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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通过有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选举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改变由上级领导主导的形式主义倾向,防止以任命、变相任命或委派代替选举的现象。“公推直选”有效的抑制了这种现象的发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扩大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
“现在,谁当书记,我定不了。我的权力交给了市委常委会、交给了一套程序、交给了党代表。要说革命,最大的是革我自己的命。”这是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李军,在贵阳市区(县)党委书记人选公推竞岗大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话。
2008年7月14日,贵阳市金阳行政中心内一场特殊的“选官”大会紧张上演,来自花溪区、小河区、息烽县和修文县的新一届党委书记候选人将通过公推直选的方式被选拔出来。
此次公推竞岗主要包括演讲答辩和民意测验两项内容,在近8小时的时间里,20名竞争4个区(县)党委书记的“考生”走上前台,发表10分钟的主题演讲,回答由主考官及与会人员的提出的问题,并由9名专家干部组成的评委团打分排出名次。演讲答辩结束后,与会人员进行现场投票,对竞岗者进行民意测验。7月15日,20名候选人又参加了领导能力测评,由“5进2”产生4个区(县)各两名“优胜者”,经过数轮PK,“8强”于7月17日脱颖而出。接下来,通过严格的组织考察程序,经由市委常委会研究和市委全委会差额票决,“8强”中的4位将作为4区(县)党委书记的最终拟任人选,进行拟任任职陈述。7月23日,有四位人选分别以“小组第一”的成绩出线,成为花溪、小河、修文、息烽4区(县)的“一把手”。
本次“公推直选”电视、广播、网络等各路媒体进行了全程直播,贵阳市及全国的老百姓都给予了极大关注,社会反响强烈。演讲答辩主考官、南京师范大学方志军教授说:“区(县)党委书记职务拿出来民主推荐、公开竞争,贵阳市的做法,在全国都是首创!公开透明的选人制度,将使一批有想法、有能力的干部脱颖而出。”
“公推直选”的乡镇尝试
“公推直选”是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在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实行的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概括性说法,其本质仍是直接选举。“公推直选”把原来由党委提名和委任候选人的方式,变为在党组织领导下、由党员、群众公开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直接差额选举。它的程序主要包括两步,一是“公推”,二是“直选”,即先通过公推产生候选人,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
贵阳市4区县通过电视直播公开竞选“一把手”,标志着我国民主选举制度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那么,“公推直选”到底是怎么选呢?综合改革开放30年来,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20年,我国各地试点对选举制度改革主要进行了以下几种尝试:
1.“直接选举”——四川步云乡式
1998年11月,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试行了全乡选民直接选举乡长的改革,其最大的特色是制定了竞选规则。选举委员会首先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定的方式确定了15名候选人,然后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代表共同组成的选区联席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了2名正式候选人,并与区委提名的1名正式候选人共3人参与最终竞选。3位最终候选人在竞选期间,一共进行了13场竞选演说答辫会,到过10个村及1个居委会。
为确保选举工作公正、合理,乡选举委员会在制作选票时,对3名候选人的排名采用各1/3轮流交叉排列法,全乡共设投票站13个,每个投票站设秘密划票间3-5个,有选举权的6000多名村民均可参加。1999年1月4日,经全乡人大代表现场投票后,谭晓秋成为我国第一位直选乡长。
步云乡的乡长“直选”把现行的村级直选,直接过渡到了乡长直选,且选举规范化,接近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政治模式,对于提升基层政府合法性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两票制”——山西卓里镇式
“两票制”又称“两票选任制”,是指在选举的过程中,村民投信任票、代表投选举票,前者决定参选人有无候选人竞选资格,后者决定其最终能否当选。
1999年4月,山西省临猗县卓里镇主要领导人开始换届选举,在正式选举前,选举领导小组首先组织选民对镇党委、镇政府和镇人大主要负责人进行信任投票,信任投票有三个选项——信任、基本信任和不信任。选举方案规定,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50%不得作为下届党委、人大、政府换届的正式候选人,看似平常的“民意调查”, 在这次卓里镇选举中显得并不轻松。一个月后,卓里镇分别召开党代会和人代会, 经过党员代表和人大代表的分别投票确定最后人选。
此次选举过程中,民调“信任投票”不过半数不能成为新一届镇级负责人的规定,有助于完善镇级人大对镇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但是,卓里镇全体选民的信任投票,只有否决不称职的现任负责人的功能,而没有推荐新一届领导班子候选人的功能,新班子候选人的产生方式还是停留在传统做法上。
3.“三轮两票制”——深圳大鹏镇式
1999年初,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进行了一次“三轮两票”式选举镇长的改革探索。
顾名思义,“三轮两票制”首先要进行3轮投票:第一轮,由全镇所有选民每人一票直接推荐镇长候选人的初步人选;第二轮,初步人选进行竞选演讲,由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和农村代表(每户1人)共同投票,在初步人选中确定正式候选人;第三轮,由镇人大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最后选举。在三轮投票过程中,头两轮投票是为民意推荐票,第三轮投票为法定选举票,因此整个选举过程被称作“三轮两票制”。
“三轮两票制”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时,在选举过程中又借鉴了“两推一选”的选举方法,综合了“两票制”与“两推一选”模式的优点。
4.“两推一选”——湖北杨集镇式
从字面上就能看出,“两推一选”首先要“两推”,即先由党员和群众代表投票推荐候选人的初步人选,再由党委根据推荐票数和候选人的任职条件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一选”,即在党员大会上由全体党员差额选举最终人选。
