1978年18位小岗村农民的“生死契约”开始,分田到户、自主生产的农地承包制便得到了认可和推广。此后的30年间,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曾两次延长。1984年,中共中央发文,“第一轮承包”规定农地承包期统一为15年;1993年,最早承包到户的15年承包期满,“第二轮延包”要求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延长土地承包期为30年;2003年,被认为是中国“新土地革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规定承包期为30年,至此,中国农民拥有“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权最终以法律的名义正式确立。
眼下,“第二轮延包”(1993年)距离承包期限已过半数,而且一些地方的政策执行并不到位,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据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执法检查显示:30%的农户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个别地方的乡村组织或村组干部,直接与工商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违法批地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比较突出。实际上农民的土地受乡村干部或乡镇组织等支配,并没有完全享有其权益。
曾有学者提出实行土地私有化,直接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农民充分享有权利的同时就会保护好土地。但是,反对方的观点则出于国家粮食安全的考虑,农民很有可能把大量的耕地变为建设用地;若不能保有一定数量的耕地,中国的粮食安全将陷入危境。更有专家指出,如果允许农地私有化,大量资本会涌进农村,伴随着土地兼并势必造成流民或城市贫民窟,危及中国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促进土地流转
“从1993年开始,在土地问题上中央是鼓励流转的。不过,199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大型企业长期包租农民的土地,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徐小青坦言。他还表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市场,总书记这次在小岗村的讲话也明确提出来了。要促进土地的流转,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这是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把土地逐渐有条件的集中。
依据现有土地法规而言,广东“珠三角”、江苏、浙江等沿海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因为这些地方并没有办理土地农转非手续,但是,由于农民实现了非农就业,增加收入等收益,这就使得某些地方的GDP在一定时期内有了飞速的增长,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需求也由此扩张。
土地流转被特别强调出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量的农村青年劳动力流向城市成为农民工,许多地方出现了农地抛荒和农转非现象,对国家的粮食安全越来越有威胁。专家分析:每户农民承包的土地有限,难以规模经营,而农业效益的提高要求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这就使得开放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成为必然。
二元土地制度亟待突破
中国改革学术顾问武建东分析,城乡分治的二元土地制度、社会制度维护了城市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所有权的转换仍然保留计划经济的等级特点,即农村集体土地不能流转,它本身不是一个完整的物权,权利转换的唯一方式就是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由此国家仍然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对土地的传统综合的经略模式之中,这种模式并不适应市场经济对土地的要求,也难以实现国家对土地择优价值的利用。市场经济的内在发展要求中国土地利用模式需要做出革命性的调整,走世界先进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的成功道路。
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天津市推出以“宅基地换房”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办法,并在“12镇5村”开展试点,涉及津郊近18万农民。至2008年年末,将有10万农民告别乡间老屋,住上有产权的商品房,过上进工厂上班拿工资、有社保医保的“城里人”生活。
2006年,“农民集中居住”在一些地区悄然登台。农民整体搬进多层或高层住宅,而当地政府正忙着拆迁农民住房,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以增加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
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土地问题上做出的努力,可以说是适得其时。当下的土地制度改革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妥善处理土地问题,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情,是关乎和谐社会成功转型的关键。可以预见,中国土地制度的变革正朝着积极的方向前进,在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策下,农民将更加充分而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私有化不可行
当前的中国农民事实上只有农地耕种权,对于土地的最终支配权几乎为零。因此客观上造成的后果便是:乡村组织强行调整或收回承包地,或者政府征用农地用于非农建设时,农民利益屡屡受到侵犯。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就土地问题突出了两点:第一,硬化农民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权,弱化集体所有权;第二,改革现有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确保农民真正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一个完整而成熟的土地制度,不仅需要农民可以享受到土地所有者的应有权利,还要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中市场的主导作用。
土地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亦是外界观察中国农村改革方向的风向标。从1978年18位小岗村农民的“生死契约”开始,分田到户、自主生产的农地承包制便得到了认可和推广。此后的30年间,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曾两次延长。1984年,中共中央发文,“第一轮承包”规定农地承包期统一为15年;1993年,最早承包到户的15年承包期满,“第二轮延包”要求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延长土地承包期为30年;2003年,被认为是中国“新土地革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规定承包期为30年,至此,中国农民拥有“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权最终以法律的名义正式确立。
眼下,“第二轮延包”(1993年)距离承包期限已过半数,而且一些地方的政策执行并不到位,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据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执法检查显示:30%的农户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个别地方的乡村组织或村组干部,直接与工商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违法批地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比较突出。实际上农民的土地受乡村干部或乡镇组织等支配,并没有完全享有其权益。
曾有学者提出实行土地私有化,直接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农民充分享有权利的同时就会保护好土地。但是,反对方的观点则出于国家粮食安全的考虑,农民很有可能把大量的耕地变为建设用地;若不能保有一定数量的耕地,中国的粮食安全将陷入危境。更有专家指出,如果允许农地私有化,大量资本会涌进农村,伴随着土地兼并势必造成流民或城市贫民窟,危及中国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促进土地流转
“从1993年开始,在土地问题上中央是鼓励流转的。不过,199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大型企业长期包租农民的土地,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徐小青坦言。他还表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市场,总书记这次在小岗村的讲话也明确提出来了。要促进土地的流转,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这是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把土地逐渐有条件的集中。
依据现有土地法规而言,广东“珠三角”、江苏、浙江等沿海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因为这些地方并没有办理土地农转非手续,但是,由于农民实现了非农就业,增加收入等收益,这就使得某些地方的GDP在一定时期内有了飞速的增长,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需求也由此扩张。
土地流转被特别强调出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量的农村青年劳动力流向城市成为农民工,许多地方出现了农地抛荒和农转非现象,对国家的粮食安全越来越有威胁。专家分析:每户农民承包的土地有限,难以规模经营,而农业效益的提高要求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这就使得开放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成为必然。
二元土地制度亟待突破
中国改革学术顾问武建东分析,城乡分治的二元土地制度、社会制度维护了城市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所有权的转换仍然保留计划经济的等级特点,即农村集体土地不能流转,它本身不是一个完整的物权,权利转换的唯一方式就是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由此国家仍然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对土地的传统综合的经略模式之中,这种模式并不适应市场经济对土地的要求,也难以实现国家对土地择优价值的利用。市场经济的内在发展要求中国土地利用模式需要做出革命性的调整,走世界先进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的成功道路。
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天津市推出以“宅基地换房”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办法,并在“12镇5村”开展试点,涉及津郊近18万农民。至2008年年末,将有10万农民告别乡间老屋,住上有产权的商品房,过上进工厂上班拿工资、有社保医保的“城里人”生活。
2006年,“农民集中居住”在一些地区悄然登台。农民整体搬进多层或高层住宅,而当地政府正忙着拆迁农民住房,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以增加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
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土地问题上做出的努力,可以说是适得其时。当下的土地制度改革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妥善处理土地问题,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情,是关乎和谐社会成功转型的关键。可以预见,中国土地制度的变革正朝着积极的方向前进,在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策下,农民将更加充分而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