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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875(2009)16-085-02
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参知政事王安石面对着北宋王朝“顾内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的积贫积弱局面,本着“富国强兵”的目的,采用“因天下之力,而生天下之财,以天下之财,供天下之费”的理财方针,进行了大胆的一次变法,先后颁布了均输法、青苗法、保甲法等。其中青苗法是这次变法中重要的一法,是推行较早和较久的一法,是王安石试图缓和阶级矛盾的重要一环,是新旧两派分歧最大的矛盾焦点。因此,青苗法在王安石的变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我们有必要对青苗法作一个全面的分析和估价。
一、应运而生的“青苗法”
“青苗法”是王安石鉴于旧的“常平仓法”腐朽,地主兼并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参照陕西路李参所施行的“青苗钱”改革而成的新法。
北宋政权建立后,曾仿效前代,在诸路外县续建常平仓。规定为年丰之际,恐“谷贱伤农,令州县提价收籴,年荒之际,则削价出粜。规定虽如此,但各地方官员并不这样认真办。
面对着富豪兼并势力日益猖獗,严重影响国家税收的情况,有的官吏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和寻找一定的措施来处理这种现象,如李参在知盐山县就因“岁肌谕富豪出粟,平其值予民,不能籴者,给以糟糠,能活数万”。后来李参为陕西路转运使时,由于“以部内多戍兵,而粮食不足,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这里李参是为了解决军粮的。这时身为宰相的王安石据制置条例司上言获息此举后,为了照顾农民生活和国家税收,就参照了这个办法,再加上自己在“调知鄞县时,贷谷与民,出息以偿,俾新陈相易,邑人便之”的实际经验,便在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秋天颁布了青苗法。
从以上史实可见,青苗法的产生,不是王安石别出心裁的“生事”,更不是守旧派们攻击的所谓“滋事生非”;而是当时社会客观要求的产物。
二、青苗法的主要内容和推行青苗法的几点措施
(一)青苗法的主要内容
1、贷还规定:在每年春耕和夏种时“以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依陕西青苗例,预借之,出息二分,随夏秋税输纳。如遇灾份、许展至丰熟日纳”。
2、贷借方法和数目:(1)五户以上组成一保,约定所贷钱币,由耆户长根据每户的物力进行“识认”。每户贷借再少不能少于一贯;(2)不愿贷者,不能强迫借贷。其中有的愿以贷借谷物的,即以按照时价,计成钱数支给;(3)客户愿贷者要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交借;(4)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余的话,“亦按照土法,表与坊郭有物业可抵挡的市民”。(5)按户等借贷:“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从上述两个规定,可见其特点是:“以货币贷还代替旧的实物贷还”,但有弊病存在。
(二)推行措施:在公布上述青苗法后,为了使青苗法能够迅速顺利地推广,王安石还制订了一系列措施,以保证青苗法的实施
1、审明立意。诏令说:“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急以邀信息,而贷者常苦与不得。(常平、广惠之法收藏积滞,必待年歉物贵出粜,而所能及者大抵城市游手而已。今通一路之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抑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农,而公家无私利其入……)”。这段诏文大意是:广大人民贫乏之时,正是高利贷者巧取酷夺的好机会。高利贷者趁农民青黄不接时往往以100%的利润向农民借贷。在这种情况下,实行青苗法可以平抑物价,使农民免受高利贷之盘剥。
2、设置官吏,专门负责。先后在诸路“分谴官提举,每州选通判幕职官一员,典干转移出纳”。为了有效推行青苗法,各路还设常平官等专司其事,全国共四十一员。
3、增垫籴本,加速推广。为了使青苗法迅速推广,使各地州县及时把钱贷给百姓,赈济贫困,救荒促农,在当年(1689年),9月出“内库钱缗百万,米150万石兑换为现钱”。给各路外县作为贷本,使外县有资可贷,使富豪无急可乘。并指令这批青苗钱“不得别支用兼事”