2002年9月,湖北省荆门市杨集镇进行了乡镇党委书记换届选举。杨集镇的选举过程共分3个步骤,首先召开全镇选民大会,对现任镇政府组成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同时,由选民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镇长初步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确定了18名初步候选人。然后,以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全体党员在18名初步候选人中推荐5名为预备候选人,5名预备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确定2名为正式候选人。最后,召开镇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正式选举,经过2名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讲后投票,进行直接差额选举,优胜者当选。
杨集的“两推一选”模式是一次较为成功的扩大党内民主实践,首创群众投票提名党委书记候选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5.“三票制”——四川桂花镇式
2004年9月,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进行了“三票制”公推直选桂花镇党委书记的实践。
“三票制”最突出的特点是在选举规则上有了新的创新:首先,对初步人选进行结构推荐,在初步人选的工作单位,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其进行“信任度”测评,选票达50%以上方能参加结构推荐。同时,“信任度”测评结果按10%的权重纳入结构推荐的计算结果中,计算方法是,参加结构推荐的代表分A、B、C、D四个层面,A层面为本镇的区及以上党代表(权重30%)、B层面为镇机关干部(权重20%)、C层面为村民代表(权重20%)、D层面为区委公推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权重20%)。按候选人初步人选结构推荐得分情况,取前5名作为镇党委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经过实地调研后,5名候选人预备人选分别作竞职演说,由全体委员讨论票决出2名正式候选人。最后,召开全镇党员大会,2名正式候选人就桂花镇各项工作回答党员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与会党员以无记名方式直接投票差额选举桂花镇党委书记。
从上面实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公推直选”经历了一个由村到乡、再到区县的递进式过程。“公推直选”之所以首先在农村地区展开,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有着9亿农村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从革命战争时期开始,中国问题从根本上说就体现为农民问题。19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农村又一次走在了城市的前列,“农村包围城市”也再度成为当代中国改革的真实写照。同样,以选举制为代表的民主制度改革也首先在农村展开。
198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宜山、罗成两县农民自发地通过村民直接选举建起了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制度从此确立。农村基层组织多年的自治与民主传统,为新时期的民主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江泽民同志在15大报告中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这里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村民委员会,而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就是指乡镇、县(市) 级政权机关。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话已经为当时的干部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即县乡级主要领导干部也要和村级干部一样,实行选举制。
2004年2月,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乡镇长直接选举拉开了序幕,全县7个乡镇同时进行直选。红河州选举使“直选”范围由乡、镇拓宽到县。此次民主试验,不仅获得了上级的支持,也获得了民众的参与和认可,77名干部、中小学教师、农民、个体户报名参选并成为初步候选人,106000多位选民中的 97%参加投票。出于政治风险的考虑,历时40天的红河直选,一直对外界保密,直到新华社记者造访,并在《半月谈》上刊发文章,红河改革才浮出水面。“红河选举”直选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多,影响之大,堪称全国之最,在事实上创造了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乡镇直接选举模式。至此以后,“公推直选”在全国更多省份的乡镇党组织内广泛开展。
“公推直选”是对传统人事制度的突破
我国现行的领导干部人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确立的,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党政不分、民主不足、人治惯性,呈现出典型的“任命制”特征。任命制是无产阶级政党在特殊时期、尤其是战争环境中实行的一种高度集中统一的人事制度,在战争年代及建国初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发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任命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地暴露了出来。
传统的任命制使领导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把党任命干部与人民群众选举、任免干部对立起来,干部选拔问题神秘化、缺乏透明度,“人治”与“官本位”思想突出,忽视人事制度的法制建设,任人唯亲与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泛滥,跑官之风盛行,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阻碍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
