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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考作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且代考作弊现象愈演愈烈,需要刑法加以规制。从犯罪构成来看,代考作弊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和考生的考试平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考试管理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以不正当手段,由他人冒名顶替考试,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