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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鼓励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明确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 41号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也可按41号公告规定执行。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41号公告明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41号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以下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部分外,发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由总承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承包企业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并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提供给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据此申报抵免。总承包企业按分配后的余额申报抵免。同一项目分配方法应当一致,且在项目存续期内不得改变。
“同时,考虑到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种类多样,为体现税法公平性原则,41号公告对项目种类不作具体限定,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41号公告还明确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方法:總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在分配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时,可按实际取得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合理比例分配至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予以抵免。此外,为便于纳税人操作,41号公告明确了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确认原则,即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
相关负责人介绍:“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分割单复印件备案。”
此外,41号公告还明确规定了取得分割单的后续管理要求。取得分割单后,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同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建立复核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对适用本公告规定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加强管理。
据了解,今年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大项目多,1-10月,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在5 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586个,占新签合同总额的84.4%。这也意味着会有更多企业享受到这一新的税收抵免便利。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41号公告明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41号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以下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部分外,发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由总承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承包企业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并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提供给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据此申报抵免。总承包企业按分配后的余额申报抵免。同一项目分配方法应当一致,且在项目存续期内不得改变。
“同时,考虑到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种类多样,为体现税法公平性原则,41号公告对项目种类不作具体限定,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41号公告还明确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方法:總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在分配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时,可按实际取得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合理比例分配至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予以抵免。此外,为便于纳税人操作,41号公告明确了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确认原则,即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
相关负责人介绍:“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分割单复印件备案。”
此外,41号公告还明确规定了取得分割单的后续管理要求。取得分割单后,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同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建立复核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对适用本公告规定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加强管理。
据了解,今年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大项目多,1-10月,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在5 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586个,占新签合同总额的84.4%。这也意味着会有更多企业享受到这一新的税收抵免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