党的13大提出的:“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的理论和原则,成为我国干部人事法制建设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此,建立公务员制度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1年6月,为了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党中央制定了《2001-201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近些年来,以“公推直选”为代表的基层选举制度改革正是对传统人事制度的重大突破。尽管,一些地方在“公推直选”时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但是,无论哪种模式,“公推直选”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与任命制及以往的选举相比,“公推直选”围绕选举的广泛参与性及公开竞争性两方面展开,变上级党组织提名候选人为群众提名和党员提名候选人,变间接、等额选举为直接、差额选举,变在少数人中选人为在多数人中选人。老百姓自己选自己的当家人,无疑是选举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也为今后的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现代政治理论认为,民主的关键在于选举,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底线,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有效运行的起点。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通过有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选举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改变由上级领导主导的形式主义倾向,防止以任命、变相任命或委派代替选举的现象。“公推直选”有效的抑制了这种现象的发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扩大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
首先,“公推直选”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从理论上讲,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无优劣之分,但在实践过程中,直接选举较之间接选举,确实更有利于基层党组织的民主建设。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要求,要“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符合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
其次,“公推直选”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在选举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与等额选举相比,差额选举的民主性一方面在于为选举人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另一方面也为候选人当选增加了竞争性。传统的“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变成了“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同时,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有了危机意识,若要当选,就必须争取多数人的信任。
再次,“公推竞选”引进了较为科学竞选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竞选制度。“竞选”由于长期以来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而遭到否定和排斥。其实“竞选”本身并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竞选只是把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到选举过程中,通过对候选人的介绍、宣传和比较,增强选举的透明度,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减少投票的盲目性。同时,科学的竞选规则,更可以规避选举风险,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使选举过程在阳光下进行,避免暗箱操作。虽然,西方国家的竞选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不能生搬硬套,但我们完全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加以改造,做到“洋为中用”。
“公推直选”的困境与思考
从1998年步云乡第一次乡长直选,到2008年贵阳市区长直选,中国基层民主政治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十年。与其他社会改革尝试一样,“公推直选”在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与发扬党内民主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以第一个吃螃蟹的步云乡为例,步云直选完全突破了现有的体制架构,改革较为成熟与彻底。《法制日报》在步云乡直选后不久,发表了一篇名为《民主不允许超越法律》署名文章,指责步云乡直选“违宪”。该文章认为,当前中国政治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选民不能直接选举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而是很多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未真正贯彻民主原则,流于形式。当务之急是要严格依法组织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切实保障广大选民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杜绝各种搞形式、走过场的“民主选举”,严禁各种侵犯甚至剥夺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而不是在直接选举方面抛开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另辟“蹊径”。
步云乡合法性遭到质疑,说明直选民主改革已经遇到了制度性障碍。2001年,步云乡换届选举时,选举程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先前的直选乡长变为直选乡长候选人,然后由人大定夺,以此规避第一次直选的政治风险。有学者认为,这一微妙变化说明,“公推直选”由“快半拍改革”变为温和的“体制内变革”。由于步云直选突破了现行选举法,全国人大党组发布第12号文件,即《关于作好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明文规定,各地在换届选举中不得对乡镇长进行直接选举。这个文件被大多数地方政府理解为中央反对乡镇选举改革试验,“公推直选”走到了十字路口。
