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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法"(如婚姻法、继承法)旨在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附随的财产关系,家事法中的财产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而是用于凸显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更看重团体性、家庭性。所以家事法中的财产处分规则不可能完全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必须考虑夫妻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的利益,这与我国"交易法"(如合同法、物权法)强调个人本位主义的理念明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