我们从以上青苗法的内容和措施来看,无非是便利于农,取息于富,增利于官。它是符合农业生产之需和人民利益的。
三、新旧两派围绕着青苗法所展开的斗争
青苗法从神宗熙宁二年颁布到哲宗元佑元年废止,先后16年。在这16年中,充满了新旧两派的斗争。变法派的代表人物为王安石、吕惠卿、韩绛等,守旧派的代表人物有司马光、文彦博、富弼、韩琦等。两派都是从地主阶级的立场出发,从不同的侧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这场斗争一直延续到新法全部废止为止,而围绕着青苗法的斗争则贯穿始终。
总的来说,守旧派对青苗法的攻击目标有二:一是怎样认识贷钱与上等户,从中取息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韩琦在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一日上的一个奏疏中说的最为激烈:“伏详熙宁二年诏书,务在优民,不使兼贫之家乘其急以邀信息,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谓先王散惠抑民豪夺之意也。二是“贫富相保”问题。司马光说“青苗之散,使者恐其逋负,必令贫富相保。贫者无可尝,则散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责成代偿,十年之外,贫者之尽,富者也贫”。韩琦也说:“从来兼并之家,今乃立定贯百,许之贷借,非抑兼之意。又河北每保须上等户一人,上等户不愿请,官吏既防贫户不能送纳,岂免差员甲头,以借贷赔”。对于此说,王安石也分别作强有力的回答:“今按乡村上三等户,城郭有物业户,免令取私家一信之息。乃是无条‘抑兼并之意’”。至于“河北每保上等户一人者,盖以检防‘浮浪之人’,若上户肯与同保,即非浮浪之人,若无上户肯与同保,即自不许支借,若谓上三等户不愿请,次差作甲头,自是抑配违法,况今年开封府诸县甚有三等户愿请,即非抑勒,以近事验远,理可理”。
四、青苗法的作用、弊症和废止
上面我们从青苗法的应运而生到施行推广及两派斗争,从中可以略知青苗法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多于利。
据史载,青苗法颁布后,并不是在全国推行。它仍先自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绩,推之诸路”。苏轼对此也曾对王安石说:“公诚能有意于民,举而行之”。王安石回答说:“君诚有理,当徐思之”。可见王安石在怎样推广青苗法是十分冷静,慎重其事,不冒失擅行的。所以他“逾月不言青苗”,耐心等待。后来,王安石认为可矣!“民无抑配”,不用强迫,乐意借贷,可见对百姓确是有利,同时,于国有利,50万贷借,年内可获息25万。“于是决意行焉”,推之诸路。从此青苗法一直推广下去,施行了16年之久,并且没有发生过任何反抗青苗法的事件。从这点来看,青苗法是进行的比较成功的。
1、便农生产,赴时趋事。“农民往返于外县,贷借青苗钱,以救荒赴农”。正因为农民感觉到有青苗法可依,开垦之田所获粮食,除交息外,犹较多剩余,所以许多荒地被广泛开辟成良田。否则,依守旧派所言“行青苗法,民间喧然,以为不便”,农民早已自动弃之不理,还能推行16年吗?正是由于便农生产,赴时趋事,才被广大农民欢迎拥护,没有发生反抗事件。
2、抑其兼并,打击富豪。青苗法的推广,使富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那些一等户,政府先是也要他们定额向政府借贷15贯,交纳年息六贯。这样富者自然要受到打击。后来这种对富民的“抑配表散”虽然取消了,但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豪的高利贷剥削。
3、增实仓廪、富民强国。王安石通过青苗法等实施,确实在富国强兵上收到了一些成效。我们认为,熙宁六年(1073年),河湟之战是基于这样的雄厚物质基础之上的。
青苗法虽寓有制裁富豪兼并土地的用意在内,但实际上只是使他们不可能在恶性发展,而没有从政治、经济等根本方面给其沉重打击,所以,在政治形势逆转之日,青苗法也就寿终正寝了。因此,王安石变法只是一次自上而下、不触动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政治改革运动。
综上所述,王安石在众多守旧派的反对情况下,独担重任力排重议施行变法,把青苗法推广全国达16年之久,虽然有这样那样的弊症存在,但他所收到的效果是不容置疑和否定的。至少能限制和剥夺地主豪强出放高利贷的部分利力,使兼并势力不能继续膨胀,它也略为缓和了阶级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使北宋王朝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振作。