然而,国家对于地方民主改革的试点工作并没有因此停止。2006年3月,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欧阳淞明确表示,中央组织部支持公推产生候选人的做法。从突破体制到体制内改革,“公推直选”的普及与制度化说明,“公推直选”符合我国实际发展需要。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滞后于公推直选的现象,在哲学反映了社会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同步性,是一种正常现象。“公推直选”本质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符合宪法的根本精神。
“现在,谁当书记,我定不了。我的权力交给了市委常委会、交给了一套程序、交给了党代表。要说革命,最大的是革我自己的命。”这是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李军,在贵阳市区(县)党委书记人选公推竞岗大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话。
2008年7月14日,贵阳市金阳行政中心内一场特殊的“选官”大会紧张上演,来自花溪区、小河区、息烽县和修文县的新一届党委书记候选人将通过公推直选的方式被选拔出来。
此次公推竞岗主要包括演讲答辩和民意测验两项内容,在近8小时的时间里,20名竞争4个区(县)党委书记的“考生”走上前台,发表10分钟的主题演讲,回答由主考官及与会人员的提出的问题,并由9名专家干部组成的评委团打分排出名次。演讲答辩结束后,与会人员进行现场投票,对竞岗者进行民意测验。7月15日,20名候选人又参加了领导能力测评,由“5进2”产生4个区(县)各两名“优胜者”,经过数轮PK,“8强”于7月17日脱颖而出。接下来,通过严格的组织考察程序,经由市委常委会研究和市委全委会差额票决,“8强”中的4位将作为4区(县)党委书记的最终拟任人选,进行拟任任职陈述。7月23日,有四位人选分别以“小组第一”的成绩出线,成为花溪、小河、修文、息烽4区(县)的“一把手”。
本次“公推直选”电视、广播、网络等各路媒体进行了全程直播,贵阳市及全国的老百姓都给予了极大关注,社会反响强烈。演讲答辩主考官、南京师范大学方志军教授说:“区(县)党委书记职务拿出来民主推荐、公开竞争,贵阳市的做法,在全国都是首创!公开透明的选人制度,将使一批有想法、有能力的干部脱颖而出。”
“公推直选”的乡镇尝试
“公推直选”是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在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实行的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概括性说法,其本质仍是直接选举。“公推直选”把原来由党委提名和委任候选人的方式,变为在党组织领导下、由党员、群众公开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直接差额选举。它的程序主要包括两步,一是“公推”,二是“直选”,即先通过公推产生候选人,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
贵阳市4区县通过电视直播公开竞选“一把手”,标志着我国民主选举制度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那么,“公推直选”到底是怎么选呢?综合改革开放30年来,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20年,我国各地试点对选举制度改革主要进行了以下几种尝试:
1.“直接选举”——四川步云乡式
1998年11月,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试行了全乡选民直接选举乡长的改革,其最大的特色是制定了竞选规则。选举委员会首先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定的方式确定了15名候选人,然后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代表共同组成的选区联席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了2名正式候选人,并与区委提名的1名正式候选人共3人参与最终竞选。3位最终候选人在竞选期间,一共进行了13场竞选演说答辫会,到过10个村及1个居委会。
为确保选举工作公正、合理,乡选举委员会在制作选票时,对3名候选人的排名采用各1/3轮流交叉排列法,全乡共设投票站13个,每个投票站设秘密划票间3-5个,有选举权的6000多名村民均可参加。1999年1月4日,经全乡人大代表现场投票后,谭晓秋成为我国第一位直选乡长。
步云乡的乡长“直选”把现行的村级直选,直接过渡到了乡长直选,且选举规范化,接近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政治模式,对于提升基层政府合法性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两票制”——山西卓里镇式
“两票制”又称“两票选任制”,是指在选举的过程中,村民投信任票、代表投选举票,前者决定参选人有无候选人竞选资格,后者决定其最终能否当选。
1999年4月,山西省临猗县卓里镇主要领导人开始换届选举,在正式选举前,选举领导小组首先组织选民对镇党委、镇政府和镇人大主要负责人进行信任投票,信任投票有三个选项——信任、基本信任和不信任。选举方案规定,信任票和基本信任票不足50%不得作为下届党委、人大、政府换届的正式候选人,看似平常的“民意调查”, 在这次卓里镇选举中显得并不轻松。一个月后,卓里镇分别召开党代会和人代会, 经过党员代表和人大代表的分别投票确定最后人选。
此次选举过程中,民调“信任投票”不过半数不能成为新一届镇级负责人的规定,有助于完善镇级人大对镇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但是,卓里镇全体选民的信任投票,只有否决不称职的现任负责人的功能,而没有推荐新一届领导班子候选人的功能,新班子候选人的产生方式还是停留在传统做法上。
3.“三轮两票制”——深圳大鹏镇式
1999年初,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进行了一次“三轮两票”式选举镇长的改革探索。
顾名思义,“三轮两票制”首先要进行3轮投票:第一轮,由全镇所有选民每人一票直接推荐镇长候选人的初步人选;第二轮,初步人选进行竞选演讲,由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和农村代表(每户1人)共同投票,在初步人选中确定正式候选人;第三轮,由镇人大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最后选举。在三轮投票过程中,头两轮投票是为民意推荐票,第三轮投票为法定选举票,因此整个选举过程被称作“三轮两票制”。
“三轮两票制”是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时,在选举过程中又借鉴了“两推一选”的选举方法,综合了“两票制”与“两推一选”模式的优点。
4.“两推一选”——湖北杨集镇式
从字面上就能看出,“两推一选”首先要“两推”,即先由党员和群众代表投票推荐候选人的初步人选,再由党委根据推荐票数和候选人的任职条件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一选”,即在党员大会上由全体党员差额选举最终人选。
