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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对健康生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家庭农场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增长。
在我国,家庭农场是2012年前后才兴起的新型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一直以来以地方实践为主。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平均规模在200亩的家庭农场数量已达到87万家。
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不同,家庭农场的商品化程度高,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并且家庭农场以亲近自然、土地,注重农产品食品安全,建立了完整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赢得了公众欢迎。
2月24日,农业部顺应近年来各地农业形势发展需要,从相关扶持政策、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就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提出十点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面对当前我国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亟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
二、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三、明确工作指导要求。在我国,家庭农场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当前主要是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
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五、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引导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六、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八、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九、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工商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十、加强组织领导。2月27日,农业部农村经营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宏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家庭农场肯定涉及到土地流转的问题,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背景下,土地经营权随着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必然出现流动。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一定要在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形成适度规模经营。
他表示,总体而言,家庭农场的发展不管从事什么产业,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户的承包权,放活土地的经营权,这是大势所趋,也是一个需要牢牢把握的方向。从长远讲,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赋予家庭农场这些真正的农地经营者以更稳定的土地经营权。
在我国,家庭农场是2012年前后才兴起的新型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一直以来以地方实践为主。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平均规模在200亩的家庭农场数量已达到87万家。
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不同,家庭农场的商品化程度高,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并且家庭农场以亲近自然、土地,注重农产品食品安全,建立了完整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赢得了公众欢迎。
2月24日,农业部顺应近年来各地农业形势发展需要,从相关扶持政策、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就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提出十点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面对当前我国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亟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
二、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三、明确工作指导要求。在我国,家庭农场作为新生事物,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当前主要是鼓励发展、支持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
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五、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引导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六、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八、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九、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工商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十、加强组织领导。2月27日,农业部农村经营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宏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家庭农场肯定涉及到土地流转的问题,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背景下,土地经营权随着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必然出现流动。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一定要在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形成适度规模经营。
他表示,总体而言,家庭农场的发展不管从事什么产业,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户的承包权,放活土地的经营权,这是大势所趋,也是一个需要牢牢把握的方向。从长远讲,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赋予家庭农场这些真正的农地经营者以更稳定的土地经营权。