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参知政事王安石面对着北宋王朝“顾内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的积贫积弱局面,本着“富国强兵”的目的,采用“因天下之力,而生天下之财,以天下之财,供天下之费”的理财方针,进行了大胆的一次变法,先后颁布了均输法、青苗法、保甲法等。其中青苗法是这次变法中重要的一法,是推行较早和较久的一法,是王安石试图缓和阶级矛盾的重要一环,是新旧两派分歧最大的矛盾焦点。因此,青苗法在王安石的变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我们有必要对青苗法作一个全面的分析和估价。
一、应运而生的“青苗法”
“青苗法”是王安石鉴于旧的“常平仓法”腐朽,地主兼并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参照陕西路李参所施行的“青苗钱”改革而成的新法。
北宋政权建立后,曾仿效前代,在诸路外县续建常平仓。规定为年丰之际,恐“谷贱伤农,令州县提价收籴,年荒之际,则削价出粜。规定虽如此,但各地方官员并不这样认真办。
面对着富豪兼并势力日益猖獗,严重影响国家税收的情况,有的官吏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和寻找一定的措施来处理这种现象,如李参在知盐山县就因“岁肌谕富豪出粟,平其值予民,不能籴者,给以糟糠,能活数万”。后来李参为陕西路转运使时,由于“以部内多戍兵,而粮食不足,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这里李参是为了解决军粮的。这时身为宰相的王安石据制置条例司上言获息此举后,为了照顾农民生活和国家税收,就参照了这个办法,再加上自己在“调知鄞县时,贷谷与民,出息以偿,俾新陈相易,邑人便之”的实际经验,便在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秋天颁布了青苗法。
从以上史实可见,青苗法的产生,不是王安石别出心裁的“生事”,更不是守旧派们攻击的所谓“滋事生非”;而是当时社会客观要求的产物。
二、青苗法的主要内容和推行青苗法的几点措施
(一)青苗法的主要内容
1、贷还规定:在每年春耕和夏种时“以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依陕西青苗例,预借之,出息二分,随夏秋税输纳。如遇灾份、许展至丰熟日纳”。
2、贷借方法和数目:(1)五户以上组成一保,约定所贷钱币,由耆户长根据每户的物力进行“识认”。每户贷借再少不能少于一贯;(2)不愿贷者,不能强迫借贷。其中有的愿以贷借谷物的,即以按照时价,计成钱数支给;(3)客户愿贷者要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交借;(4)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余的话,“亦按照土法,表与坊郭有物业可抵挡的市民”。(5)按户等借贷:“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从上述两个规定,可见其特点是:“以货币贷还代替旧的实物贷还”,但有弊病存在。
(二)推行措施:在公布上述青苗法后,为了使青苗法能够迅速顺利地推广,王安石还制订了一系列措施,以保证青苗法的实施
1、审明立意。诏令说:“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急以邀信息,而贷者常苦与不得。(常平、广惠之法收藏积滞,必待年歉物贵出粜,而所能及者大抵城市游手而已。今通一路之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抑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农,而公家无私利其入……)”。这段诏文大意是:广大人民贫乏之时,正是高利贷者巧取酷夺的好机会。高利贷者趁农民青黄不接时往往以100%的利润向农民借贷。在这种情况下,实行青苗法可以平抑物价,使农民免受高利贷之盘剥。
2、设置官吏,专门负责。先后在诸路“分谴官提举,每州选通判幕职官一员,典干转移出纳”。为了有效推行青苗法,各路还设常平官等专司其事,全国共四十一员。
3、增垫籴本,加速推广。为了使青苗法迅速推广,使各地州县及时把钱贷给百姓,赈济贫困,救荒促农,在当年(1689年),9月出“内库钱缗百万,米150万石兑换为现钱”。给各路外县作为贷本,使外县有资可贷,使富豪无急可乘。并指令这批青苗钱“不得别支用兼事”
我们从以上青苗法的内容和措施来看,无非是便利于农,取息于富,增利于官。它是符合农业生产之需和人民利益的。