2002年9月,湖北省荆门市杨集镇进行了乡镇党委书记换届选举。杨集镇的选举过程共分3个步骤,首先召开全镇选民大会,对现任镇政府组成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同时,由选民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镇长初步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确定了18名初步候选人。然后,以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全体党员在18名初步候选人中推荐5名为预备候选人,5名预备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确定2名为正式候选人。最后,召开镇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正式选举,经过2名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讲后投票,进行直接差额选举,优胜者当选。
杨集的“两推一选”模式是一次较为成功的扩大党内民主实践,首创群众投票提名党委书记候选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5.“三票制”——四川桂花镇式
2004年9月,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进行了“三票制”公推直选桂花镇党委书记的实践。
“三票制”最突出的特点是在选举规则上有了新的创新:首先,对初步人选进行结构推荐,在初步人选的工作单位,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其进行“信任度”测评,选票达50%以上方能参加结构推荐。同时,“信任度”测评结果按10%的权重纳入结构推荐的计算结果中,计算方法是,参加结构推荐的代表分A、B、C、D四个层面,A层面为本镇的区及以上党代表(权重30%)、B层面为镇机关干部(权重20%)、C层面为村民代表(权重20%)、D层面为区委公推直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权重20%)。按候选人初步人选结构推荐得分情况,取前5名作为镇党委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经过实地调研后,5名候选人预备人选分别作竞职演说,由全体委员讨论票决出2名正式候选人。最后,召开全镇党员大会,2名正式候选人就桂花镇各项工作回答党员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与会党员以无记名方式直接投票差额选举桂花镇党委书记。
从上面实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公推直选”经历了一个由村到乡、再到区县的递进式过程。“公推直选”之所以首先在农村地区展开,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有着9亿农村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从革命战争时期开始,中国问题从根本上说就体现为农民问题。19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农村又一次走在了城市的前列,“农村包围城市”也再度成为当代中国改革的真实写照。同样,以选举制为代表的民主制度改革也首先在农村展开。
198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宜山、罗成两县农民自发地通过村民直接选举建起了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制度从此确立。农村基层组织多年的自治与民主传统,为新时期的民主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江泽民同志在15大报告中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这里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村民委员会,而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就是指乡镇、县(市) 级政权机关。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话已经为当时的干部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即县乡级主要领导干部也要和村级干部一样,实行选举制。
2004年2月,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乡镇长直接选举拉开了序幕,全县7个乡镇同时进行直选。红河州选举使“直选”范围由乡、镇拓宽到县。此次民主试验,不仅获得了上级的支持,也获得了民众的参与和认可,77名干部、中小学教师、农民、个体户报名参选并成为初步候选人,106000多位选民中的 97%参加投票。出于政治风险的考虑,历时40天的红河直选,一直对外界保密,直到新华社记者造访,并在《半月谈》上刊发文章,红河改革才浮出水面。“红河选举”直选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多,影响之大,堪称全国之最,在事实上创造了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乡镇直接选举模式。至此以后,“公推直选”在全国更多省份的乡镇党组织内广泛开展。
“公推直选”是对传统人事制度的突破
我国现行的领导干部人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确立的,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党政不分、民主不足、人治惯性,呈现出典型的“任命制”特征。任命制是无产阶级政党在特殊时期、尤其是战争环境中实行的一种高度集中统一的人事制度,在战争年代及建国初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发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任命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地暴露了出来。
传统的任命制使领导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把党任命干部与人民群众选举、任免干部对立起来,干部选拔问题神秘化、缺乏透明度,“人治”与“官本位”思想突出,忽视人事制度的法制建设,任人唯亲与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泛滥,跑官之风盛行,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阻碍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
党的13大提出的:“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的理论和原则,成为我国干部人事法制建设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此,建立公务员制度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1年6月,为了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党中央制定了《2001-201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近些年来,以“公推直选”为代表的基层选举制度改革正是对传统人事制度的重大突破。尽管,一些地方在“公推直选”时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但是,无论哪种模式,“公推直选”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与任命制及以往的选举相比,“公推直选”围绕选举的广泛参与性及公开竞争性两方面展开,变上级党组织提名候选人为群众提名和党员提名候选人,变间接、等额选举为直接、差额选举,变在少数人中选人为在多数人中选人。老百姓自己选自己的当家人,无疑是选举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也为今后的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现代政治理论认为,民主的关键在于选举,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底线,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有效运行的起点。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通过有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选举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改变由上级领导主导的形式主义倾向,防止以任命、变相任命或委派代替选举的现象。“公推直选”有效的抑制了这种现象的发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扩大党内民主的重要途径。
首先,“公推直选”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从理论上讲,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无优劣之分,但在实践过程中,直接选举较之间接选举,确实更有利于基层党组织的民主建设。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要求,要“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符合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
其次,“公推直选”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在选举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与等额选举相比,差额选举的民主性一方面在于为选举人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另一方面也为候选人当选增加了竞争性。传统的“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变成了“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同时,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有了危机意识,若要当选,就必须争取多数人的信任。
再次,“公推竞选”引进了较为科学竞选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竞选制度。“竞选”由于长期以来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而遭到否定和排斥。其实“竞选”本身并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竞选只是把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到选举过程中,通过对候选人的介绍、宣传和比较,增强选举的透明度,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减少投票的盲目性。同时,科学的竞选规则,更可以规避选举风险,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使选举过程在阳光下进行,避免暗箱操作。虽然,西方国家的竞选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不能生搬硬套,但我们完全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加以改造,做到“洋为中用”。
“公推直选”的困境与思考
从1998年步云乡第一次乡长直选,到2008年贵阳市区长直选,中国基层民主政治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十年。与其他社会改革尝试一样,“公推直选”在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与发扬党内民主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以第一个吃螃蟹的步云乡为例,步云直选完全突破了现有的体制架构,改革较为成熟与彻底。《法制日报》在步云乡直选后不久,发表了一篇名为《民主不允许超越法律》署名文章,指责步云乡直选“违宪”。该文章认为,当前中国政治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选民不能直接选举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而是很多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未真正贯彻民主原则,流于形式。当务之急是要严格依法组织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切实保障广大选民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杜绝各种搞形式、走过场的“民主选举”,严禁各种侵犯甚至剥夺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而不是在直接选举方面抛开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另辟“蹊径”。
步云乡合法性遭到质疑,说明直选民主改革已经遇到了制度性障碍。2001年,步云乡换届选举时,选举程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先前的直选乡长变为直选乡长候选人,然后由人大定夺,以此规避第一次直选的政治风险。有学者认为,这一微妙变化说明,“公推直选”由“快半拍改革”变为温和的“体制内变革”。由于步云直选突破了现行选举法,全国人大党组发布第12号文件,即《关于作好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明文规定,各地在换届选举中不得对乡镇长进行直接选举。这个文件被大多数地方政府理解为中央反对乡镇选举改革试验,“公推直选”走到了十字路口。
然而,国家对于地方民主改革的试点工作并没有因此停止。2006年3月,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欧阳淞明确表示,中央组织部支持公推产生候选人的做法。从突破体制到体制内改革,“公推直选”的普及与制度化说明,“公推直选”符合我国实际发展需要。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滞后于公推直选的现象,在哲学反映了社会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同步性,是一种正常现象。“公推直选”本质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符合宪法的根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