三、新旧两派围绕着青苗法所展开的斗争
青苗法从神宗熙宁二年颁布到哲宗元佑元年废止,先后16年。在这16年中,充满了新旧两派的斗争。变法派的代表人物为王安石、吕惠卿、韩绛等,守旧派的代表人物有司马光、文彦博、富弼、韩琦等。两派都是从地主阶级的立场出发,从不同的侧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这场斗争一直延续到新法全部废止为止,而围绕着青苗法的斗争则贯穿始终。
总的来说,守旧派对青苗法的攻击目标有二:一是怎样认识贷钱与上等户,从中取息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韩琦在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一日上的一个奏疏中说的最为激烈:“伏详熙宁二年诏书,务在优民,不使兼贫之家乘其急以邀信息,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谓先王散惠抑民豪夺之意也。二是“贫富相保”问题。司马光说“青苗之散,使者恐其逋负,必令贫富相保。贫者无可尝,则散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责成代偿,十年之外,贫者之尽,富者也贫”。韩琦也说:“从来兼并之家,今乃立定贯百,许之贷借,非抑兼之意。又河北每保须上等户一人,上等户不愿请,官吏既防贫户不能送纳,岂免差员甲头,以借贷赔”。对于此说,王安石也分别作强有力的回答:“今按乡村上三等户,城郭有物业户,免令取私家一信之息。乃是无条‘抑兼并之意’”。至于“河北每保上等户一人者,盖以检防‘浮浪之人’,若上户肯与同保,即非浮浪之人,若无上户肯与同保,即自不许支借,若谓上三等户不愿请,次差作甲头,自是抑配违法,况今年开封府诸县甚有三等户愿请,即非抑勒,以近事验远,理可理”。
四、青苗法的作用、弊症和废止
上面我们从青苗法的应运而生到施行推广及两派斗争,从中可以略知青苗法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多于利。
据史载,青苗法颁布后,并不是在全国推行。它仍先自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绩,推之诸路”。苏轼对此也曾对王安石说:“公诚能有意于民,举而行之”。王安石回答说:“君诚有理,当徐思之”。可见王安石在怎样推广青苗法是十分冷静,慎重其事,不冒失擅行的。所以他“逾月不言青苗”,耐心等待。后来,王安石认为可矣!“民无抑配”,不用强迫,乐意借贷,可见对百姓确是有利,同时,于国有利,50万贷借,年内可获息25万。“于是决意行焉”,推之诸路。从此青苗法一直推广下去,施行了16年之久,并且没有发生过任何反抗青苗法的事件。从这点来看,青苗法是进行的比较成功的。
1、便农生产,赴时趋事。“农民往返于外县,贷借青苗钱,以救荒赴农”。正因为农民感觉到有青苗法可依,开垦之田所获粮食,除交息外,犹较多剩余,所以许多荒地被广泛开辟成良田。否则,依守旧派所言“行青苗法,民间喧然,以为不便”,农民早已自动弃之不理,还能推行16年吗?正是由于便农生产,赴时趋事,才被广大农民欢迎拥护,没有发生反抗事件。
2、抑其兼并,打击富豪。青苗法的推广,使富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那些一等户,政府先是也要他们定额向政府借贷15贯,交纳年息六贯。这样富者自然要受到打击。后来这种对富民的“抑配表散”虽然取消了,但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豪的高利贷剥削。
3、增实仓廪、富民强国。王安石通过青苗法等实施,确实在富国强兵上收到了一些成效。我们认为,熙宁六年(1073年),河湟之战是基于这样的雄厚物质基础之上的。
青苗法虽寓有制裁富豪兼并土地的用意在内,但实际上只是使他们不可能在恶性发展,而没有从政治、经济等根本方面给其沉重打击,所以,在政治形势逆转之日,青苗法也就寿终正寝了。因此,王安石变法只是一次自上而下、不触动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政治改革运动。
综上所述,王安石在众多守旧派的反对情况下,独担重任力排重议施行变法,把青苗法推广全国达16年之久,虽然有这样那样的弊症存在,但他所收到的效果是不容置疑和否定的。至少能限制和剥夺地主豪强出放高利贷的部分利力,使兼并势力不能继续膨胀,它也略为缓和了阶级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使北宋王朝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振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